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何勤华
库全书总目提要》按语。
⑦参阅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⑧当然,中国古代法学(律学)的研究方法也有缺陷,如容易将动态的法律运作视为静态的律文注释,以法律解释替代对法的精神的探究等。
⑨指在殴人及殴人致伤的情况下,以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规定危害结果的验证期,依验证期内出现的重的结果,确认重的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并由此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详细请参阅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页。
⑩指宋代对父母双亡之孤幼子女的财产实行托管的制度,参阅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⑾一种依法约束牙人(中介人)、严禁勒索商贾的制度。参阅前引⑩,张晋藩书,第298页。
⑿如在《礼记》一书中,已有了关于损伤检验的记载,1975年出土的秦简《封诊式》则对法医检验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参阅贾静涛文,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页。
⒀如不合理的检验体制(只准官吏进行,不准医生参与)、不合理的检验规定(不准解剖尸体)以及解剖学、化学、药理学、组织学等自然科学的落后,等等。
⒁前引⑿,贾静涛书,第70、171页。
⒂如在《墨子》、《荀子》等作品中,就已对法、礼、君、罪等词作出了解释和定义。
⒃《唐律疏议》中还有许多概念,如妻、妾、媵、奴、婢、嫡、庶、良、贱、部曲以及谋大逆、恶逆、不孝、大不敬等,完全是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所服务的,带有该社会的鲜明特点,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这些概念也都失去了生存的价值。
⒄思达木蘖(R.Stammler,1856~1938),现译施塔姆勒,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之一。
⒅拿特布尔(Gustav Radbruch,1878~1949),现译拉德勃鲁赫,德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⒆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⒇近代从海外留学回国的王宠惠、杨兆龙、倪征(日+奥)、钱端升、吴经熊、梅汝璈、盛振为、卢峻、丘日庆、张志让、郑兆璜、赵理海、韩德培、孙晓楼、沈钧懦、黄尊三、潘念之、蔡枢衡、程树德、张友渔、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周鲠生、卢干东、李浩培、周枬、周子亚、龚祥瑞等,就是这一职业法学家阶层中的姣姣者。参阅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1)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的在校生达12282名。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以下。
(22)参阅何勤华:《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4)在中国古代,“监护”一词主要是指督察下级官吏的行为。《史记·陈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陈)平为都尉……。诸将尽讙,曰:‘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暮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7)李贵连先生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可以说是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铁川的《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二),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铁川文。
(29)段秋关教授在“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认为,20世纪的中国主要忙于革命,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所以出了许多著名的革命家、政治家,但却没有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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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参阅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⑧当然,中国古代法学(律学)的研究方法也有缺陷,如容易将动态的法律运作视为静态的律文注释,以法律解释替代对法的精神的探究等。
⑨指在殴人及殴人致伤的情况下,以后果可能呈现的期限,规定危害结果的验证期,依验证期内出现的重的结果,确认重的后果与危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并由此判定犯罪性质的制度。详细请参阅钱大群、夏锦文:《唐律与现行刑法比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页。
⑩指宋代对父母双亡之孤幼子女的财产实行托管的制度,参阅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⑾一种依法约束牙人(中介人)、严禁勒索商贾的制度。参阅前引⑩,张晋藩书,第298页。
⑿如在《礼记》一书中,已有了关于损伤检验的记载,1975年出土的秦简《封诊式》则对法医检验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参阅贾静涛文,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10页。
⒀如不合理的检验体制(只准官吏进行,不准医生参与)、不合理的检验规定(不准解剖尸体)以及解剖学、化学、药理学、组织学等自然科学的落后,等等。
⒁前引⑿,贾静涛书,第70、171页。
⒂如在《墨子》、《荀子》等作品中,就已对法、礼、君、罪等词作出了解释和定义。
⒃《唐律疏议》中还有许多概念,如妻、妾、媵、奴、婢、嫡、庶、良、贱、部曲以及谋大逆、恶逆、不孝、大不敬等,完全是为中国封建君主专制社会所服务的,带有该社会的鲜明特点,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这些概念也都失去了生存的价值。
⒄思达木蘖(R.Stammler,1856~1938),现译施塔姆勒,德国著名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代表之一。
⒅拿特布尔(Gustav Radbruch,1878~1949),现译拉德勃鲁赫,德国著名法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⒆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⒇近代从海外留学回国的王宠惠、杨兆龙、倪征(日+奥)、钱端升、吴经熊、梅汝璈、盛振为、卢峻、丘日庆、张志让、郑兆璜、赵理海、韩德培、孙晓楼、沈钧懦、黄尊三、潘念之、蔡枢衡、程树德、张友渔、王世杰、王铁崖、端木正、周鲠生、卢干东、李浩培、周枬、周子亚、龚祥瑞等,就是这一职业法学家阶层中的姣姣者。参阅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1)从1895年10月天津中西学堂首开法律教育课程之后,至1909年中国先后兴办了47所法政学堂,涉及省份达20多个,1909年一年法政学堂的在校生达12282名。见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页以下。
(22)参阅何勤华:《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6期。
(23)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4)在中国古代,“监护”一词主要是指督察下级官吏的行为。《史记·陈丞相世家》:“是日乃拜(陈)平为都尉……。诸将尽讙,曰:‘
大王一旦得楚之亡卒,未知其高下,而即与同载,反使监护军长者!’”
(25)《管子·七臣七主》。
(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写:《睡虎地秦暮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27)李贵连先生的《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1997年第2、5期)和上述何勤华的《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可以说是这方面研究的初步成果。郝铁川的《论近代中国对大陆法系的选择》(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二),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王立民的《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也是这种努力的成果。
(28)前引⒇,郝铁川文。
(29)段秋关教授在“20世纪中国法学的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上认为,20世纪的中国主要忙于革命,推翻旧制度,建设新社会,所以出了许多著名的革命家、政治家,但却没有法学家。
《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关于中国法学近代化的一点思考/何勤华(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