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张辉蝗法律论文网
可尝试设立专业化审判委员会制度。
其他有关与审判工作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审限跟踪问题,公开审判问题,管辖异议问题,合议庭成员回避问题(7)。审判实践中人们普遍感到,程序不公很难保证实体公正,而迟来的实体公正同样也是司法的不公。因此,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中应予全面具体的落实,既强调实体公正,又强调程序公正,力求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另外,面对法律法规的日趋庞杂和细化及其案件类型的变化和增强,审判工作专业性的日益加强,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真正能够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为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还可尝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等专业性审判委员会,各审判委员会除分管副院长、庭长外,可选拨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为委员,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个案,并作出决定。有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本专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基调,必将有利于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及时、恰当的裁判。同时,还可成立咨询性质的审判委员会,使其成为具有顾问和咨询性质的机构,这种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由法院资深法官、法学家和著名律师组成,其职能是只讨
(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 第2辑第387页。
论案件,不作出实体性判决(8)。
当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必将带来合议庭甚至法官个人审判权逐步扩大的问题。人们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担心: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官个人权力的增大会助长枉法裁判、恣意武断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助长司法腐败的因素不仅仅有扩大法官个人的权力问题,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程序设计,如改革辩护制度,扩大辩护人的参加范围,也会带来律师向法官实施贿赂的问题。而且,司法实践的情况表明,律师以赢利为目的进行的违规行为已经对司法腐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恐怕没有人因此而提出废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建议。同样,法官个人裁判权的扩大会使其违法裁判的机率增大,这也不能成为永远将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附庸的正当理由。在笔者看来,克服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应当是进行有效的政治改革,使滋生腐败现象的政治因素得以消除。同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增强案件当事者的参与能力,扩大其参与范围,使法官作为裁判者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
(8)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408页。
参加书目:
1、《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苏力的论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2、《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法律系副教授陈瑞华的论文《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3、《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朱建新的论文《浅论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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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与审判工作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审限跟踪问题,公开审判问题,管辖异议问题,合议庭成员回避问题(7)。审判实践中人们普遍感到,程序不公很难保证实体公正,而迟来的实体公正同样也是司法的不公。因此,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中应予全面具体的落实,既强调实体公正,又强调程序公正,力求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另外,面对法律法规的日趋庞杂和细化及其案件类型的变化和增强,审判工作专业性的日益加强,为了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真正能够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为确保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还可尝试设立刑事审判委员会、民商事审判委员会和行政审判委员会等专业性审判委员会,各审判委员会除分管副院长、庭长外,可选拨相应业务庭的优秀法官为委员,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个案,并作出决定。有了专业审判委员会具体负责讨论本专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指导该类案件的直接审判,确立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基调,必将有利于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及时、恰当的裁判。同时,还可成立咨询性质的审判委员会,使其成为具有顾问和咨询性质的机构,这种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由法院资深法官、法学家和著名律师组成,其职能是只讨
(7)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 第2辑第387页。
论案件,不作出实体性判决(8)。
当然,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必将带来合议庭甚至法官个人审判权逐步扩大的问题。人们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担心:在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法官个人权力的增大会助长枉法裁判、恣意武断甚至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助长司法腐败的因素不仅仅有扩大法官个人的权力问题,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的程序设计,如改革辩护制度,扩大辩护人的参加范围,也会带来律师向法官实施贿赂的问题。而且,司法实践的情况表明,律师以赢利为目的进行的违规行为已经对司法腐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恐怕没有人因此而提出废除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的建议。同样,法官个人裁判权的扩大会使其违法裁判的机率增大,这也不能成为永远将法官作为审判委员会的附庸的正当理由。在笔者看来,克服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应当是进行有效的政治改革,使滋生腐败现象的政治因素得以消除。同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增强案件当事者的参与能力,扩大其参与范围,使法官作为裁判者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
(8)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见《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408页。
参加书目:
1、《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苏力的论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2、《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北京大法律系副教授陈瑞华的论文《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
3、《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朱建新的论文《浅论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刍议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张辉蝗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