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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文正邦


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问题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总结。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

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教育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2]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第1页,(1953年英译本)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第512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9页。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学》1982年第1卷第2页,转引自张文显同上书第2页.

[10]以上均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45卷第139页。

[11]《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页·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5]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3页。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

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文正邦(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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