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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质量管理之浅见/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种植、养殖合同。如2002年一男子称要在宣城市开发芦荟市场,申办公证,承办公证员审查后,要其提供担保后再出证,事隔几个月后,报纸就报道了芦荟开发的骗局。
  ⑵、影响面广、责任重大的集资、承包事项。如有的村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将山林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⑶、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法律精神的公证。如一个体户声称要做“明明白白的商人”,将一笔保证金存入公证处,保证商品在成本价出售。
  ⑷、投入大,收益少要求给回扣的事项。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电话:0563-3021349、3021802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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