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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诽谤罪


定标准的冲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诽谤罪成为公诉案件的条件之一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对这一结果并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在现实操作中,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和经验来判断“严重”的程度,由于其认定标准不同而产生了各种冲突。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标准是网络诽谤罪中“自诉”与“公诉”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解决处理案件时发生的各种冲突,需要找寻良好的发展道路,必须细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标准。
  
  三、对网络诈骗犯罪立法完善的思考与建议
  
  (一)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我国实行的是依法治国,“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治观念早已深入法律人员的内心,但就现阶段就我国立法状况来看,公安机关在网络诽谤罪中的职责并没有明确详细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网络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到底是管不管,如何管,管到的程度和时机,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笔者认为,明确公安机关在网络诽谤罪中的职责应是当务之急。
  
  (二)明确公安机关在“自诉”案件中的协助调查权
  
  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协助当事人在无法取得证据时,应提供侦查取证的职责。在网络诽谤案件中,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可能受害者连散布诽谤信息的始作俑者是谁都无从知晓,更何谈告谁,应找谁要求损害赔偿,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还需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公安机关在当事人无法调查取证报案后应提供侦查取证的职责。
  
  (三)建立健全辅助立法
  
  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十分必要,对及时保存证据,打击网络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种辅助立法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完善网络登记制,实行上网实名制可以有效减少网络诽谤案件的发生。这就要求在公共场所上网时需持身份证进行登记,使上网卡与身份证绑定在一起,而在私人场所,则需要进行网络注册,获取登记用户名和密码,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网络“匿名”的现象,并为下一代网络实名制的推行创造条件。第二,要对网络内容进行保存,这对网络犯罪中证据的提取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四)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经过前文的分析研究,网络诽谤罪中的主体并不是不包括网络服务商,也就意味着网络服务商与网络诽谤罪并不是没有任何联系,网络服务商是网络信息平台的提供者,在公安机关侦查此类犯罪活动时,网络服务商应积极主动配合,加强自身的社会道义责任。
  
  1.监控责任
  
  在网络世界中,网络服务商提供的不仅是网络交流的平台,网络服务商也承担着维护、管理的义务。我国相关法律对此也规定了某些内容,如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7项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交流平台的同时,要及时关注发帖人及跟帖者的网络信息内容,对不合法不合理的信息要及时删除。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等特征,为了避免网络诽谤案件的发生,要及时对恶意诽谤他人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处置,网络服务商的监控责任无可避免。要想减少网络诽谤案件的发生,加强网络服务商的监控责任必不可少,这也是预防和及时发现网络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2.协助调查的责任
  
  网络诽谤案件的证据不容易获得,且很容易被及时消灭,这就需要网络服务商提供其保留的证据,但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服务商的这一责任,这样才能将该责任真正的落到实处,为有效惩治网络诽谤犯罪提供更好的环境。
  
  3.社会公益和舆论道德责任
  
  对网络诽谤案件的预防和治理,既是法律研究的问题,同时还涉及社会道德、社会舆论导向以及个人价值观等问题。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强调法律法规的作用外,还要考虑社会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在社会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各种各样的价值观也在发生着激烈的冲突,人们的道德价值与理念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所以建立社会的良性价值观念,正视舆论的导向作用,这也是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结语
  
  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的,但并非不可控,尽管我国法律没有对网络诽谤罪作出较为细致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现实冲突与问题,但本文通过对各种现象的分析,细化了各种标准,提出了一些更具操作性及可行性的针对性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研究,在当今网络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网络诽谤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可能且必要的。同时,还需要我们每个人都要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加强每个人的责任意识,都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只有这样,人们才有可能在网络世界中充分享受“自由”所带来的无限乐趣。
  
  参考文献:
  
  [1]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许秀中。网络与网络犯罪[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3]魏红,徐超。浅论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管辖权[J].贵州社会科学,2006,(6)。
  
  [4]吴华蓉。浅论网络犯罪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建构[J].犯罪研究,2006,(4)

《浅议网络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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