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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到了什么?/齐汇法律论文网


四楼,当你上到二楼的时候,你看到的一幕使你的心情陡然变得沉重起来。在二楼的楼梯口上立着一面大镜子,是为了让每一位经过这里的法官整理衣服、端正形象用的。可是偏偏在这面镜子上写着“警容镜”三个大字。看来在中国基层的司法系统中,不管是法官自己还是广大民众还是将法官视为与公安民警一样的执法人员,“大盖帽”的形象一直以来都没有多大的改变。就连许多法官自己也认为自己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认清楚法官这一神圣的职业所应当具有的品质。在这种行政大过司法的体制下,民众自然而然的会选择上访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上访无论从时效还是费用,从解决纠纷的确定性还是执行力上都要高于司法判决。由此农民上访现象的激增就不足为怪了。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设置的问题。你曾经在贺卫方老师的一本书上读到过一篇名为“法院的位置”的文章。文章中批判性地指出: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一种严重违背基本法理的行为。基于这篇文章的影响,一直以来你都对审判委员会不抱有认同的态度,甚至在你自己的论文中也引用贺文的观点对于审判委员会进行过批判。但是,当你自己真正下到基层司法系统,和当地的法官交流了各自经验之后,你的看法从此发生了一些转变,你认为审判委员会在中国的存在也许正是一种合理的体现。
要分析这一问题,你必须先要寻找一个合理的进路。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并且首先是一个政治学味道较重的问题,却首先是由法官们提出的,并且是伴随着一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出现而实现的。因此,一般说来法官们对这个问题不仅理应更加敏感,而且由于“鞋子合不合适脚趾头最知道”的定理,他(她)们的感受也理应更为真切。因此,选择这一进路来分析这一问题有利于从一个较为客观的角度,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思考问题,从而避免理想化模型建构判断标准中所诱发的强加于人的情形。
在访谈中他(她)们是这样说的:
你问:关于审判委员会,学界存在两种看法:1、应取消,因为影响了司法公正。2、应维持,法官规避矛盾集中,使风险分担。不知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晏庭长:我国目前司法体制下的审判委员会必须存在。英美法系司法独立,法官可以严格依法公正判决。而我国体制下,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是一个承担责任的机构。但我的意见有异,其职责:1、处理案件中的具体问题。2、讨论疑难案件的法律运用。
实际中遇到新情况和问题需要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现有法官素质不高,仍需通过审委会讨论来使疑难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处理。另外,其存在有利于排除党政机关对司法公正的干预,但如果单靠法官排除干扰,其力量不够。
你问:其存在是否会有负面影响?如审委会干涉法官审案?
晏庭长:如果法官作公正判决,审委会能够通过和支持。实践中审委会很少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主审法官不能把握,才需提交讨论。如果法官认为自己审判公正合法,则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因此,法院希望法官素质更高,提倡有能力的法官自己签发文书。
黄庭长:有很多法院已实行审判长制度。
晏庭长:调解书庭长都可以签发,其措辞文笔对于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
在你与法官(此处的法官也包括你在全国各地见到的许多基层法官)的交流过程中,他们一致――并不是几乎一致――地认为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的。他们认为:第一,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第二,审判委员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第三,审判委员会在现行中国国情下的存在是合理的。目前中国的司法体系当中,非科班出身率还相当的高,许多法官处理一般案件的过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正如晏庭长所说,一旦遇到疑难案件,许多法官就难以运用法律分析的方法来解决实际的疑难问题。因此,当他们遇到这样的问题时经常会去请教审判委员会,并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得出一个合理的意见。第四,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由于现阶段条件所限,司法改革只能以人事集权的职业终身制作为培养法官的基本方式,以迅速提高科班出身

者的比例作为改进审判质量的捷径,所以法官的年轻化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中国司法机构的特征。 如此年轻的法官队伍如何能取得民众的广泛信任将受到质疑。因此,审判委员会的保留在一定的时间维度看来,还是具有其价值的。第五个原因可能是最能体现中国本土问题的原因。为了更好的说明这种本土价值,首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的司法机构是如何运作的。在美国司法中,真正进入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往往有、而刑事案件必定有陪审团。陪审团决定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某人有罪,是否存在过失,是否应当给予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法官仅仅就法律争议作出决定。因此,陪审团分担了案件的决定权,这好像是剥夺了法官的权力,但同时也使得美国法官所要承担的决策风险分散了。在中国,初审法官垄断了对于案件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判断,由此便承担了更大的风险。那么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就在于法官可以以此来抵制人情和保护自己。设想一下,中国的基层法院一般都设在县城里,一个县也就几十万人,而法官们基本上都是本县城的“土著”,就算不是“土著”居民的,来了之后也难免陷入各种复杂纠结的关系网络之中。县城里几乎人人都是熟人,或熟人的熟人,更何况这些身居要职的法官们。所以一旦案件中充满了各种说客,各种难以放下的情感的时候,法官们往往陷入困境和疑惑。在学术界,面对一个问题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相互发生抵触和冲突时,有的学者提出了采取法益衡量说――难道此处采关系衡量说不成?显然,如果既要解决案件争议的问题,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又要不得罪身边的朋友熟人,这时审判委员会就起到了屏蔽熟人的作用。因此,法官们常常会对那些说客或送礼、而又不愿意公开得罪的人说:“这个案件是要上审判委员会的,我做不了主”之类的话来予以拒绝。要是这人实在是得罪不起(比如县里的领导)那么他们会比较含蓄的说:“这个案件恐怕最后还是要看审判委员会的统一意见”,这样既使得法官们在关系网的束缚中得以解脱,又在另一个方面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看来这种制度还是具有其存在理由的。



在罗田县匡河乡的几天里,你们和匡河乡干部进行了座谈、到张家河村走访了农户,通过这些所见所闻,对这里的经济、社会、农村状况有了大体的了解。
匡河乡是2003年由石桥铺镇等三个镇合并而成。全乡有50个村,其中有33个库区村,共487个村民小组。全乡共有人口66000左右,居全县第一。全乡面积193.5平方公里,居全县第二,共有38000亩耕地,水田3400亩。全乡地势北高南低,乡中有海拔729米的观音山,是当地佛教圣地。
匡河乡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农民农业税(当年152万元左右)、国税(45万元)、地税(70万元)、工商税(60-70万元),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支出以老师的工资为主(这是乡干部的说法,也许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可是老师工资拖欠的问题却非常严重的存在着,这其中一定另有其他的深层原因,你们不方便问的,也就这么带过吧。
整个匡河乡的经济以板栗种植、外出打工、招商引资为三大支柱。
罗田县是板栗种植的大县,板栗在匡河乡也是主要经济作物。匡河乡以板栗、蚕桑、水产为主要农业收入来源。其中板栗种植面积是2万5千亩,年产量是400万斤。板栗的销售情况在92、93年比较好,但这些年由于种植面积扩大、其他地方板栗种植逐渐多了起来,销售情况不太好。板栗的销售以个人销售为主,深加工不多,在深加工企业中,招商引资的企业占很大一部分。政府在板栗种植中起政策指导作用,主要是在罗田和其他地方设立销售点、推广宣传、开拓外省销售市场、招商引资(对板栗进行深加工)。罗田板栗很有名,但是匡河乃至罗田的经济并没有因此而发展得很好,罗田仍然是全国贫困县。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这里处于山区,交通相对不方便,而板栗又不易于保存,同时,板栗的种植仍然是以户为主,深加工工厂不多,这些都是板栗没有给当地带来很好的效益的原因。
匡河的经济很突出的是打工经济,这和罗田县整体的情况是相同的。外出打工人员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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