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文明/文正邦
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基本要求、原则和精神乃包含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共同经验和智慧,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若干共同价值取向和社会发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而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有借鉴意义。所以江泽民同志说:“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15]
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 《论法治文明/文正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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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法治的若干重要的形式特征,也表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首先,法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16]。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须共同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征,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征,是法律至上性原则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协调性。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定的体系,从而有利于保持治国方略的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广泛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司法独立就是其重要体现。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体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则,也是实体正义和维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特别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守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效果--努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质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维护、保障和促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以器物(主要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则的发展为主体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发展为主体构成精神文明。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创造物质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主要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创造精神财富的成果,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成果,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则的发展和改进,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就和进步。
以往,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征、地位、作用认识不够,习惯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主要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发展及其成就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之中,这显然是不恰当、不合理、不科学的。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就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发展史和我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实。可以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在生产力发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的严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发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发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维护;当前我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我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须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成果;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须要靠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正因为如此,所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
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17]。这些都充分表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即制度文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协调和整合的作用,不仅维护、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所以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根源并服务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巨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积极地影响着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经由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发展成果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体现到精神文明的发展成就上来。本文第四部分将会具体阐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能否协调发展、相互促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就是要看制度是否先进以及制度建设是否健全,即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和整合作用。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构成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以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成就;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就。也就是说,制度文明主要由经济制度所体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以及法治文明)所构成。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构成。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须靠法律的效力和作用。固然法治不仅仅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构成和规则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基本条件和要素。如果我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种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其相应规则,那么它至少具有这样两大特性: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动不居的,而是使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定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况下它可以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可以评价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别人和个别事,而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则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含有一定的规则,伴随有奖励和惩罚两种手段和效果,以起到实行社会控制和调整的作用。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征相符合。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段,是普遍有效的、稳定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则和规范,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一定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使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发展。这些均充分表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须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段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力并得以巩固。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制度要得到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发展都必须要法律化、法治化。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 《论法治文明/文正邦(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