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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某甲要想以侵权法为据,要求某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则必须完成某乙有重大  过失的举证责任。问题到此还没有结束,因为合同责任的成立,还必须以合同有效成立  为前提,这样,我们又必须检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这种逆向检查的思维方式,虽  然在某些问题比较简单的场合,具有简化思维过程的优点,但在某些复杂的问题面前,  不仅可能造成思维过程的混乱,还可能遗漏检查内容。如果我们采取顺序检查的思维方  式,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现根据请求权基础的检查顺序分别说明如下:
  (一)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在请求权基础的检查过程中,之所以应当首先检查合  同上的请求权基础,是因为按照民法请求权构成体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有合  同上请求权基础的支持,其他请求权基础则往往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合同上请求权基  础的不成立,往往是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前提。可见,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存在与否  ,对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成立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试说明如下:
  1.对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义  务”,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信托、雇佣、承揽、合伙等合同关系,当事人依合同  约定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请求权则不能成立。
  2.对返还财产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物之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只  能请求不法占有的第三人返还财产。如果第三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借用、租  赁、承揽、质押等)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无论该项财产的原合法占有人还是其所有人  ,均不能成立返还财产请求权。
  3.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如果当事人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获得利益,即使使他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  请求权也无从成立。
  4.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影响。如前所述,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侵权  责任成立的前提,如果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往往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基础的成立。
  (二)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作为一种法定请求权,其  成立基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与合同相关的请求权基础的存在,往往构成其他请求权基  础成立的障碍,如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也可能与其他请求权基础互相影响,如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此,在实践中应首先确定该项请求权基础是否存在之后,  才能对其他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
  (三)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之所以应当先于不当得利和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予以检查,是因为该项请求权基础的存在,可以构成后两项请  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试析如下:
  1.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的影响。无因管理请求权基础的存在,足以构成不当得利请  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这是因为,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没有合法根据”为要件。  而无因管理的成立,足以构成本人获得利益的“合法根据”,从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基  础因缺乏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
  2.对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影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常认为以行为的违法性  为成立要件。在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若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则可以  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例如,某甲在某乙全家外出探  亲期间,将某乙果园中已成熟的水果运到集市出售。此例如果仅就外观而言,某甲的行  为显然侵害了某乙的合法权益,某乙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若某甲是在听到大风警  报后,为避免某乙的利益受损失才实施上述行为的,其行为则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从而  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成立。
  (四)物权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物权关系上的请求权,尤其是物上请求权,应当先于  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检查。这是因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  求权基础的成立与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变动关系极为密切。
  例如,甲于5月1日将一台钢琴出售给乙,当即付款后约定5月3日取货。届期乙前往取  货时,甲要求借用一周,乙应允。一周后乙再次前往取货时得知,甲已于三日前将该钢  琴卖予善意的丙,并已交付。
  在上例中,乙得主张何种请求权,关键是看乙是否已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若乙已经  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则可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若乙尚未取得  该钢琴的所有权,则不得向甲主张不当得利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只能请求甲承担  违约责任。就本例而言,因乙第一次取货时,双方已明确为借用关系,即甲为借用人,  乙为出借人,故乙已经取得该钢琴的所有权(传统民法称为占有改定)。
  (五)不当得利上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如前所述,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之所以应当在合  同上和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之后加以检查,是因为后二者的成立,足以成为不当得利  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必须在

后二者不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成立  。因此,实践中必须首先对合同上和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只有在确认该两  项请求权基础均不成立时,才可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进行检查。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  之所以应当在物权上请求权基础检查之后进行检查,是因为物权变动对不当得利请求权  基础的成立会发生重要影响。
  (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之所  以放在最后,是因为该项请求权可以与合同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上  的请求权等竞合并存,不会构成对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
  (七)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其他请求权实践中与上述六种请求权发生冲突的情况并  不多见,关于其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限于篇幅,不一一赘述。
  收稿日期:2002-09-05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台湾,1999.48-53.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台湾,1999(5).44.
  [3][4][5][6]合同法.14、16、21、25、251、440、353条1款.
  [7][8]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第117条1款、第43条.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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