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律师会违法/王振江法律论文网
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些义务无论是从律师与司法机关还是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等方面来说,都是作为一个执业律师所必需的根本要求,一个律师只有首先具备这些根本要求,才能是一个基本合格的律师。
三、社会中律师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
1、向法官行贿或介绍当事人行贿。
难道向法官行贿是律师们非常喜欢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然而,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会极力和法官走近,有的利用同学、老乡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人社会活动的规律,律师们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何况,现实社会中拉关系之风盛行,法官的裁判过程又不透明、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涉法上访的居高不下,另据官方人士披露,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其中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和5.1%。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影响,各地信访量有所下降。但随着非典疫情的解除,各地信访量又迅速回升。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双解除")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11月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公开承认“今年以来,群众信访总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周占顺特别指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此次访谈中,周占顺提出了引人注目的4个“80%”: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曾在进京信访排行榜列第一的辽宁省有关高官对外坦承,该省进京上访者90%以上是有理上访,上访者中年龄最大的82岁,上访时间最长的达三四十年,95%是老上访户,上访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为涉及司法机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经说,“人民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面临着这些,律师们颇有些不得已的感觉,用时尚的词叫做“逼良为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详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要想从根源上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就要真正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何必向法官行贿?可见,治理律师行贿问题首先应该根治司法不公问题。
2、律师向法官或其他人支付介绍费、回扣。对于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尽管《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辩护业务。”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立法都早于《律师法》,因此,都没有确立一个律师对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垄断的制度,实践中,尽管有的法官在开庭时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但由于大部分非律师参与诉讼代理都有一定的特定的背景,再加上三大诉讼法都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对于非律师代理的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很少有将非律师代理拒之于门外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等部门离退休人员甚至是一些无业下岗人员都加入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等进行市场竞争,这些人往往拥有比律师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背景,他们对外大多以律师的名义、对案件往往采取大包大揽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承诺,搞“三包”,同时利用他们的复杂社会关系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采取的花样也十分丰富,如为案件承办人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为其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同时,为了和律师进行竞争,他们一般采取先以低收费为诱饵,把案件抢到手,然后以种种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利诱,再收取其他的所谓活动费用,当事人为了赢得他们的官司,依附心理较强,他们往往以较高的成本付出打完一个官司,最后,如有不满意,则往往怪罪说是“律师”骗了他们。律师面临着这种不正当、无序的竞争也无可奈何,有的律师由于耐不住贫困就采取类似的手段揽业务,他们中的大多数采取向法官行贿或许诺好处等方式和法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就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向法官行贿如武汉中院、苏州吴江市法院院长费明受贿案 等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情况。同时,也有极个别的律师,面临着如此无序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没有选择同流合污,而是愤而出家 ,用这种方式对进行无言的消极抵抗。所有这些情况的出现,尽管不排除一部分律师见利忘义,做出了有损法律正义的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能够得到净化、律师们没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他们何必选择向别人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的方式来拉案源?现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下力气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五年立法规划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都列入了立法规划,其中,前两个诉讼法都是立法规划中十届人大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机遇,希望有关部门切实下决心给与重视,将这一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予以解决,使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得到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语
中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中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发展到十余万人,拥有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的后备力量也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律师业需要“拓展与规范”,中国律师业到了一个需要拓展执业空间、规范发展的阶段了,在全面接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宪法宗旨的法治
见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4期
见《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和《中国律师》1998年第9—10期
见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
见山东省司法厅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公告
见《瞭望东方周刊》
见2003年12月16日外滩画报
见中华网:http://edu.china.com/zh_cn/law/lawfocus/3356/20010615/10045861.html律师遭遇司法腐败,愤然遁入空门
