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研究》之“绪论”/曾代伟
《金律研究》之“绪论”
一部完整的中国通史,必须包括中国各少数民族史,这已是史家的共识。同样,一部中国法制史,如果只是津津乐道于华夏"正统"王朝立法建制的辉煌成就,而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所建政权的法制漠然置之,或视其为华夏王朝法制的附庸,那么,这部中国法制史就是残缺不全的。或者说,它不能算作一部真正的中国法制史。
我国古代的少数民族,大致可作南北之分。从某种意义上崐讲,北方少数民族的历史地位较南方突出。他们多以游牧为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强悍著称,曾多次入主华夏建立统治全国的政权,或控制中国北方,与南方汉族政权长期并存。从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在中原建立十六国,到北魏统一中国北方;从辽、金、西夏与两宋的长期对峙,到元朝和清朝的"大一统"政权,历时近千年之久,几乎占了整个封建时代一半的时间。
在入主中原之前,北方少数民族大多已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创立了富于特色的游牧民族文化。他们大多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记录成文的习惯法规范或成文法典。诸如契丹族在耶律阿保机为部落联盟首领时的"籍没之法";女真族在十一世纪初石鲁联盟时代的"条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时编纂的《大扎撒》等。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虽然受到源远流长的华夏正统法文化的冲击和融汇,但仍然顽强地固守自己的领地,凭借本民族在国家政权中占居统治地位的优势条件,对国家立法建制以至整个社会生活发挥影响,使这些政权的法制呈现出多元化的色彩。
然而,正是这些富于多元化特色的法制融入,为儒家思想束缚下步履蹒跚的中国法制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才使中国古代立法建制创造出世人注目的辉煌,中华法系才会具有如此巨大的魅力而跻身于世界大法系之列。
可是,迄今为止,几乎所有的中国法制史论著,除对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注意外,五胡十六国、辽、金、西夏、蒙古汗国、后金等少数民族占居统治地位政权的法制,备受冷落,或只字未提,或一笔带过,或基于"华夏正统"的观念,只是对其中野蛮残酷的内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的建树于不顾。至于有关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专著,则基本上是空白。
这种状况,显然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因此,全面、系统地探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建制活动及其经验教训,无疑是民族学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有鉴于此,笔者在完成国家"七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中国法制通史》之《宋辽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务后,对所搜辑的大量金律资料进一步作了深入的探索和考察,汇纂成此书,力求反映金朝立法建制的全貌,期望对民族法制史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
在中国古代各少数民族中,女真族尤以历史悠久著称。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册命的肃慎。后来,肃慎部族在汉魏晋时期被称为挹娄,北朝称之曰勿吉,隋唐称靺鞨,五代始将黑水靺鞨称为女真。到十一世纪时,以靺鞨为主体,吸收不同祖源、语系的氏族部落形成的女真族,在"白山"(长白山)、"黑水 "(黑龙江流域)间崛起。自公元1115年建立国家政权后,相继吞并辽朝和北宋,在中国北部建立了长达一百二十年较为稳固的统治。
在此期间,女真族以开放的恣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他各族文明的精华,促进了本民族的飞跃发展。同时,对异族文化博采兼纳,又使女真文化获得了丰富的滋养,成为具有较高水平的多元文化。女真文化与中原文化双向渗透的结果,形成以儒家思想居主导地位的多元一体的金文化。可见金文化并非同时并存的宋文化的附属,而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中华文化发展史上,金文化应与宋文化并列于"正统"地位。
儒家思想在金代社会意识形态中主导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金建国之初,女真"旧俗"尚支配一切,占居上风。到熙宗时,金朝在中原的统治基本稳定,统治者开始提倡尊孔崇儒。在世宗、章宗时期,儒家思想已成为金统治的思想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儒学的精神原则成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儒家的忠孝观念被奉为调整君臣上下和家庭、宗族关系的准则。少数民族在礼俗、丧葬、文体、游艺、岁时杂俗乃至心理素质等深层文化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华夷同风"的文化积淀。
有金一代,中国古代的各种思想灿然皆备,百家争鸣,儒家思想、佛教、道教尤为盛行。儒家思想之所以独占鳌头,成为金朝统治思想的核心和主体,乃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金崇奉的儒家思想,已不同于先秦和汉代的儒学,而是继承北朝以来兴起的新儒学。这种新儒学不尚虚名,注重博实,敢于摒弃"贵华夏,贱夷狄"等陈腐观念,敢以北方王朝自重,以"正统"自居,完全适合金王朝力图在当时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树立"正统"形象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青睐。
此外,金统治者崇儒还缘于维护自己统治地位的现实目的。世宗即位后,鉴于女真贵族集团内部不断发生争权夺利的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继死于暴力政变,遂大力宣扬和提倡儒家忠孝观念,特别强调忠君,把忠君思想作为调整君臣关系的法宝,要求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辅益,期致太平"(《金史·纥石烈良弼传》),告诫臣民不要做有亏忠节的事。
金统治者带头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学习华夏文化为荣,汇成一股学习华夏文化的潮流。以儒学为核心的汉文化逐渐为女真人普遍接受。儒家思想成为汉、女真人等各族人民的共同思想。
各民族共同思想基础的确立,推动了金代政治经济制度改革和封建文化的发展,加速了民族融合的进程。
三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多元一体文化氛围中,金朝立法上采唐辽宋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的法崐,并对元朝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金朝第一部成文法规熙宗《皇统新制》,就是以本朝旧制为基础,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汇纂而成。此后,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书》、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大定重修制条》等法规,都是修订皇统以来历代法规基础上颁行的。集金代立法之大成的《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更是以唐律疏义》之翻版。它不仅是金朝的一代成法定规,其效力还及于元初。"元兴,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
(《元史·刑法一》)
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纪》)。从蒙古汗国太宗六年(1234年)灭金而沿用金律,至此已三十七年时间。而且,金律的效用并未因元世祖一纸禁令而中止。世祖下令禁用金律时,并未颁行一部足以代替《泰和律》的成规定制。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中丞崔 仍建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新元史·刑法志》)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至元新格》后,元成宗于元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新元史·刑法志》),命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但新律直到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仍未颁行。时中书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国之急务,当以时损益。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 《《金律研究》之“绪论”/曾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