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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姚建宗


展对外学术交流,逐步走向世界。学术交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请进来”,即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来华讲学或研讨;另一种是“走出去”,即派学者去国外留学或讲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我国先后有一批学者去国外特别是欧美国家留学、讲学或作访问学者,他们学习、吸收了国外先进的法理学理论成果与法制建设经验,同时也向世界介绍、传播了中国法学研究与法制建设的成就,在中外法学、法制交流与沟通中发挥了桥梁作用。中国法理学界还积极参加国际性学术组织,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1990年,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了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1995年8月,中国12名学者应邀参加了在日本东京大学召开的国际社会学协会法社会学研究会第31届学术大会。中国学者在大会上所作的学术讲演或报告受到了与会者的高度重视与评价。

20年来我国法理学之所以能取得这样重大成就,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开放与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践的巨大推动,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重大成就的基本条件。恩格斯曾经说过,工业对科学的需要要比几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新时期法理学的发展。我国法理学开始拨乱反正、正本清源、重构体系的时候,正是全党全国人民反思“文化大革命”灾难的教训,党中央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战略部署的时候。实践需要法理学,也解放和推动了法理学。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文化教育科技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不断地向法学家提出各种各样的课题和素材,促使法学家思索和创新,同时也为法学家提供了在社会实践中应用、检验、修正、完善理论的广阔场所和无限的机会。20年来,法理学的每个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与实践的大背景紧紧相连,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践构成了法理学的“本”和“源”。


第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深入的思想动力,也是我国法理学研究不断开拓新境界、迈上新台阶的基本经验。在20年改革开放实践中,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1997年党的十五大,都极大地解放了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法理学的发展。20年来我国法理学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具体表现与主要成就包括:(1)敢于排除姓“资”姓“社”、“马”与“非马”之类抽象争论的困扰,逐步从“怕”字当头的精神状态转到“敢”字当头的精神状态,努力营造一种思想活跃,勇于探索的学术研究氛围。(2)大胆地抛弃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破除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原有的某些观点的教条主义理解,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3)从中国的法制实践出发,以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得出新结论。(4)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胆地吸收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合理成果,从中国国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大胆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大胆地突破人为设定的某些研究禁区,突破某些强加于人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不断开拓研究的新领域。


第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科学研究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与方法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开拓前进的思想保障。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首先表现为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法这一社会现象,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为科学法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继续把它运用于法学研究,在研究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只求是,开拓出了法理学的新境界。其次表现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写过一本教科书式的法学论著,但是他们在一系列著作中科学地阐述了法与经济、法与国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作用、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这些原理既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又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在新时期我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系统地整理和正确地阐述了这些原理,并把它们作为建构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基础。再次表现为坚持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领导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创立和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对法理学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即方法论层面和理论基础层面。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确立了正确的思想方法和思想路线,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践出发,为社会实践服务;切实实行“三不主义”,贯彻“双百”方针等。理论基础层面的指导主要体现在邓小平理论以其包括民主法制思想在内的丰富的思想为法理学回答和解决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基本思路和战略方针。


第四,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成果。在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起点很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缺乏足够的理论资源的情况下,我们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古今中外法学的理论成果。这首先表现在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法学理论与方法。西方国家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发达的法治传统与法制文明,在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又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法学理论与法制文明成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大力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成就,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其次表现在继承了传统法律思想中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内容。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我们的祖先创造和积累了博大精深、影响深远的法制文明。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有很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合理因素。实践证明,20年来,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广泛吸收古今中外有益的、先进的法学理论成果,从而丰富了我国法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开阔了我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视野,对我国法理学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五,注重从实践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产生理论、检验理论、发展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实践、升华实践。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包括法律实践在内的社会实践,是法学的本与源,是法学的生命与价值所在。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发展和完善。离开社会实践,法学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时期我国法理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地为社会实践服务。如前所述,我国法理学广泛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从而使法理学能够不断从实际生活中汲取营养,保持勃勃生机。20年来法理学的重大理论成就的取得,都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果。另一方面,法理学通过联系和参与实践,也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赢得了社会的承认和尊重。


第六,坚持实行“双百”方针。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我们党指导科学文化事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新时期我国法理学取得的每一个成就都与实行“双百”方针,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民主讨论和争鸣紧密联系在一起。进入新时期之初,在反思以往经验教训的过程中,学术界认识到,与政治生活领域一样,科学文化领域最可怕的也是禁锢思想,鸦雀无声,或者是在某种压力下的异口同声。无论是拨乱反正,否定“左”的思潮,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之上的错误观点,还是批判右的思潮,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和资产阶级学术观点,都需要通过严肃的批评与反批评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只有在与不同的法学思潮和学术

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姚建宗(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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