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


式作出的决定就是由程序正义所支持的结果。即就是特殊情况下,对民主失误的补正,也是通过程序,取得程序正义的支持,吸收人们的不满,从而取得普遍的接受。相反,程序条件不充分的决定,既使其目的是正当的,也容易引起争论,从而造成贯彻执行上的阻碍;如果要强行实施之,那么就会给社会一种被放大的压抑感;而如果试图解释说服,那就只能是事倍功半,中国的政治和法律方面许多令人费解的问题,也多半由此产生。”(注: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
期,第19页。)因此,程序正义对我国实现民主,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协调,消除社会对抗,调动人们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程序正义是程序法学的独立范畴,对其研究是强化程序法学理性的重要途径。程序正义不同于程序本质、程序目的、程序作用、程序实施而具有独特含义,属于上位范畴,对整个程序法学体系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忽视程序正义价值的研究是我国程序法学的严重缺陷。长期以来,我国的程序法学基本上是注释型的,整个程序法学体系依附于实体法学体系,没有自己的独立地位,似乎只是为实现实体法而对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说明书。感性的议论有余,理性的思考不足;简单的解说有余,复杂的思辩不足,程序法学被整个地降格了,这不能不使人忧虑。长此以往,我国社会主义程序法学何去何存?程序正义价值研究,正是强化我国程序法学理性内容的切入点,虽然不会因为它的发展就使整个程序法学全面改观,但如果予以足够的重视,或许它真的会成为使整个程序法学向理性化迈进的突破口,而导致整个程序法学体系的理性升华。

四、振兴程序法学

综上,我们认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程序法既各处独立又相互依存,二者共同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主次、轻重之分。我们既要承认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工具价值,也要承认程序(法)自身的独立价值,要认识到“程序法是一个完全可以也非常有可能与实体法脱节的东西”。(注:刘家兴,《新中国民事程序理论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4月1日版,第11页。)只有当我们认识到程序法是可以摆脱“依附”、“附属”地位时,程序(法)在法制体系中才能恢复其庐山真面目。当然,我们强调程序正义,并不否认坚持实体正义,只是想借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民主政治日臻完善和法制建设倍受重视这个契机,适时宜地提出法律程序问题。


一方面,想通过法律程序来重建司法共识,整顿社会法律秩序,这既是过去司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又是今后深化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改革的重要前提,也是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的制度化基石。因为,“缺乏完备的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作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第85页。)另一方面,想通过程序(法)
独立价值的研究,重点矫正人们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和做法。目前,我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民主政治日益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已定,法制建设被提到空前高度,计划经济、集权管理、轻视法制在中华大地上已逐渐成为历史,这一质的飞跃,正是逐步消除或改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客观原因。既然经济、政治等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客观因素已正在发生变化,目前,我们就应充分利用这一条件,重点从主观上,观念上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为振兴程序法学,必须重新认识程序价值,纠正错误观念。忽视或轻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为人们歪曲程序、贬低程序价值、产生各种错误观念创造了条件。作茧自缚,反过来,导致人们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只有先纠正各种错误观念,尔后才能纠正轻程序问题。为此,应重新理解和认识程序价值,认识程序价值从单一到多重的变化,纠正单纯程序工具论的观念;认识程序价值从单纯追求实质真实到同时追求形式公正的变化,纠正单纯的实体正义观念;认识程序价值相对独立性的一面,纠正片面的程序依附论的观念等等。当然,人们错误观念的形成是

一个长期的过程,纠正这种错误观念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需要人们坚持不懈的努力,科学地揭示程序正义的价值,唤醒人们的注意,尤其是立法、司法者们的注意,接受科学的观点,逐渐消除错误的观念。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重视程序规律,完善程序立法,构筑公正科学的程序。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指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这告诉我们,法治虽然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内容,但首先是一个精神层面的问题,良好的立法取决于立法者正确的法律理念。程序(法)及其设计的程序要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就要求立法者要有程序正义观念,遵循程序规律,制定良好的程序法,以此设计公正科学的程序,从而为人们树立一种正义的程序理念,这是从主观上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先行条件。因为,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目的的实现,一般而言,程序正义观念是先行的,正如西方现代法治国家的实现,首先是由启蒙运动确立的自由、平等、权利等法理观念作为基础一样。因此,如果立法者本身是轻程序的,没有程序正义的观念,从而制定的程序法和设计的程序,怎样能受到人们的重视呢?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加大程序法宣传的力度,提高人们的程序意识。中国古代老百姓厌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统治者让老百姓蒙昧于法。“以任法著称的宋朝,虽然采取各种形式的法律考试,以提高官员的法律知识和运
用法律的能力,但对于百姓则严禁抄写或刻印法典,更不准私授律学。元yòu@①元年‘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在《绍兴敕》中还规定:‘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从学者各杖八十’。在严法的威逼下,百姓多为法盲。正由于百姓不知法,才畏法、疑法,进而畏讼、厌讼。”(注: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1日版,
第298页。)现在我国虽不象古代那样让老百姓蒙昧于法,但长期以来的法律宣传更多地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中,缺乏程序法

律意识,诉讼程序是什么,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人们几乎不得而知。简而言之,人们对于如何打官司,不清楚,不明白。相对于实体法而言,人们更多的为程序法盲,正是由于不知晓程序法,才缺乏程序意识,更谈不上追求程序正义了。因此,我们要改变过去普法宣传教育中的失误,加大程序法律知识的宣传,从而提高人们的程序法律意识,克服和纠正轻程序的现象。

振兴程序法学必须完善诉讼立法,规定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树立诉讼程序法的权威。我国诉讼法中,
由于缺乏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造成人们遵守与违反没什么两样的结果,大大影响了程序法的权威。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最起码的要求;违反程序法和违反实体法一样,都要追纠违反者的责任。为此,应通过完善诉讼立法,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都应否定其实体法的效力。如果案件已上诉,裁定驳回重审;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且根据违反

程序情节严重程序,追究违反者个人责任。只有这样,执法者才能严格执行诉讼程序,树立程序法的权威性,从而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程序正义初论/田平安(第4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2407.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法学理论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