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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德行公司的不可信性


。根据这种解释,不管在达到目的时使用了什么理由,都可以从目标的“到达”证明它是合理的。只要理由所提供的手段和要达到的那个目标是协调一致的,任何理由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考虑商界所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就可以证明为达到这一目标所使用的手段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是合理的。这种解释代表了弗伦琴所描述的那种公司机构,其判断“好的理由”的标准是它的利润最大化。公司的这种推理不受各种理由之间冲突的影响,那些与利润最大化政策不符合的理由将不是“有生存力的理由”,从而因与公司的制度不协调而得不到考虑。可见,与这些理由连结在一起的唯一价值观是坚持赢利方针的价值观,一个其逻辑在本质上是关注自身利益的动机。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当公司未能根据它“知道的”行动时,它就是在无知的状态中行动。确立各种规章制度涉及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而公司的行动后果是由各个职能部门预见的。比如,挑战者火箭上的O型套环。人们知道这些套环是有缺陷的,也知道如果发射失败就会造成几百万元的损失。但是,关于更为普遍的原则—“安全运行”的知识却被忽视了。现在,我们对这种忽视关于普遍原则的知识所造成的结果都非常熟悉。按照弗伦琴的观点,除非这种知识被写进公司政策的基本原理,否则不会表现为行动的一种理由。因此,利润最大化的理由依然是使用O型套环决策的最主要动机。
  弗伦琴用以说明问题的公司决策结构,只是为公司始终一贯的各种理由提供了证据,证明公司不能选择所想望目标以外的其它目标。比如,选择任何利润赠予转让的理由。无疑,一家为贫民区公立学校主动提供资金支助的公司可以为自己赢得让人赞许的形象。但即使利润额极其丰厚,财力足以向地方校区做出贡献,公司从容许捐助的利润额中拨出的支助金数量还是在税收起征线以下。这种行动的动机只是为了适应“做生意的价格”,是已经被唤醒的慷慨或慈善的外投。它是一项谨慎的社区计划,不象其它投资那样等待利息收益的回报。客观地描述此类行动,这种决策表现了一种不受道德价值观、社会呼吁与社会判断影响的特征,因为这种决策的反应动机是“装饰门面”,由此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润。
  上述各种决策可能表现为是一个有着各种理由与多重意图的代理人,但就其适用的范围而言都是非常狭隘的代理人。这只是一种类比的代理论,不能保证伦理学家们强加在公司头顶上的形而上地位是合理的。
  迈对此观点提出了批评。迈首先是否认公司存在弗伦琴所设想的各种形而上特征。他的观点是公司的决策是董事会会议室将公司各个管理人员的目的进行综合而成的有目的的行动,但这种有目的的行动是错误的。按照迈的观点,这些有目的行动实际上只是替代公司目的的个人意志和目的。“虽然没有一个公司成员需要坚持属于公司的所有目的,公司却不可能持有任何一个最初不是由公司的某个成员所抱有的目的。”[4]所谓公司的各种目的不过是个体成员的各种目的而已。
  迈认为公司对每个职员所实施的行动只承担代理上的责任。当公司要求的某项行动未付之实施或者实施时与公司的政策发生偏离,这一点就会得到更确切的表露。公司管理人员行动的失败程度只能由公司负责,因为公司的行动只有通过其成员才能发生,每个成员行动的失败将成为公司的失败,但不是每个成员的行动都必然成为公司的行动。迈提出:如果存在公司代理上的疏忽,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因果关系要素:公司成员受公司的特许或者授权而被赋予了能力或者享有各种便利条件,可以实施有害公众的行为。
  第二,过错行为要素:本来有机会预防错误的发生,但却没有采取各种措施予以阻止。[5]
  迈模型的意图是要为公司承担绝对责任的观点找到一种替代的说法。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违反了法律,不是要公司充当挡箭牌承担责任,而是要识别个体罪犯。然而,个人所在的办公室是被占支配地位的公司任务剥夺了公权的地方。决策的流程图规定了行动的计划,公司的区别在于其安排的职能部门是不同的。比如,储蓄贷款机构在其决策结构里将要任命的各种职务就不同于一家生化制药公司或者石油公司。各层管理级别都是由“流程图基本原理”联结起来的。在上述公司代理疏忽发生的两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满足都不一定是由个人直接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例如,可能发生下列的情形。一个任职于某家制药公司的产品研究开发部门监管,是处在享有授权的因果关系位置上的,他可能因为一种药品有严重的副作用而建议公司不营销该药品。但是,公司的营销主管却需要抢在其它公司之前将这种有竞争力的药品推销给消费者,他通过投票表决击败产品研发部监管,进而否决了该监管的建议。产品研发部监管的职责是要对各种新产品进行调研,调研的指导原则是为公司服务并符合各种安全标准。营销主管的职责则与公司销售额的衡量有更密切的关系,在营销活动有竞争的情况下就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以新产品树立公司的形象。在此,发生公司代理疏忽的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即研发监管和销售主管都有权阻止或准予药品品质通过检验进入市场。如果不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要保持竞争力和赢利性的话,两人中的任何一位本来都可以阻止该药品进入市场的。“代理”疏忽的责任归咎于谁呢?条件满足了,但公司的利润动机宣布了它的无效。
  其实,弗伦琴和迈之间的分歧没有初看之下那样大。弗伦琴的观点是公司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动,迈则认为公司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代理动因。这意味着什么呢:代理人代表着公司的利益吗?代理人是公司目标的代表吗?代理人是代替公司的人吗?没有公司成员的行动,就没有公司:没有公司,就只有无目标的代理人。在此,他们作为各种代理人和各种角色,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决策程式里,这种角色的公权被自己与其它角色的更高层关系给剥夺了。比如,他们与董事会、股东利益的关系等。没有董事会与股东的参与,公司管理人员的任何行动都是未决的。这既不是代理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与公司的直接相关性,而是因为公司缺乏占支配地位的任务。最后,针对弗伦琴观点的批判意见也同样适用于迈的代理动因理论。
  在上面评述关于公司责任的主要理论中,我已经反复论证:认为公司能够持有道德观念的观点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公司也许是有着各种权利与义务、有模拟人格的人,它们生下来就负有各种法律责任,它们必须清除各种有毒废物排放,遵循公正地雇佣工人的惯例,遵守诚实借贷的原则,服从顾客安全管制条规。除了履行它们的法律责任外,公司不会为了自己的美德而在乎自身的行动是否公正、慷慨和仁慈。它

们不可能“说一句善意的话语或者付出人格的感动,明确表现出有人在乎美德,而这样一种表现对于德行恰恰是非常重要的。”[6]简言之,公司是作为一个没有感情的、狭隘的理性模子在运转、在经营着为生存与繁荣所必须的各种事务,而不会象“一位一定要拥有美德的人,按事物所必须给予的关心程度关心公共事务”。[5]
【参考文献】
  [1] Anshen,Melvin."Changing  the  Social  Contract,"in  ThomasBeauchamp  and  Norman  Bowie(Eds.)[M].Ethical  Theory  andBusiness  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  Publishers  1979.142.
  [2] French,Peter."Corporate  Moral  Agency,"ed[M].Beauchamp,T.and  Bowie,N.176.
  [3] Ibid.French.182.
  [4] May,Larry."Vicarious  Agency  and  Corporate  Responsibility"  in  Profit  and  Responsibility[M

有德行公司的不可信性(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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