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傅孙满法律论文网
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
傅孙满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必然要涉及对犯罪的解释,即人为什么会犯罪。每个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力图构思一种合理的犯罪解释,据白建军教授的统计,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已达130多种。这一庞大的理论体系虽则丰富了对犯罪学的研究,却也意味着在犯罪原因研究上的困境,即没有一种理论能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犯罪现象,这在现实中可以得到验证。一直以来,犯罪的总量在不断地增长。即便如此,任何一个要研究犯罪原因的人仍无法回避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解释犯罪原因,必然涉及对犯罪的定义。对犯罪的定义,关系到犯罪观的确立,以及据此所提出的犯罪调控对策,必须对此进行讨论。很多学科都对犯罪进行了定义,但由于各学科视角的不同,对犯罪的定义就各具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是:“孤立的个人及对统治阶级的行为”。波兰学者布鲁伦、霍维斯特认为是:“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为法律所禁止并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切现象的总和”。贝卡利亚认为:犯罪是一种对社会的损害,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反映。边沁认为:犯罪是人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的结果,是对社会造成危害,应受处罚的行为。黑格尔认为:犯罪是不法中的一种,是故意进行的、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的不法,是公然对法的根本否定。 萨瑟兰和克雷西提出:“犯罪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除非为刑事法律所禁止,否则不为犯罪。而刑事法律则是由官方机构所发布有关于人类行为的一套集体规范。它应毫无判别地引用至社会各阶层,而由国家对违反者施以惩罚。”以上种种定义,或因把握上的没有信心而用相对性的词语进行表达,或是以“犯罪-刑罚”构架来解释而囿于该构架,或是纯粹的政治学角度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都是一些传统的认识,更新的犯罪学观把犯罪原因直接归之于社会。比利时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提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他把犯罪学的研究扩展到法定犯罪以外的领域,开阔了犯罪学研究的视野,也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在我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从来不应认为是法定犯罪,而应是一切具有社会违害性的行为,因为这正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从法律的角度而不是从犯罪行为本质性的事物去认识犯罪,是很难靠近真理的。每个社会、每个时期对犯罪的法律定义是不同的,但它们都有共同的一点,就是确认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因此,我认为,应该从这个角度来对犯罪进行定义,以达到探寻犯罪原因的努力。
先辈们从人的生物性、社会性等许多角度深入细致地探讨了犯罪本源的问题。我认为,问题就出现在这里。因为这样的探讨过于微观,使我们陷入了“瞎子摸象”的境地,大家都从人的某一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自是走不出自己设定的圈子。对此的反思,要求我们退一步从更广泛更全面意义上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国刑法认为,犯罪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从犯罪学角度认识犯罪行为,也要从这四方面来加以阐述。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犯罪是人的行为表现方式,它体现了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因此,把犯罪问题放在社会学的层面上加以探讨应该是合理的。本文侧重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素对犯罪行为加以分析研究,以图取得对犯罪原因的新的认识。
一、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
我们知道,在法律上,犯罪是这样一个过程: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把犯罪意识付诸行动,并被法律认为犯罪。我简要地把它概括成三个基本点、两个环节,即人形成犯罪意识并实施犯罪,这里包含了形成犯罪意识和实施环境两个环节。所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指的就是犯罪意识。问题是:犯罪意识从哪里来?是什么使人形成了犯罪意识?本文认为,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是复杂的,犯罪意识反映了社会客观环境对人的主观世界的影响,是人凭借自身条件对社会客观环境所形成的认识。
(一)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
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有文化,有的人没文化,有的人收入高,有的人收入低,有的人身体壮,有的人身体弱,有的人爱艺术,有的人爱体育等等,由此构成社会的多姿多彩。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这一多姿多彩现象背后的实质是个人需求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一个人这方面的需求满足了,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尚未满足,越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意味着越多的冲突概率和冲突思想的形成。
那么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又是从哪里来?我认为,一方面是先天的,另一方面是学习来的。所谓先天的是指人的未经教化的原始情感、原始需求和遗传因素,比如出生时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发展的不同,等等,是人的自然属性范畴。一个未经教化的人,其所出发的思想和行为,是基于天然的欲望而形成的,是本能对社会的反应,这是一个人在他未成熟未融入社会时所无法左右的状况。而本能对社会的反应就体现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包括物质上、生理的、心理的,而尤以物质方面为基础和首要。先天性的差异使人们思想和行动具有先天倾向性的差距。那么,就一个人而言,有哪些方面可以产生认知差距呢?
1、物质方面。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作为生物,人首先要谋求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如果不能生存下去,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所
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犯罪已经不存在,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那时的冲突,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因此,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一个人在犯罪时,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2、生理方面。生理的满足包括对正常生理的满足和对疾病的治疗,上面所讲的物质是一方面,这里的生理也是一方面。生理的满足是指在人保证生存的前提下,身体器官健康和需求的满足,在人类之初,本能即只存在的,这种满 《关于犯罪行为的分析/傅孙满法律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