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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退补情况析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卢桂荣法律论文网


够,尤其表现为物证的提取过程。例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用刀将被害人杀害,刀在现场,并且刀上粘有被害人的血液。侦查步骤应为:第一步提取刀上指纹,进行鉴定,将行为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二步鉴定刀上的血液,将被害人和此刀联系起来;第三步对此刀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当庭出示。但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目前侦查实践针对此类案件通行的做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刀的特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以及随案移送的刀,未能体现出此刀的特殊性。此外,在提取刀时忽视了物证的提取形式和必要保全:多人直接触摸,甚至有的锈迹斑斑。这样,如何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从侦查讯问的技巧上看,直接和诱导方式时有发生。如“当时,你手里没拿工具?”与“当时,你手里有没有拿工具?”不一样。行为人正在犹豫交代之际,经侦查员的诱导提醒立即否认,反映出侦查人员的侦查意识、侦查思路不明。
从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的制作上看,有些多人、多起案件的卷宗笔录和《起诉意见书》较为零乱。审查起诉此类案件时,不得不在理清头绪上耗费大量时间,因为部分案卷并不是按讯问或询问的先后顺序来装订,移送的案件事实也不是根据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加以列举。在某种意义上,也体现出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不是很强,抱有对检察机关的依赖心理。
5、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
侦查部门对审查批捕工作的误解主要表现为两种倾向:一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标准视为公诉标准,不再注重案件证据的进一步审查,直接移送公诉部门;二是将侦查监督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罪名等同于起诉罪名,即便原先对罪名有不同的认定,也完全依照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收集证据,对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证据不再收集[4]。实质上诉讼各阶段对证据要求的标准、等级是不一样的,随着诉讼的不断深入对证据的要求也相应越来越高。例如张某抢劫案,侦查监督部门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罪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也即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两个罪名移送至公诉部门。经认真审查发现,依据公诉的证据标准和所有的证据材料应定张某抢劫罪。这种情况说明侦查部门在收集证据时,起诉意识、庭审意识有所欠缺。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必要性及分析
(一)对公诉引导侦查的法理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共同履行追诉职能即“大控方”的角色。
一是从诉讼阶段上看,侦查环节处于诉讼的起始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较强,但远离审判阶段,把握证据要求能力相对较弱;公诉环节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其特征为:收集、固定证据能力弱于侦查环节,因衔接审判环节,具有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若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标准能力的强项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克服侦查证据的盲目性、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以及司法资源浪费的现状,另一方面也体现“检、警一体化”的大控诉模式。
二是从诉讼流程上看,侦查部门负责“提出主张”,公诉部门负责“证明主张”,其目的和任务具有同一性。侦查部门收集证据直接为公诉作准备,而公诉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也离不开侦查的证据材料,共同承担诉讼的风险。因此,从此意义上讲,侦查与公诉是一体的。
三是从侦查制度的来源看,侦查制度的独立源于国家公力救济的垄断。在国家公力救济之前,其侵权行为[5](含概违法犯罪行为)诉讼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理[6]的私人救济,侦查与起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完成。随着私刑权的禁止和国家对刑罚权的垄断,侦查与公诉相对分离开来,成为独立的部门。据此可知,侦查与公诉的一体化具有历史渊源。
(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现实分析
1、公诉引导侦查是新型检警关系的需要
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诉讼构造,决定了检察机关不但无权主导侦查,还要受制于侦查部门[7]。在这种诉讼构造下,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难以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督,而侦查部门也困于提供优势的动态协作。现行诉讼构造和侦控模式的缺陷表明,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而改革的方向应由“侦查为中心”变为“审判为中心”、由“检察机关不主导侦查”变为“检察机关主导侦查”。这种新型的诉讼结构和侦控模式,有效地监督侦查活动,强化检警互动协作。
2、公诉引导侦查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许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诉环节。造成退补、撤案现象明显增多,人为地延长办案周期。尤其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处理的案件,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若由公诉引导侦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我院改变了以前发现问题需要补侦的,便一退了之的做法,采取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公诉引导下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完善证据,使案件很快起诉至法院,这样便于较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3、公诉引导侦查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
庭审模式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所以,侦查部门要确立以“庭审公诉”为中心的侦查标准,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此外,公诉部门也应主动、积极地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所指控犯罪,全面取证,共同应对庭审中的抗辩力。
三、探索公诉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
公诉引导侦查,并不会杜绝退补、撤案现象,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退补率和撤案率并相对缩小诉讼风险。由于某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固定的难度,不是靠公诉部门的引导就能实现的。故本文分为移送前的“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和移送后的“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两部分进行论述。
(一)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
1、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我们知道追诉犯罪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案的标准,而逮捕、公诉证据的标准,是严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诉的条件,从收集、审查的证据中对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因此,侦查、批捕和公诉三环节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公诉证据标准严格于侦查、批捕证据标准,若仅依据侦查部门移送的立案低标准证据材料,公诉部门就难以提起公诉,而本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的证据非要等到审查起诉后再去补充,无疑会造成证据无法收集的结果。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共识,是执法公正和诉讼高效的基石。据此,建议检警两家联合签发《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一方面增强检警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使得刑事诉讼朝着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2、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
侦查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不起诉或败诉联系不大。基于此种情况,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的局面,保证侦查---公诉经济利益和责任意识的一体化。
3、建立健全公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为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刑事问题而召开的,由侦查部门、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是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工作交流的一种常用的形式。两年来,我院一直坚持与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席会议,取得了良好的业务效果。2002年年初,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我院得知犯罪嫌疑人以珍珠獾为诱饵非法经营一案,鉴于此案特殊性,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立即就此案的办理以及如何引导侦查取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选派得力主诉官成立“珍珠獾”专案组,由主诉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主管检察长亲自督办。如此运做,保证了案件及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但是司法制度改革也对公检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4、试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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