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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


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

必须明确,这两个角度的判断都有可能是片面甚至极端的:个人完全可能从极端利己的私欲出发对人性进行善恶判断而在根本上损害人的整体(当然包括判断者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而社会也完全可能从社会的私欲(即社会中的强势集团的私欲)出发、以社会之公益名义对人性进行善恶判断,从而在根本上损害了作为个体的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活、发展和完善。所以,就人性之善恶而言,追求一己之私欲不一定就是人性之恶而非善,追求社会之公益也不一定就是人性之善而非恶。

因此,基于真实的人性基准线的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既非单纯的个体对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亦非单纯的社会对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而是个体的判断与社会的判断的互动与相容。也就是说,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是在兼顾作为类的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下个体对人性因素的判断;同时也是以个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根本前提并尊重个体之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对人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不仅如此,这种现实的人性善恶观既体现为一种客观事实,是人性因素的内在客观属性,同时又体现为一种主观的要求,是对人性因素的价值主张和价值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人性因素的善恶观似乎颇为复杂,众口难调,各持己见,恰如张中行老先生所言:"人人都在闭门造车,甲说性善,乙说性恶,丙说性无善无恶,丁说性有善有恶,戊说生善染恶,己说性善情恶,等等"。⑹而从上述论证可知,人性就其真实的基准线而言,必有善恶之属性,"无善无恶"之中立人性其实并无"人性"意义。至于以承认人性之善恶属性为前提的所有人性见解,无论是"人性善"的主张,还是"人性恶"的学说,或者"人性兼具善恶"的各种理论,其实都是一致的和统一的,即都承认人性之要素既包含有"善"又包含有"恶","善恶"二端是人性要素不可或缺的内在属性。正如杨敬年教授(以及其他很多学者)所论证的,就中国的情况而言

,即使是主张人性"善"的孟子,也清醒地认识到人性有"恶"的一面;即使是力倡人性"恶"的荀子,也并不讳言人性的"善"的表现。⑺因此,无论主张"人性善"还是"人性恶",或者主张"人性兼具善恶",它们之间并不构成矛盾、冲突和对立,只不过是人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出于不同的认知兴趣和实际的目的,而对人性之"善""恶"属性在人性之中所占有的比例、以及它们各自对人的生活和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与作用,进行的估量与判断而已。因为,人性以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基准线,欲望和需要是人性的基础,也是人性的表现,即,"人的本性表现为人想做什么和能做什么。就人想做什么来说,人性表现为需要、动机、欲望、情感和激情,这些词在实质上意义是相同的。"而"在人的善的欲望中,最显著的有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即仁义礼智。这些都是人性的表现,可以说人性是善的。在人的恶的欲望中,最显著的有罗素所说的贪欲、竞争、虚荣心、权力欲,这些都是永远无法满足的,是越满足就越膨胀的。此外还有妒忌、恶意、仇恨等等。这些都是人性的表现,可以说人性是恶的。"所以,"人性既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孟子说人性善,荀子说人性恶,他们并不是没有看到人性的另一面,而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孟子提倡仁政,荀子提倡礼治),只强调各自想要强调的那一面。"至于人性善与人性恶表面上的矛盾对立与实质上的一致统一,杨敬年教授援引清代国学大家钱大昕的看法论证:"孟子言性善,是要人尽性而乐于善;荀子言性恶,是要人化性而勉于善",人性本有善恶两面,"而孟荀各得其一,立言虽殊,教人以善则一。"⑻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完全可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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