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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


》1999年第3期。
[26]  根据我国法理和宪政原则,以及惯常的司法实践,公民应当享有而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不得享有。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27]  参见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载《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5期。
[28]  鉴于学界对这两种权利宪法保护的必要性基本达成共识,本文只对有关的宪法规范设计略加探讨。
[29]  参见蔡定剑:《中国宪法精释》中国民主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30]  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220页。
[31]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32]  周永坤:《政治文明与中国宪法发展》载《法学》2003年第1期。
[33]  参见童之伟:《与时俱进  完善宪法——循“十六大”精神修宪或释宪的十一点设想》载《法学》2003年第1期。
[34]  参见童之伟:《岳阳市长“二选”风波的启示》载《法学》2003年第2期。
35关于“三个代表”的入宪问题是当下种种修宪意见中争论最大的部分之一。我们从媒体关于中央修宪小组的活动报道中,也了解到江平和吴敬链先生都是不赞成“三个代表”入宪的。笔者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层面:1)宪法应不应该具有纲领性,即把尚未实现的目标写进宪法?从新中国的立宪传统来看,宪法一直是具有纲领性的,因此除非我们在下次修宪时完全转变立宪思维,追求新的制宪范式,否则“三个代表”的入宪似乎为当然之举。2)立宪是一个国家时代转换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尤其在中国它更具有高度的政治象征性,因此如果当宪法文本中保留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字样,而不出现“三个代表”的字样,是否会产生政治合法性的断裂从而引致社会的高度分化,这是我们必须特别考虑的。
36  本段的修改除了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在宪法序言之中,还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以避免因法制概念的模糊性带来宪法文本解释的困扰,并与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保持了一致性。更重要的是在新中国的宪法文本上第一次写进了“人权”的字眼,这既是对宪法本质和宪法精神的确认,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终极目的的神圣宣告,从而在社会主义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段修改从立宪技术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的问题是仅仅对“三个代表”加以“重要思想”的修辞,而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没有这样的修辞语,会使宪法解释和规范表达产生逻辑不周延的问题。因此,宪法文本是否与党章的表述一致?或者如何更完美地表达,值得进一步研究。作者注。

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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