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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文正邦


从形式上看问题,从实质上看问题就不难发现: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国家是一定区域内人们的一种共同体,马克思曾把剥削阶级的国家形式称作"虚行的共同体",国家如果离开了它的实体--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那是不可想象的。国家权力决不会凭空产生,它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权利(首先是应有权利),权利要得到确认和保障就要靠权威和强制力,这种权威和强制力的最高形态就是国家权力。因此,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为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具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虽然他这种设想带有虚构的成分,但作为启蒙思想家,他的确也看到了在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应当是公民赋予的(哪怕是形式上的赋予),这同他的"主权在民"的思想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如我国是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政府以权力,这就展现出了权利(人民的选举权以及其他各项应予保障的权利)产生出权力的真实过程。所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连资产阶级学者也得承认"人民是权力的唯一泉源"和"原始权威"。⑦

由此可见,在社会形态和国家政权更替的时候,出现新的国家政权制定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得出权力产生权利的结论。正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权制定新的经济政策,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而不能由此得出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结论一样。因为革命之所以暴发,新的国家政权之所以出现,归根到底仍然是社会经济关系的矛盾运动而决定。何况人民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和政府,也可以说是人民行使革命权、反抗压迫权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时就曾把人民的这种革命的权利写在了宪法上。

由于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存在和发生社会作用的必备条件,国家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一事实也容易产生一种错觉,似乎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创制和保护,便没有权利的产生和存在,因而权利是国家权力创造出来的。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区别和界限。"法定权利"确实要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并以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然而这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创造"法定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去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通过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表述"应有权利"或"已有的权利",即记载现实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罢了。"法定权利不过是已认识并用规范化的条文记载下来的"应有权利"而已。所以立法过程只是对"应有权利"进行再加工(成为"法定权利")的过程,而不是创造权利的过程。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会重蹈分析法学派错误思想方法的覆辙,乃至得出国家权力创造权利,国家权力也可以取消和消灭权利的结论。现代西方分析法学和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由此以至于发出了否认权利的喧嚣,从而导出国家至上和政治非民主化的倾向,并很快得到了德国纳粹主义者的青睐。这是很值得认真总结和吸取的理论教训。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曾经谈到,国家政权一经产生和形成,就具有了某种独立性,"而且它愈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愈是直接地实现这个阶级的统治,它就愈加独立"⑧,并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与现实世界相对立"⑨,使其与原有经济关系的联系"日益模糊起来"⑩。这种情况也容易使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权力这种使一些人敬畏,使另一些人狂热的东西不是来自权利,使人看不清它与权利的渊源关系。凡此种种都说明,深入剖析和揭示权利和权力的真实关系,乃是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应当迥避的一项任务。当然,以上这些论述并不意味着可以否定权力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马克思主义并不一般地反对权力,正象并不一般地反对权威一样;相反地反对否认国家权力的无政府主义,并竭力坚持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所反对的是压迫人民的专制主义的权力,以及滥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法离开了国家权力也将是不可思议的,人民的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难以实现.然而权力毕竟不能完全独立于和超越于权利,特别是政府权力更应纳入法制的轨道,要由权利来制衡。否则就会出现权力的滥用和权力者的腐败,以权力侵犯权利。在我国,还应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家长制、一言堂、专权、擅权以及官贵民贱、臣民思想等等。为此,就必须要弘扬人们的权利意识,摆正权利与权力的正确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应当引起广泛注意的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学院]

(责任编辑:方 人)

"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中国法学》1991年第2期发表,获西南政法学院1992年颁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其全文收入《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46一第547页。

②法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第1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页。

④参见沈宗灵《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 1990年第1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2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277-278页。

⑦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转引国《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第37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二版。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3卷第78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策4卷第249页。

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文正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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