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
地位和学识,完全可能参与,甚至主持三年后的正始修律。我国古代礼法本为混通之学,稽诸《魏书》,北魏主要修律者如邓渊、崔玄伯、崔浩、李冲、常景等人,都同时参与修订礼仪朝典。与王肃同时在孝文帝和宣武帝时期参与议定礼仪的原南朝人士刘芳,后来就是正始修律的主持人。既然王肃为北魏定"官品百司"而"皆如中国",则刘芳为《正始律》注入"江左因子",当是符合逻辑的。事实上,《正始律》确为北魏诸律中儒家化色彩最为鲜明的律典。这不仅是北魏统治者长期推行汉化改革的结果,也与王肃、刘芳等江左人士为其带来南朝历代相承的、自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传统的影响密切相关。
综合上述,在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历史潮流中,北魏揽胡汉各族精英于一朝,集华夏八百年封建立法建制之大成,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广采博收,取精用宏,创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1) 程树德《九朝律考 · 后魏律考序》
(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3)主张汉律说的学者颇多。如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北朝为律虽非魏晋之旧,而北魏律依然源出汉律";"北魏乘五胡之乱,据有中原,修律改制,虽亦求源于汉,但不直接效法魏晋,遂立'北支'一系,隋唐承之,迄于明清,多守旧制";"北魏别于南朝,远宗汉律,更立新制"。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认为,"由于南北朝统治集团的对立,南朝既袭用《晋律》,北朝就不能不以《汉律》作为标榜";在该书所列封建法律沿革表中,将北魏律与曹魏律并列为汉律的直接继承者。
(4)如刘俊文《唐律渊源辨》(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一文认为,程树德、杨廷福的"汉律说"是不正确的,"后魏律源出晋律"。
(5)三源指汉律、魏晋律、南朝前期宋、齐律。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元魏之律汇集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
(6)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后魏律的定本是宣武帝正始元年袁飜、常景、刘芳等人所修"永作通制"的《正始律》二十篇,而《神麚律》和《正平律》则只是定本产生前频繁颁布的众多未定本之一。探讨后魏律之源应以《正始律》二十篇为依据。"
(7)《汉书·杜周传》
(8)《魏书·刑罚志》
(9)《魏书·世祖纪》
(10)引自《魏书·刑罚志》。北魏律中的"门诛"是指诛其同籍,轻于"族诛"。《魏书·
高祖纪》载有孝文帝的诏令:"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以缩小株连范围。而"刑"则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刑罚,包括宫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
(11)(12)(13)《魏书·刑罚志》
(14)《魏书·彭城王(元勰)传》:"议定律令,勰于高阳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学者
(15)(16)《魏书·刑罚志》
(17)《金史·世纪》
(18)晁补之《鸡肋集·上皇帝论北事书》
(19)例如,家族内部发生的人命案,被认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须以令其自杀的方式抵命。但如果被害者理上有亏,或死者留有遗嘱,要求不予追究,而由"德古"(家族中德高望重者)调解改赔命价者,分三种情况处理:误杀,赔50锭银子;因酒醉等原因杀人者赔80锭以上银子;挟嫌报复杀人者要赔偿一千锭以上银子。若黑彝(贵族)无故杀害或施加凌辱,致所属曲诺(百姓)死亡的,得分不同情况赔命价17锭、12锭和10锭银子。若死者系男子,应赔其父家及舅家各一份;若死者系女子,则应赔其父家、舅家、丈夫家各一份。(引自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
(20)《魏书·世祖纪上》
(21)(22)(27)《魏书·官氏志》
(23)《魏书·
官氏志》:"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为纥骨、普、拓跋、达奚、伊娄、丘敦、侯七姓,加上帝室为八姓(部)。故《隋书·
经籍志》有关于拓跋部族"八姓十氏,咸出帝族"的记载。
(24)《魏书·
官氏志》载:"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值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
(25)如《魏书· 尉古真传附尉诺传》:代人尉诺"少侍太祖……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
(26)《魏书·太祖纪》:天赐三年,"发八部人(民)自五百里内缮修都城"。
(28)据《晋书· 职官志》: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合称八公。
(29)九品之内,每品分正、从,自第四品以下,正从品又分别加设"上阶",共计三十级。
(30)《魏书 ·
刑罚志》;另据《北魏三都大官考》一文(载《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统计,北魏三都大官共52人,其中皇子皇孙19人,其余多为诸王和因战功敕封的公、侯爵贵族,以政绩卓著任职者仅二、三人。
(31)参见严耀中:《北魏前期的政治制度》第六章。
(32)《魏书·唐和传》
(33)《北史·魏文成五王传》
(34)《魏书·张蒲传》
(35)《魏书·长孙嵩传》
(36)(37)(38)《魏书刑罚志》
(39)《魏书刑罚志》
(4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1)《魏书·刘芳传》
(42)《隋书·经籍志》
(43)均见《魏书·崔玄伯传》
(44)《魏书.崔浩传》
(45)见《史记·文帝纪》唐司马贞《索隐》
(46)《魏书·世祖纪》
(47)《魏书·安定王休传》
(48)《魏书·许彦传》
