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
部族勇于创新的进取精神与汉族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兼收并蓄,广采博取,创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等各项制度,以适应当时中国北方胡汉各族杂居的社会环境,促进民族融合。在法制建设上,正由于北魏统治者集汉以来历代封建立法和司法经验之大成,结合拓跋鲜卑传统习惯法中适用的内容,才取得了南北朝各国所不及的辉煌成就。
在我国封建时代,皇帝虽掌握着最高立法权,但宥于学识和精力,举凡重要立法,尤其是制定律典,无不依赖于具体主持人和修律者。如《天兴律》由崔玄伯"总而裁之";《神
律》由崔浩主持修定;《正平律》由游雅、胡方回执笔;太和修律,孝文帝处处征求李冲意见;《正始律》则以刘芳"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芳意也",(41)等等。皇帝只是行使最后裁决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相寻,干戈是务",战乱连年不断。包括历代法制资料在内的图书典籍,或毁于战火,或散落民间。北魏从塞外入主中原时,官府所藏史籍寥寥无几,以致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还不得不"借书于(南)齐",(42)以充实皇家典藏。在文化传播和信息交流极不发达的时代,在可资参阅的资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修律立法者个人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必然对其所参与制订的法律有着重大影响。而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又必然与其家世背景和个人阅历密切相关。以北魏前期修律立法的主要决策人崔玄伯、崔浩父子为例。崔玄伯乃三国曹魏司空崔林六世孙,熟知汉朝统治经验。史载道武帝经常向他请教"王者制度,治世之则",并"曾引玄伯讲《汉书》"。而崔玄伯则常常援引汉代的历史经验,向皇帝提出决策意见。例如,他曾以汉高祖嫁鲁元公主与匈奴的故事,建议道武帝也对北魏周边各部族首领采取和亲睦邻政策;太宗明元帝时,他又引秦汉之制对一起大赦事件提出咨询意见:"王者治天下,以安民为本,何能顾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调,必改而更张;法度不平,亦须荡而更制。夫赦虽非正道,而可以权行,自秦汉以来,莫不相踵。"(43)其子崔浩自幼"博览经史",及袭乃父爵位后,"朝廷礼仪,优文策诏,军国书记,尽关于浩","常自比张良";(44)他对汉律颇有研究,曾作《汉律序》。(45)以崔氏父子这样的出身汉以来的名门望族,书香世家的人主持立法修律,必然为北魏律带来汉律的影响。
实际上,在仅存的北魏律佚文中,有的显然直接源自汉律。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46)《魏书》还录有仿效汉法,以"春秋之义"审决的疑难案例。《九朝律考
·后魏律考序》认为,此"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又如,北魏律设有不道罪。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禁止同姓为婚的诏令规定:"有犯以不道论";皇族元愿平因"志行轻疏,每乖宪典",甚至"强奸妻妹于妻母之侧",被御史中丞侯刚"案以不道,处死,绞刑"(47);定州刺史许宗之借故杀人,反而诬告死者"谤讪朝政"。案发后,有司"以宗之腹心近臣,出居方伯,不能宣扬本朝,尽心绥导,而侵损齐民,枉杀良善,妄列无辜,上尘朝廷,诬诈不道,理合极刑"。(48)《九朝律考》卷五《后魏律考下》评曰:"按汉律,不道无正法,最易比附,以不道伏诛者,无虑数十百人,俱见《汉书》各纪传。魏晋以来,渐革此弊。元魏定律,多沿汉制,此亦其一端也。"
再如,汉律规定有旨在孤立、打击农民起义军的"通行饮食罪"(49)和"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罪"。(50)而北魏因445年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盖吴起义,太武帝为扑灭此次起义而费尽心机于正平元年(451年)修订律令时,特增设"故纵、通情、止舍之法",以加重地方官镇压"贼盗"的法律责任。此法未见于魏晋律,应是北魏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直接取法汉律制定的。
此外,北魏司法因受拓跋鲜卑民族习惯的影响,常常"行刑犯时",以至"京师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与儒家"顺时行刑"、"春生秋杀"的学说相违背。直到太和年间,中原名儒李彪才向孝文帝建议,明确提出仿行汉代"秋冬行刑"制度:"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等等。(51)由此可见,北魏立法建制深受汉律的影响。中原
(二)北魏立法亦有取法晋律之处
