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业的商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以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经常会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构成极大的侵扰。如果这些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作诈骗、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则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公民个人信息强烈的市场需求,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泛滥。
(五)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在下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意识不到对某些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例如网络上的很多虚假注册和诈骗行为,如果人们不加以甄别和注意,就很可能会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还有很多新出现的各种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往往都是利用公民的个人防护意识不强。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公民个人,其自我防护意识的不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和泛滥也有着一定的责任。
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特征以及产生原因,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国家立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应该肯定的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对这条规定的运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对“情节严重”情况的进一步明确,对于犯罪主体范围可以拓宽到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等主体,而且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更细一步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出台。
另外,我国必须尽快出台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否则《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条款就会犹如空中楼阁,不能起到遏制个人信息被泄露、遭滥用的作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03年已经开始组织学者起草,2008年9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到国务院,随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更被认为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产生了一种倒逼作用,这一法律似乎就要呼之欲出了。但毕竟这部法律现在还没有出台,大量涌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遭滥用的客观事实也等不及这部法律的出台,因此我们在力争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缺位的情况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途径。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提高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加密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且在公民个人进行个人信息的使用时,对其使用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安全保护。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不可少的措施。
(三)依靠行业协会来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即自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行业自律规范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也有它自身的强制措施,比如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企业进行制裁,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通过行业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为及其规范可以有效地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增加罚金处罚。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着相当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应当尽量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首先,需要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相关从业者的行为,转变从业者的行为方式,使得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合法化和规范化。其次,需要相关从业者提高自身的从业技能和素质,转变相关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过于依赖的现状。最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庞大市场需求与特定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所以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增加罚金处罚,使相关主体为牟取特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五)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就需要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使公民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使公民了解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和要领。只有公民个人提高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才不会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总之,不管是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好,还是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也好,这些对外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靠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但是我国缺乏自律的传统和观念,民间组织发育不全,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在这样的环境下光靠自律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是最为紧迫的任务。只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基础上,协调国家立法保护机制、自律保护机制与技术保护机制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2]吴允锋。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是与非[J].法学,2008,(12)。
[3]赵江辉,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中国检察官,2009,(6)。
[4]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3)。
[5][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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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种类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也在下降,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意识不到对某些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例如网络上的很多虚假注册和诈骗行为,如果人们不加以甄别和注意,就很可能会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还有很多新出现的各种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往往都是利用公民的个人防护意识不强。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作为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公民个人,其自我防护意识的不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产生和泛滥也有着一定的责任。
三、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特征以及产生原因,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国家立法保护机制的完善。应该肯定的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对这条规定的运用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例如对“情节严重”情况的进一步明确,对于犯罪主体范围可以拓宽到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等主体,而且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更细一步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出台。
另外,我国必须尽快出台一部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否则《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条款就会犹如空中楼阁,不能起到遏制个人信息被泄露、遭滥用的作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2003年已经开始组织学者起草,2008年9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到国务院,随之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更被认为是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产生了一种倒逼作用,这一法律似乎就要呼之欲出了。但毕竟这部法律现在还没有出台,大量涌现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遭滥用的客观事实也等不及这部法律的出台,因此我们在力争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缺位的情况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其他途径。
(二)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在大多数情况下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在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难度提高的背景下,需要通过技术措施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加密技术和安全保护技术,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利用和传递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且在公民个人进行个人信息的使用时,对其使用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安全保护。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机制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必不可少的措施。
(三)依靠行业协会来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即自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应积极倡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来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行业自律规范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也有它自身的强制措施,比如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规范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企业进行制裁,对违背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通过行业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为及其规范可以有效地约束相关行为主体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四)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增加罚金处罚。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着相当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应当尽量淡化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市场需求。首先,需要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相关从业者的行为,转变从业者的行为方式,使得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合法化和规范化。其次,需要相关从业者提高自身的从业技能和素质,转变相关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过于依赖的现状。最后,由于相关主体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庞大市场需求与特定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所以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增加罚金处罚,使相关主体为牟取特定经济利益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得不偿失。
(五)增强公民对个人信息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就需要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宣传途径使公民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使公民了解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方法和要领。只有公民个人提高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才不会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总之,不管是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也好,还是行业组织的自律规范也好,这些对外都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靠行为主体的自我约束,但是我国缺乏自律的传统和观念,民间组织发育不全,社会自治能力较弱,在这样的环境下光靠自律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仍是最为紧迫的任务。只有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基础上,协调国家立法保护机制、自律保护机制与技术保护机制共同发展,才能真正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2]吴允锋。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是与非[J].法学,2008,(12)。
[3]赵江辉,陈庆瑞。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中国检察官,2009,(6)。
[4]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3)。
[5][意]加罗法洛。犯罪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4 《浅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