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特殊品格
江西省修水县公安局 曾五一
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见《警察法》第一条)。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国家安危,社会荣枯,经济兴衰戚戚相关,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人民警察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执法如山,嫉恶如仇;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立场坚定,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还表现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无论社会发生什么动荡,无论理论界和思想界出现什么奇谈怪论,人民警察都应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集会、游行、罢工等活动”,“泄露国家机密”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一、二款)。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这是我们的永恒信念,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和动摇,否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一个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对待当事人的怨恨报复,我们应做到无私无畏,决不能委曲求全,避让三舍,为了维护法律,为了捍卫正义,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们共产党人,我们人民警察何尝又不能一笑而等闲视之呢?在危险和威胁面前,如果我们退让、妥协,就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绝对禁止的(见《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十一项)。心底无私无地宽,只要我们“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树立“刚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只要我们树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警察法》第五条)的信念,我们就一定会取得胜利。
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为官意识,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党性修养,要有不阿权,不畏贵的精神,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坚决拒绝执行来自上级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见《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第四条)。有了这些精神和修养,群众会支持他,正直的领导也会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们只有具备刚直不阿,威胁不屈的精神和气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胆,才能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执法 者。
谦虚谨慎,不搞特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权柄,具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拘留、逮捕等诸多法定权力,这种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决定他们命运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对我们总是优礼有加,谦卑恭维。我们决不能因此自视高人一等,处处要求特权,要人另眼相看。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筑一条坚实的防线,防止自己飘飘然忘乎所以。我们“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见《警察法》第三条),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中,决不能用人民赋予我们的职权,又去体罚、虐待群众或者向群众敲诈勒索,非法收取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队伍内,确实有少数害群之马,凭借人民警察的身份,处处表现与众不同,处处追求特殊待遇,要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吃喝、送钱物;要么对报案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官老爷态度;要么打人骂人、耍特权、使威风,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于人民警察的光荣行列。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清正廉洁,因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应成为人民警察铁的纪律。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案件当事人是总想得从宽从轻或有利自己的处理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向我们讨好,轻则阿谀奉承,说尽好话,重则行使贿赂,厚礼相赠,或以色相引诱,以图博得我们的欢心,作出于已有利的处理。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不为金钱,美女所动。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是一名守身如玉,财色不贪的坚强战士。
依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对谁做了“善举”。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索取或暗示当事人给自己送礼,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很难相信:一个违法乱纪的人民警察,却能依照法律,对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因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执法,我们不但应具备法律知识,而且应有法理知识;不但应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还应懂得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应懂得实体法,而且应懂得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其次,我们还应该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唯物主义理论去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们还应该广泛学习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诸多方面的知识。我们只有具备了广博的社会知识,才能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学习,应成为人民警察的终身任务,不爱学习的警察决不是一个好警察,我们应以列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教导为座佑铭,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省、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政工人事部门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时候,也应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对象的精神风貌,以上述六条标准去衡量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人民警察永远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业务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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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见《警察法》第一条)。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国家安危,社会荣枯,经济兴衰戚戚相关,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人民警察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执法如山,嫉恶如仇;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立场坚定,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还表现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无论社会发生什么动荡,无论理论界和思想界出现什么奇谈怪论,人民警察都应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集会、游行、罢工等活动”,“泄露国家机密”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一、二款)。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这是我们的永恒信念,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和动摇,否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一个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对待当事人的怨恨报复,我们应做到无私无畏,决不能委曲求全,避让三舍,为了维护法律,为了捍卫正义,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们共产党人,我们人民警察何尝又不能一笑而等闲视之呢?在危险和威胁面前,如果我们退让、妥协,就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绝对禁止的(见《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十一项)。心底无私无地宽,只要我们“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树立“刚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只要我们树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警察法》第五条)的信念,我们就一定会取得胜利。
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为官意识,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党性修养,要有不阿权,不畏贵的精神,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坚决拒绝执行来自上级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见《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第四条)。有了这些精神和修养,群众会支持他,正直的领导也会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们只有具备刚直不阿,威胁不屈的精神和气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胆,才能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执法 者。
谦虚谨慎,不搞特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权柄,具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拘留、逮捕等诸多法定权力,这种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决定他们命运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对我们总是优礼有加,谦卑恭维。我们决不能因此自视高人一等,处处要求特权,要人另眼相看。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筑一条坚实的防线,防止自己飘飘然忘乎所以。我们“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见《警察法》第三条),把自己置身于人民群众中,决不能用人民赋予我们的职权,又去体罚、虐待群众或者向群众敲诈勒索,非法收取费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队伍内,确实有少数害群之马,凭借人民警察的身份,处处表现与众不同,处处追求特殊待遇,要么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吃喝、送钱物;要么对报案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官老爷态度;要么打人骂人、耍特权、使威风,这些人根本不配置身于人民警察的光荣行列。
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人民警察法》第四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清正廉洁,因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应成为人民警察铁的纪律。
我们的职责本来就是“用法持平”、“依法公断”。受了贿赂,就会身不由己地受人支配,就会有“吃了嘴软,拿了手软”的精神负担。
案件当事人是总想得从宽从轻或有利自己的处理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们往往千方百计向我们讨好,轻则阿谀奉承,说尽好话,重则行使贿赂,厚礼相赠,或以色相引诱,以图博得我们的欢心,作出于已有利的处理。我们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廉洁奉公,不为金钱,美女所动。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是一名守身如玉,财色不贪的坚强战士。
依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为群众排忧解难,是我们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根本谈不上对谁做了“善举”。接受当事人的贿赂,索取或暗示当事人给自己送礼,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很难相信:一个违法乱纪的人民警察,却能依照法律,对他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作出公正处理。
努力学习,精通业务
公安执法是一个具有严密性的社会工程,要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较高的业务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
首先,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因为人民警察的工作就是执法,我们不但应具备法律知识,而且应有法理知识;不但应懂得公安管理方面的法律,还应懂得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法律;不但应懂得实体法,而且应懂得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打击敌人,保护人民”。
其次,我们还应该关心政治,认真学习马列著作,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用唯物主义理论去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跟上时代的步伐,做好公安工作。
再次,我们还应该广泛学习经济的、伦理的、文化的、教育的诸多方面的知识。我们只有具备了广博的社会知识,才能正确认识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学习,应成为人民警察的终身任务,不爱学习的警察决不是一个好警察,我们应以列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教导为座佑铭,向书本学习,向社会学习,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总之,具备上述六条,才是一名称职的、合格的人民警察。在职的任何人民警察都应该通过自省、自悟、自律,通过学习,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以便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政工人事部门在吸收人民警察的时候,也应十二分地注意考察吸警对象的精神风貌,以上述六条标准去衡量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人民警察永远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政治合格、训练有素、业务熟练、
秉公执法、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队伍。
《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特殊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