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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文正邦


证性(经过证伪)和不矛盾性。以便从理论思维的高度和深度,体现和把握现实生活和时代发展的本质、特征、规律性,才能形成科学的理论。若从这种意义上说来,真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又吸纳世界法律文化精华,并体现当代时代精神的法理学理论还并未形成。我国法理学从理论和方法到体系和结构,都还没有完全摆脱旧的思维习惯和方式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以往时代的痕迹和烙印。例如,关于法学应实现现代化和努力学习国际经验,以摆脱其落后和封闭状态这一关系到我国法学发展战略的重要问题;法应该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必须具有科学性这一现代法的基本要求;以及不仅应从生产关系,而且应深入到生产力即从经济发展的根源性来更深入地认识法产生、发展的规律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并应重视对法进行利益分析等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坚持理论的科学性就是求实、求真,就是坚持理论的彻底性,而只有彻底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掌握群众并转化成物质力量推动社会前进。因此,只有坚持与增强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才能不断完善其自身,保持其理论锐气而与时代精神相合拍。

四、法治论——经久而常新的重大理论课题

社会主义法治论应该是我国法理学中最富有生气的一种核心理论,它经久而常新,具有永不衰竭的生命力,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包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和观念的培养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各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环境的创设和优化等理论课题,堪称是一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焦点在于树立和增强法律的权威,其难点是法的实现。由于转型期中制度和体制建设的复杂性和滞后性,法制的不健全和人治习惯势力的顽固,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未得到有效的抑制,特别是腐败现象的扩散和侵入执法、司法领域,使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削弱,权对法的抗衡、钱对法的引诱、情对法的消融,已成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种阻力。而法律效果不佳,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法律的有效实施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已成为顺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矛盾。这些都需要从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的战略高度来妥善地予以解决。

五、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法学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总趋势

我国社会转型期的整个法制发展和法学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和法学。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旗帜下,可以调动和汇聚法制和法学发展中的一切积极因素,可以很好地回顾过去、反思现在、展望未来,也可以纵览横析中外以取其精要。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动态的过程,它们由社会变革所引起,同社会变革相伴而行,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宏伟事业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以法学现代化为理论指导,法学现代化以法制现代化为依托和载体,法学现代化所带来的直接社会效果就是法制的现代化。

法学现代化包括应具有现代化的观念、形成现代化的理论,构建现代化的结构和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方法和手段等,而且现代化进程将涵盖法学的各个领域和部门,对整个法学发展产生全方位的影响、改造和推进作用,进而带动法制实践的科学化、现代化。

法制和法学的现代化都必然导引其国际化,即努力借鉴和学习国外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的有益经验,并在一些必要的场合和部位实现其国际接轨,以充分利用人类法律文化的共同财富,吸纳世界的已有成就,从而收到简约我国法制和法学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之功效,使其一开始就站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显然,这对于加速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六、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的途径和动力

法制现代化和法学现代化是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的总体价值选择和目标指向。在社会转型期中,随着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革,法制改革和法学改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已经掀起。如律师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革,仲裁制度的改革,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审判责任制度、产品质量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的建立和完善,都具有法制改革的意义。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法制改革还必将向纵深和广度上拓展。至于法学观念的更新,法学理论、体系和方法的改革,以及法学教育体制和科研体制的改革等也已热烈开展或被提上重要日程。

在法制改革中,如何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性、公正性、科学性以及实效性;在法学改革中,如何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学观念,探寻和培育现代法的精神,科学地界定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及特征,拓展法的价值功能,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学理论模式、结构体系、学科群落,更新法学研究方法,发展法学新学科,倡导和培育法学流派,以及建立适应“一国两制”的法制体系和法学体系等,都受到了相当的注意和引起过较热烈的讨论。尽管这种改革的浪潮曾一度平寂,但面临世纪之交和跨入21世纪的时代车轮将需要把它推向一个新的高潮,其成效将建树起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高峰和带来中国法学的新繁荣。

世纪之交法理学面临的双重历史性任务/文正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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