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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杨涛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于2002年3月率先在国内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一时为全社会所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四部门联手推出了名为《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义乌市下发了《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做法进行了进一步推广,行贿人“黑名单”再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然而,笔者要问,既然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那么是否有必要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呢?
“行贿人资料库”的建立其本意是通过限制行贿者的特殊资格而剥夺再犯能力,避免其利用这种资格继续犯罪,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如通过限制行贿人准入建筑工程的资格,就可以避免行贿人利用这种资格承包工程,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而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性”的犯罪,有行贿者一般而言也就受贿者,对行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当然也要对受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以防其继续利用这种资格犯罪。受贿人能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就是权力,利用权力来收受贿赂,因而,也就应该对受贿人取得权力的资格进行限制。
从现行的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来看,受贿人有受贿的行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就不能再担任公职,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再获得权力,也就没有了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受贿人资料库”没有必要。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量的被检察机关查处甚至被法院判刑的职务犯罪分子,不到几年就官复原职或异地为官,继续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而又被检察机关查处。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局长展文波曾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但又官复原职并很快荣升局长宝座。浙江省临海张家渡镇原镇长、党委书记詹东军在1991年因贪污公款而被革职,并开除党籍,但在1993年3月,竟再次被选为张家渡镇镇长后又因收受多人贿赂人民币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查处。
如此之事的发生,个中原因很复杂。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查处职务犯罪,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提拔,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党委、政府的某些人徇私情,故意让那些被查处过的犯罪官员“带病上岗”。
因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受贿人资料库”的设想就显得很有必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受贿人资料库”,一方面,给党委、政府提供信息咨询,让他们在干部提拔中避免错用那些被查处过的官员;另一方面,也给民众提供查询,让民众监督党委、政府的人事变动与干部提拔。如此一来,贪官就没有再次掌握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当然,笔者的所说的“受贿人资料库”应当称作“贪官资料库”更为妥当,资料库中不仅包括被查处的受贿人,也应当包括那些因贪污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被查处的官员。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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