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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解释/赵晓敏法律论文网


学案例。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料。”⑥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事实上已经通过在公报上刊登的案例而对全国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向判例化方面发展后,解释法律的判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判的,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第二,地方各级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和解释的案件;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涉及法律适用也已由各地法院作出了正确解释的案件。所有涉及司法解释的判例都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并应通过“遵循判例”的原则的建立使其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具有约束性。





①注:此定义仅限在现有司法解释体制下所下,与本文构想不等同;
②王 允:“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3期;
③、④王 允:“司法解释的制定、适用及其改革三思考”,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⑤王 允:“从司法权之持性看司法解释工作存在的问题”,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4期;
⑥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的案例所做的介绍。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论司法解释/赵晓敏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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