见新华网:北京2003年12月17日电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完毕,5年内拟审议59件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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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中律师违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原因
1、向法官行贿或介绍当事人行贿。
难道向法官行贿是律师们非常喜欢的?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然而,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会极力和法官走近,有的利用同学、老乡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等;再有就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社会人社会活动的规律,律师们也不能脱离这个规律,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何况,现实社会中拉关系之风盛行,法官的裁判过程又不透明、判决书说理性不强,涉法上访的居高不下,另据官方人士披露,第一季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量比去年同期增加6.5%。其中接待群众集体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和5.1%。第二季度,受非典疫情影响,各地信访量有所下降。但随着非典疫情的解除,各地信访量又迅速回升。6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北京"双解除")至9月30日,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来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67.3%和58.4%。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11月在接受新华社《半月谈》采访时,公开承认“今年以来,群众信访总量仍呈现上升趋势”。周占顺特别指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和群众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首都北京和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在此次访谈中,周占顺提出了引人注目的4个“80%”: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曾在进京信访排行榜列第一的辽宁省有关高官对外坦承,该省进京上访者90%以上是有理上访,上访者中年龄最大的82岁,上访时间最长的达三四十年,95%是老上访户,上访案件中有三分之二为涉及司法机关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曾经说,“人民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面临着这些,律师们颇有些不得已的感觉,用时尚的词叫做“逼良为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了详细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但要想从根源上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就要真正在全社会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何必向法官行贿?可见,治理律师行贿问题首先应该根治司法不公问题。
2、律师向法官或其他人支付介绍费、回扣。对于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尽管《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或者辩护业务。”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立法都早于《律师法》,因此,都没有确立一个律师对诉讼代理及刑事辩护垄断的制度,实践中,尽管有的法官在开庭时注意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但由于大部分非律师参与诉讼代理都有一定的特定的背景,再加上三大诉讼法都没有禁止性规定,所以,对于非律师代理的情况,在开庭审理时很少有将非律师代理拒之于门外的情况。近年来,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基层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等部门离退休人员甚至是一些无业下岗人员都加入了法律服务市场,和律师等进行市场竞争,这些人往往拥有比律师更为广泛、复杂的社会背景,他们对外大多以律师的名义、对案件往往采取大包大揽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承诺,搞“三包”,同时利用他们的复杂社会关系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采取的花样也十分丰富,如为案件承办人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为其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同时,为了和律师进行竞争,他们一般采取先以低收费为诱饵,把案件抢到手,然后以种种理由对当事人进行威胁利诱,再收取其他的所谓活动费用,当事人为了赢得他们的官司,依附心理较强,他们往往以较高的成本付出打完一个官司,最后,如有不满意,则往往怪罪说是“律师”骗了他们。律师面临着这种不正当、无序的竞争也无可奈何,有的律师由于耐不住贫困就采取类似的手段揽业务,他们中的大多数采取向法官行贿或许诺好处等方式和法官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就在这种情况之下,出现了向法官行贿如武汉中院、苏州吴江市法院院长费明受贿案 等许多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情况。同时,也有极个别的律师,面临着如此无序法律服务市场,他们没有选择同流合污,而是愤而出家 ,用这种方式对进行无言的消极抵抗。所有这些情况的出现,尽管不排除一部分律师见利忘义,做出了有损法律正义的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能够得到净化、律师们没有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和生存压力,他们何必选择向别人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的方式来拉案源?现在,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这个问题,从维护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下力气解决这一问题,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五年立法规划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法律都列入了立法规划,其中,前两个诉讼法都是立法规划中十届人大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彻底解决问题的机遇,希望有关部门切实下决心给与重视,将这一困扰律师业发展的问题予以解决,使中国的律师业的发展得到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语
中国律师业自恢复以来已经走过了二十多个年头,中国的执业律师人数已发展到十余万人,拥有律师资格和司法资格的后备力量也得到了极大的补充,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律师业需要“拓展与规范”,中国律师业到了一个需要拓展执业空间、规范发展的阶段了,在全面接建设小康社会、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宪法宗旨的法治
背景下,中国律师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律师被动违法的情况将会降到最低,中国律师将能更好的肩负起维护司法公正、实现“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终极目的。
见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4期
见《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2月版和《中国律师》1998年第9—10期
见2004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
见山东省司法厅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检注册公告
见《瞭望东方周刊》
见2003年12月16日外滩画报
见中华网:http://edu.china.com/zh_cn/law/lawfocus/3356/20010615/10045861.html律师遭遇司法腐败,愤然遁入空门
见新华网:北京2003年12月17日电十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完毕,5年内拟审议59件法律草案
《为什么有的律师会违法/王振江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