(49)如《汉书·陈忠传》:"至于通行饮食,罪至大辟。注:通行饮食,犹今律云过致资给,与同罪也。"《史记·杨仆传》:"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等。
(50)如 《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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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述,在南北朝民族大融合的历史潮流中,北魏揽胡汉各族精英于一朝,集华夏八百年封建立法建制之大成,荟萃以拓跋鲜卑为主的北方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之精华,广采博收,取精用宏,创立了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居于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1) 程树德《九朝律考 · 后魏律考序》
(2)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3)主张汉律说的学者颇多。如程树德《九朝律考》(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考元魏大率承用汉律,不尽袭魏晋之制"。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北朝为律虽非魏晋之旧,而北魏律依然源出汉律";"北魏乘五胡之乱,据有中原,修律改制,虽亦求源于汉,但不直接效法魏晋,遂立'北支'一系,隋唐承之,迄于明清,多守旧制";"北魏别于南朝,远宗汉律,更立新制"。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认为,"由于南北朝统治集团的对立,南朝既袭用《晋律》,北朝就不能不以《汉律》作为标榜";在该书所列封建法律沿革表中,将北魏律与曹魏律并列为汉律的直接继承者。
(4)如刘俊文《唐律渊源辨》(载《历史研究》1985年第6期)一文认为,程树德、杨廷福的"汉律说"是不正确的,"后魏律源出晋律"。
(5)三源指汉律、魏晋律、南朝前期宋、齐律。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元魏之律汇集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
(6)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后魏律的定本是宣武帝正始元年袁飜、常景、刘芳等人所修"永作通制"的《正始律》二十篇,而《神麚律》和《正平律》则只是定本产生前频繁颁布的众多未定本之一。探讨后魏律之源应以《正始律》二十篇为依据。"
(7)《汉书·杜周传》
(8)《魏书·刑罚志》
(9)《魏书·世祖纪》
(10)引自《魏书·刑罚志》。北魏律中的"门诛"是指诛其同籍,轻于"族诛"。《魏书·
高祖纪》载有孝文帝的诏令:"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以缩小株连范围。而"刑"则是指除死刑以外的刑罚,包括宫刑、流刑、徒刑、鞭刑、杖刑等。
(11)(12)(13)《魏书·刑罚志》
(14)《魏书·彭城王(元勰)传》:"议定律令,勰于高阳王雍、八座、朝士有才学者
五日一集,参议轨制应否之宜";杨衒之《洛阳伽蓝记》卷一:"太和十九年,(常景)为高祖所器,拔为律学博士,刑法疑狱,多访于景。正始初,诏刊律令,永作通式。敕景共治书侍御史高僧裕(倬)、羽林监王元龟、尚书郎祖莹、员外散骑侍郎李琰之、等撰集其事。……景讨正科条,商榷古今,甚有伦序,见行于世,今律二十篇是也";稽诸《魏书》,参与修律者还有中书令刘芳、尚书令源怀、河南尹李宪、将作大匠李韶等。
(15)(16)《魏书·刑罚志》
(17)《金史·世纪》
(18)晁补之《鸡肋集·上皇帝论北事书》
(19)例如,家族内部发生的人命案,被认为是性质严重的犯罪,一般须以令其自杀的方式抵命。但如果被害者理上有亏,或死者留有遗嘱,要求不予追究,而由"德古"(家族中德高望重者)调解改赔命价者,分三种情况处理:误杀,赔50锭银子;因酒醉等原因杀人者赔80锭以上银子;挟嫌报复杀人者要赔偿一千锭以上银子。若黑彝(贵族)无故杀害或施加凌辱,致所属曲诺(百姓)死亡的,得分不同情况赔命价17锭、12锭和10锭银子。若死者系男子,应赔其父家及舅家各一份;若死者系女子,则应赔其父家、舅家、丈夫家各一份。(引自杨怀英主编《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
(20)《魏书·世祖纪上》
(21)(22)(27)《魏书·官氏志》
(23)《魏书·
官氏志》:"至献帝时,七分国人,使诸兄弟各摄领之,乃分其氏"为纥骨、普、拓跋、达奚、伊娄、丘敦、侯七姓,加上帝室为八姓(部)。故《隋书·
经籍志》有关于拓跋部族"八姓十氏,咸出帝族"的记载。
(24)《魏书·
官氏志》载:"建国二年,初置左右近侍之职,无常员,或至百数,侍值禁中,传宣诏命。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
(25)如《魏书· 尉古真传附尉诺传》:代人尉诺"少侍太祖……从讨姚平,还拜国部大人"。
(26)《魏书·太祖纪》:天赐三年,"发八部人(民)自五百里内缮修都城"。
(28)据《晋书· 职官志》: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合称八公。
(29)九品之内,每品分正、从,自第四品以下,正从品又分别加设"上阶",共计三十级。
(30)《魏书 ·
刑罚志》;另据《北魏三都大官考》一文(载《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一辑)统计,北魏三都大官共52人,其中皇子皇孙19人,其余多为诸王和因战功敕封的公、侯爵贵族,以政绩卓著任职者仅二、三人。
(31)参见严耀中:《北魏前期的政治制度》第六章。
(32)《魏书·唐和传》
(33)《北史·魏文成五王传》
(34)《魏书·张蒲传》
(35)《魏书·长孙嵩传》
(36)(37)(38)《魏书刑罚志》
(39)《魏书刑罚志》
(4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41)《魏书·刘芳传》
(42)《隋书·经籍志》
(43)均见《魏书·崔玄伯传》
(44)《魏书.崔浩传》
(45)见《史记·文帝纪》唐司马贞《索隐》
(46)《魏书·世祖纪》
(47)《魏书·安定王休传》
(48)《魏书·许彦传》
(49)如《汉书·陈忠传》:"至于通行饮食,罪至大辟。注:通行饮食,犹今律云过致资给,与同罪也。"《史记·杨仆传》:"诛通饮食,坐连诸郡,甚者数千人"等。
(50)如 《北魏律渊源辨/曾代伟(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