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
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起诉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
《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
十七、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处理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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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分两种情形:
(1)、不服行政复议后的起诉: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直接起诉: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诉处理决定书》未载明诉权与起诉期限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4、申诉人未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
《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复核: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程序规定。
十七、申诉教师救济措施选择与程序启动
1、对于复核,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对此途径形同虚设,建议不要采用。
2、行政复议: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情形之一以及复议期限的,申诉教师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诉讼:只要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诉处理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