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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政裁决也是解决医疗纠纷一条有效途径,应纳入到我国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第6页)中。针对目前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所面临的障碍,一方面,可从立法上进行改革,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专门的《医疗过失责任法》(类似于《产品质量法》)以取代目前仅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在该法中明确授予卫生行政部门裁决医疗纠纷的权力;另一方面,应改革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加快医疗机构的市场化进程,淡化卫生行政部门的保护主义色彩,以保证行政裁决的公正性。

四、 结 语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已经成为与民事诉讼制度并行不悖、相互补充的重要社会机制。事实上,ADR的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的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化,从胜负之分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如今,当我们反思以往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遇见的种种困难和窘境,我们不难发现,交流与合作的不足,相互尊重与宽容的欠缺,往往阻碍着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由此,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经验,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就构建我国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第6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以期有裨于解决医疗纠纷领域理论与实务的研究。

* 作者简介:张海滨(1980-),男,福建南安人,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01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事诉讼法。
通讯地址:厦门大学2001-43# 邮编:3治理发愣功05 电话:(0592)2198475 电子邮件: Me1980@163.com

① 《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仅为医护人员。实践中,往往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再向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追究责任。
① 对于是否把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纠纷的范畴而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调整,各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卫生部认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因而医疗纠纷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事实上,《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以调整盈利性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为限,考虑到由于医疗技术的专业性所带来的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差异,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的密切关联,笔者认为,应确认患者即属消费者,并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① 由于达成的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诉讼中的调解一般不被认为是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属于ADR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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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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