晋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成果,是这个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律典,必然对后世立法包括北魏律产生一定的影响。据程树德《九朝律考》考证,北魏《正始律》与西晋《泰始律》的篇目均为20篇,其中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系讯、诈伪、杂律、断狱、请赇、告劾、关市、水火等17篇篇名与晋律相同;(52)在不同的三篇中,仍有两篇出自晋律:北魏"捕亡律"是由晋"捕律"和"毁亡律"合并而成,(53)"斗律"则是从晋"系讯律"中分出。(54)此外,从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可以找到与晋律的某种联系。晋律出自贾充、刘颂、张斐、杜预等儒学大家之手,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礼法结合的典型的儒家化律典。例如,晋律引《仪礼》"丧服礼"入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55)创立所谓"五服制罪法"。即以确定亲属范围和划分亲等的"五服"之制,作为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北魏沿袭此制,如其"盗律"规定:"按律: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等。(56)由此可以认定,晋律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但不可能是唯一的渊源。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57)
(三)北魏律渊源亦含有"江左律学因子"
南北朝时期,北方和南方政权虽然处于分治状态,但经济、文化的交流却始终没有中断过。北魏统一北方后,曾与南方的东晋、宋、齐、梁政权长期并存。尤其是孝文帝改革后,北魏进入了其繁荣兴盛的时期,时人所著之《洛阳伽蓝记》称:"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卷四);都城洛阳成为北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南朝人欣慕向往之地。如当时南梁官员陈庆之到洛阳后,就曾大发感慨:"自晋宋以来,号洛阳为荒土,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所谓帝京翼翼,四方之则。如登泰山者卑培,涉江海者小湘沅。"(58)在此国富民康的形势下,北魏采取了睦邻友好的对外政策,和平共处更成为南北关系的主流。自太和六年(481年)北魏与南齐发生边境冲突后,直到太和十八年(494年)趁南齐宫廷内讧之机挑起战事,其间十多年相安无事。
南北朝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过各种途径对北魏立法建制产生影响。特别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参与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动,直接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肃,世代为东晋南朝显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齐武帝所杀,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礼遇和器重,并委以修订典章制度的大任。据《北史·
王肃传》载:北魏"朝仪国典,咸自肃出。"而且,王肃所定制度,多以自己所熟知的南朝制度为蓝本。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说:"王肃为虏制官品百司,皆如中国。"至于王肃是否参与北魏律典的修订,史无明文。他死于景明二年(501年),仕北魏仅8年。其间未见北魏有重大立法活动。不过,倘若他不在38岁时骤然去世,以其 《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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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时代,皇帝虽掌握着最高立法权,但宥于学识和精力,举凡重要立法,尤其是制定律典,无不依赖于具体主持人和修律者。如《天兴律》由崔玄伯"总而裁之";《神
律》由崔浩主持修定;《正平律》由游雅、胡方回执笔;太和修律,孝文帝处处征求李冲意见;《正始律》则以刘芳"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芳意也",(41)等等。皇帝只是行使最后裁决权。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相寻,干戈是务",战乱连年不断。包括历代法制资料在内的图书典籍,或毁于战火,或散落民间。北魏从塞外入主中原时,官府所藏史籍寥寥无几,以致孝文帝迁都洛阳后,还不得不"借书于(南)齐",(42)以充实皇家典藏。在文化传播和信息交流极不发达的时代,在可资参阅的资料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修律立法者个人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必然对其所参与制订的法律有着重大影响。而他们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又必然与其家世背景和个人阅历密切相关。以北魏前期修律立法的主要决策人崔玄伯、崔浩父子为例。崔玄伯乃三国曹魏司空崔林六世孙,熟知汉朝统治经验。史载道武帝经常向他请教"王者制度,治世之则",并"曾引玄伯讲《汉书》"。而崔玄伯则常常援引汉代的历史经验,向皇帝提出决策意见。例如,他曾以汉高祖嫁鲁元公主与匈奴的故事,建议道武帝也对北魏周边各部族首领采取和亲睦邻政策;太宗明元帝时,他又引秦汉之制对一起大赦事件提出咨询意见:"王者治天下,以安民为本,何能顾小曲直也。譬琴瑟不调,必改而更张;法度不平,亦须荡而更制。夫赦虽非正道,而可以权行,自秦汉以来,莫不相踵。"(43)其子崔浩自幼"博览经史",及袭乃父爵位后,"朝廷礼仪,优文策诏,军国书记,尽关于浩","常自比张良";(44)他对汉律颇有研究,曾作《汉律序》。(45)以崔氏父子这样的出身汉以来的名门望族,书香世家的人主持立法修律,必然为北魏律带来汉律的影响。
