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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文正邦


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目前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科学的自然哲学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理论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和历史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

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引论"部分中的"概论"中的一段话(写于1876年),因为当时,"'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 [27]恩格斯愤慨地称这是一种"假科学",一种"高超的胡说"。它把哲学和科学都庸俗化了。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性、纯洁性和严密性,严格地界定哲学的对象,廓清它和具体科学的关系;特别是杜绝那种包罗万象、作为"科学之科学"的旧哲学的企图,而把各个特定的、具体领域的研究归还给实证科学,恩格斯把"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研究作为哲学的特定对象和任务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即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以往确是属于

哲学的一个内容,只是后来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思维科学)。但是把哲学的对象只限定为"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又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来(1886年)所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又准确地把哲学规定为"关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社会-…作者注)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而予以补正。这说明,恩格斯自己关于哲学对象的思想、观点,都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马克思)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视作绝对真理;相反,恩格斯还特别指出,在关于"社会关系、法律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中,"永恒真理的情况还更糟","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 [28]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应用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方法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影响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文正邦(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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