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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法律研究


业主需要,必定是全体业主的需要,在房屋未出售完毕之前,开发商不能随意将车位、车库处置给业主以外的他人,同时也应提供业主比较充裕的时间考虑是否需要。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法规,对优先购买权应确定一个固定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业主再行使“首先”权则就不予支持,除此之外,既然赋予了业主获得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业主就应当及时行使该权利。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指出可以约定,但对约定的方式、范围等并没有做出细化的规定,正因为存在这些漏洞,导致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容易产生争议。对于约定的方式,首先,应该由谁提出,法律也未做出说明。业主与开发商相比,由于获取信息的不对称性,相比之下,开发商在这方面更有优势,这样就会存在侵犯业主权益的情况。其次,约定是以分别进行的方式,还是由业主共同约定。显而易见,每一个业主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有自己独立的交易观念,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独立意思表示不能相互替代,因此应当由业主分别进行约定权利的归属。最重要的,对于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部分,法律留下的这片空白,并没有发挥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对于约定的范围,第三部分提出了基于占有共有部分而形成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能否成为业主约定的范围,法条未做出详细的规定。此外,车位、车库的开发成本已经摊入到房屋销售价款之中的部分,是否仍然可以成为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归属的对象,法律也未做出明确的区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让我们不禁会考虑对于“其他场地”的权属应如何理解,法律应明确指明“其他场地”应包括建筑基地、建筑基地以外小区的公共土地也包括屋顶平台等类似场地。同时我们应注意该款对车位的权属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提及车库,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车库的权属不属于业主共有。
  
  三、建议
  
  对于小区车位、车库的问题,已有大量相关学者进行分析研究,例如王利明在《物权法》中提出: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所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是指开发商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是高价卖给第三人。如果业主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售;如果业主没有能力购买,则应当予以出租。为了满足业主的需要,不管业主以外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业主更高的条件,开发商都不能优先将车位、车库卖给其他人。当然,满足业主的需求只能是合理的需要,合理需要就是说,只要满足业主基本的停车需求,就认为已经满足。但是,由于各个城市及小区房屋状况不同,车位、车库权利界定难以一蹴而就,因此,经过我们的分析总结,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物权法》颁布以来,为小区车位、车库权属提供了立法依据,由于过于原则化,对一些具体的要素未进行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的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相关立法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划分更加明确化。
  
  其次,虽然我国国内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文献诸多,但是对其各派各执一说,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基础,用以指导实践。因此,我国应借鉴和吸取国外经验,首先确定小区车位、车库在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框架内的权属问题,进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一个使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平衡的制度体系。
  
  最后,小区车位、车库的配套开发关系到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关系到城市格局的长远发展,同时小区车位、车库权属确定,关系到业主的利益维护,关系到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加强对小区车位、车库的管理利用,提高小区车位、车库的利用率,协调各方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法律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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