实际上,在仅存的北魏律佚文中,有的显然直接源自汉律。例如,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年)诏:"诸有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46)《魏书》还录有仿效汉法,以"春秋之义"审决的疑难案例。《九朝律考
·后魏律考序》认为,此"略如汉之《春秋》决狱,江左无是也。"又如,北魏律设有不道罪。孝文帝太和七年(483年)禁止同姓为婚的诏令规定:"有犯以不道论";皇族元愿平因"志行轻疏,每乖宪典",甚至"强奸妻妹于妻母之侧",被御史中丞侯刚"案以不道,处死,绞刑"(47);定州刺史许宗之借故杀人,反而诬告死者"谤讪朝政"。案发后,有司"以宗之腹心近臣,出居方伯,不能宣扬本朝,尽心绥导,而侵损齐民,枉杀良善,妄列无辜,上尘朝廷,诬诈不道,理合极刑"。(48)《九朝律考》卷五《后魏律考下》评曰:"按汉律,不道无正法,最易比附,以不道伏诛者,无虑数十百人,俱见《汉书》各纪传。魏晋以来,渐革此弊。元魏定律,多沿汉制,此亦其一端也。"
再如,汉律规定有旨在孤立、打击农民起义军的"通行饮食罪"(49)和"监临部主见知故纵罪"。(50)而北魏因445年爆发了声势浩大的盖吴起义,太武帝为扑灭此次起义而费尽心机于正平元年(451年)修订律令时,特增设"故纵、通情、止舍之法",以加重地方官镇压"贼盗"的法律责任。此法未见于魏晋律,应是北魏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直接取法汉律制定的。
此外,北魏司法因受拓跋鲜卑民族习惯的影响,常常"行刑犯时",以至"京师及四方断狱报重,常竟季冬",与儒家"顺时行刑"、"春生秋杀"的学说相违背。直到太和年间,中原名儒李彪才向孝文帝建议,明确提出仿行汉代"秋冬行刑"制度:"诚宜远稽周典,近采汉制,天下断狱,起自初秋,尽于孟冬,不于三统之春,行斩绞之刑"等等。(51)由此可见,北魏立法建制深受汉律的影响。中原
士族薪烬火传之汉学,在吸取了拓跋鲜卑传统文化的营养后,更加发扬光大,显现出旺盛的生命力。汉律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但不是其唯一的渊源。
(二)北魏立法亦有取法晋律之处
晋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建制的重要成果,是这个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律典,必然对后世立法包括北魏律产生一定的影响。据程树德《九朝律考》考证,北魏《正始律》与西晋《泰始律》的篇目均为20篇,其中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系讯、诈伪、杂律、断狱、请赇、告劾、关市、水火等17篇篇名与晋律相同;(52)在不同的三篇中,仍有两篇出自晋律:北魏"捕亡律"是由晋"捕律"和"毁亡律"合并而成,(53)"斗律"则是从晋"系讯律"中分出。(54)此外,从北魏律的一些佚文也可以找到与晋律的某种联系。晋律出自贾充、刘颂、张斐、杜预等儒学大家之手,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礼法结合的典型的儒家化律典。例如,晋律引《仪礼》"丧服礼"入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55)创立所谓"五服制罪法"。即以确定亲属范围和划分亲等的"五服"之制,作为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北魏沿袭此制,如其"盗律"规定:"按律:卖子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等。(56)由此可以认定,晋律是北魏律的渊源之一,但不可能是唯一的渊源。诚如陈寅恪先生所论:"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57)
(三)北魏律渊源亦含有"江左律学因子"
南北朝时期,北方和南方政权虽然处于分治状态,但经济、文化的交流却始终没有中断过。北魏统一北方后,曾与南方的东晋、宋、齐、梁政权长期并存。尤其是孝文帝改革后,北魏进入了其繁荣兴盛的时期,时人所著之《洛阳伽蓝记》称:"于时国家殷富,库藏盈溢,钱绢露积于廊者,不可较数"(卷四);都城洛阳成为北方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南朝人欣慕向往之地。如当时南梁官员陈庆之到洛阳后,就曾大发感慨:"自晋宋以来,号洛阳为荒土,此中谓长江以北,尽是夷狄。昨至洛阳,始知衣冠士族,并在中原。礼仪富盛,人物殷阜,目所不识,口不能传。所谓帝京翼翼,四方之则。如登泰山者卑培,涉江海者小湘沅。"(58)在此国富民康的形势下,北魏采取了睦邻友好的对外政策,和平共处更成为南北关系的主流。自太和六年(481年)北魏与南齐发生边境冲突后,直到太和十八年(494年)趁南齐宫廷内讧之机挑起战事,其间十多年相安无事。
南北朝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使南朝的典章制度得以透过各种途径对北魏立法建制产生影响。特别是熟悉南朝制度的人士投奔北魏,参与或主持修律立法活动,直接为北魏律注入了新的成分。如江左人士王肃,世代为东晋南朝显宦,永明十一年(即太和十七年,493年),其父被齐武帝所杀,遂入北魏,受到孝文帝的礼遇和器重,并委以修订典章制度的大任。据《北史·
王肃传》载:北魏"朝仪国典,咸自肃出。"而且,王肃所定制度,多以自己所熟知的南朝制度为蓝本。正如《南齐书 ·
魏虏传》所说:"王肃为虏制官品百司,皆如中国。"至于王肃是否参与北魏律典的修订,史无明文。他死于景明二年(501年),仕北魏仅8年。其间未见北魏有重大立法活动。不过,倘若他不在38岁时骤然去世,以其 《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