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
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8、杨斌:“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6卷第2期(2002年3月)。
9、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1) 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拓朴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彼此相连,没有哪一台是其他计算机的中心枢纽,所有计算机都是平等的。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2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这两种理论由于过于夸大网络的自治和过于依赖技术手段,忽略了网络行为的客观性和国家主权,混淆了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区别,招致了众多学者的批判。
(3) 参见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56-458页。
(4) 参见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5) 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62页。
(6) 参见陈运生:“网络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探析”,载《华侨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53页。
(7) 参见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6页。
(8) 参见邵明涛:“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探讨”, “JOURNAL OF ZAOZHUAN TEACHERS' COLLEGE” ,Vol19 NO.1。
(9) 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10) 《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规定,无论原告或被告,只要是法国人,该案件无论是发生在法国国内或国外,都由法国法院管辖。
(11) 参见王勇:“再论因特网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资料来源:国际法论坛,http://www.chinainterlaw.org/display_topic_t
(12) 参见前引陈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陈均:“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13) 参见韩鹰:“论对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确定”。
(14) 苏方元、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70页。
(15) Maritz, Inc. v. Cybergold, Inc., 947 F. Supp. 1328 (E.D. Mo.), reconsideration denied and preliminary injunction denied, 947 F. Supp. 1338 (1996). Http:// www.jmls.edu/cyber/cases/maritz.html 。
(16) 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U.S. 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9617087). http://laws.lp.findlaw.com/9th/9617087.html 。
(17) 参见苏方元、李莉霞文,《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69页。
(18) 参见候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19)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2版,第250页。
(20)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536页。
(21) 参见注(20)引著,第544-5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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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斌:“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6卷第2期(2002年3月)。
9、韦燕:“‘最低限度联系’与网络管辖权”,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1期。
(1) 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拓朴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上的每一台计算机彼此相连,没有哪一台是其他计算机的中心枢纽,所有计算机都是平等的。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2新主权理论认为:网络的非中心化倾向表现在每个网络用户只服从他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规则,ISP之间以技术手段,协议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网络成员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并由ISP来执行裁决;在网络空间中正形成一种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有其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脱离于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利,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当然也被否定。管辖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应该作为一个新的管辖区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极洲一样,应以此领域内建立不同于传统规则的新的管辖原则;任何国家和地区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适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或该活动进入该主权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在网络空间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的联系在相关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决也可以通过网络手段予以执行。这两种理论由于过于夸大网络的自治和过于依赖技术手段,忽略了网络行为的客观性和国家主权,混淆了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区别,招致了众多学者的批判。
(3) 参见于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456-458页。
(4) 参见侯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5) 卓翔:“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62页。
(6) 参见陈运生:“网络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探析”,载《华侨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第53页。
(7) 参见张海燕:“计算机网络上数字传输的司法管辖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6页。
(8) 参见邵明涛:“关于网络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问题的探讨”, “JOURNAL OF ZAOZHUAN TEACHERS' COLLEGE” ,Vol19 NO.1。
(9) 参见陈钧:“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载《著作权》2000年第6期。
(10) 《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规定,无论原告或被告,只要是法国人,该案件无论是发生在法国国内或国外,都由法国法院管辖。
(11) 参见王勇:“再论因特网对传统冲突法的挑战及应对策略”,资料来源:国际法论坛,http://www.chinainterlaw.org/display_topic_t
hreads.asp?ForumID=30&TopicID=460。
(12) 参见前引陈志刚主编:《网络民事纠纷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陈均:“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
(13) 参见韩鹰:“论对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的管辖权确定”。
(14) 苏方元、李莉霞:“美国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70页。
(15) Maritz, Inc. v. Cybergold, Inc., 947 F. Supp. 1328 (E.D. Mo.), reconsideration denied and preliminary injunction denied, 947 F. Supp. 1338 (1996). Http:// www.jmls.edu/cyber/cases/maritz.html 。
(16) 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U.S. 9th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9617087). http://laws.lp.findlaw.com/9th/9617087.html 。
(17) 参见苏方元、李莉霞文,《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169页。
(18) 参见候捷:“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
(19)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2版,第250页。
(20) 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536页。
(21) 参见注(20)引著,第544-546页。
《论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兼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不足(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