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第四,我们分析石世芳的判决还有漏罪问题。石世芳为周洪元提供4本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周洪元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21份,总金额2.1亿元。此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仍然属于票据诈骗犯罪行为。即使由于案发,周洪元的21份银行承兑汇票还没有承兑,或者已经承兑还没有进行贴现,也应当认定为票据诈骗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石世芳提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而是为票据诈骗犯罪提供必要的条件,属于票据诈骗犯罪的共犯。
[建议]
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比较复杂,加之金融业务专业性很强,正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更需要完善的法律指引。目前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个别条款中用词不当,属于非专业术语;有的条款中虽然是专业术语,但是与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相冲突;还有必要的说明性条款欠缺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与金融犯罪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很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统一认识,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相比较,关于共犯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犯罪未遂问题等规定明显欠缺。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的金融诈骗犯罪与破坏金融秩序类罪中的有关个罪,与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等都有交织,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由于适用法条不同,认定的罪名不同,刑罚会相差十分悬殊。有法可依,是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前提条件,有法可依,也是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必要保证。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诈骗犯罪的有关立法完善问题成立课题组,进行专题调研、专门研究,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全国公检法机关打击金融犯罪的具体工作。
中国刑警学院侦查系·程启芬
《此案是受贿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