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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


以说,人性善恶观也就是人性观或者人性论。也正是在人性善恶观的基础之上,人们把人性在现实的人与现实的社会中作不同的分布与落实,从而形成一定的人性立场,而一定的人性立场又决定着其社会制度的不同特色。
三、不同的人性立场与互异的社会制度基调

人性之善恶,是人性要素以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基准线的事实与价值之属性,是人性的具体内涵所体现出来的固有属性,我将其称为人性之深度。然而,仅仅从内涵要素上认识到人性之深度,似乎还未能全面地认识到人性。在善恶二端之人性深度之外,人性还包括了一个在社会成员即在一个个具体的人中间如何分配与持有善与恶两种人性要素的问题,我把人性之善恶要素在具体的人中间的分配与持有称为人性的广度。人性的深度与人性的广度的结合,也就是具体的人性立场。

就人性的广度而言,古往今来的人性理论及其社会政治实践表明,存在两种基本的人性善恶要素的分配模式:其一,是人性之善恶要素的平等分配,这种模式认为,所有的人都平等地持有人性的善要素与恶要素,而且善要素与恶要素在人性内涵中所占比例也大致相当,也就是说,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一个人身上是统一的;其二,是人性之善恶要素的差等分配,这种模式认为,所有的人并不是平等地持有人性的善要素与恶要素,一部分人天然地具有人性之善要素而少有甚至没有人性之恶要素,因而是大智大慧的圣人贤人,其他人则天然地只具有人性之恶要素而少有甚至没有人性之善要素,因而是愚钝鲁莽之市井草民,在这里,人性之善恶要素在一个人身上是分裂的和残缺不全的。

前已论及,由于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虽以个人本身的需求与活动为基础,但其真正的落实却必须是在个人之间的交往与合作,即个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与结构──社会之中实现的,所以,对人性之善恶的看法(事实的与价值的),除了个体的人这一视角之外,还有个体的人的某种结合形式即社会这一视角。同时,我们必须清楚,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个体的自愿结合形式即社会,实际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弱点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都无法完全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的根本目的,因而才产生了以超越于个人和社会而以对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目的的个体权利和利益的保障为目的运用公共权力的国家及其机构。所以,我所谓的人性立场包含有人性的深度和人性的广度两个向度,但在人性的深度方面,除了个体意义上的人的人性之善恶外,还有社会的人性之善恶和国家的人性之善恶;在人性的广度方面,除了个体意义上的人性善恶要素的分布外,还有社会的人性善恶要素之分布和国家的人性善恶要素之分布。正是立足于这样的人性的立场,所有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才确立起了各自的基调与独特的色彩。

但我们必须牢记,无论具体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如何不同,也无论作为这些制度之基座的具体的人性立场多么互异,其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始终是不变的。也就是说,以人为基准,则所有的社会制度设施都必然具有一个终极的善的目的,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但其具体的直接现实目的却可能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⑼同时,他还认为:"一切技术、一切规划以及一切实践和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标",而"以最高善为对象的科学就是政治学。"⑽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更多地是从社会制度建立、存续和追求的终极目的上而言的。因此,我更倾向于主张,所有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的不同区分主要是由其直接的现实目的决定的,而不是由其终极目的来标示的。或者说,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与色彩主要是由如何实现其共同的终极目的的具体操作方案与路径选择来决定的。于是,在古今中外的社会历史与现实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实际存在着这样两种有所区别的基本的人性立场,这些人性立场相应地也决定着具体的各具特色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设置。

首先,基于人性之广度的善恶要素差等分配的人性立场,也就是朱学勤和刘军宁所说的"至善论"人性立场而产生的"积极的政治观"及其制度设计。这种人性立场的共同点是认为人性之善恶要素在现实的人身上的分布是不平等的,但无论如何其恶要素是可以消除的,而善要素却可以发扬光大,也就是说差等的人性立场绝对相信人性内涵是可以改造和改变的。这种人性立场及其制度型构又有两个直接居于极端的对立的变体:

其一,该变体在人性立场方面,认为现实的人的人性深度之内涵即善恶要素在总体上是不平等分布的,社会中存在只具有善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恶要素的少数圣人贤人,其他绝大多数作为平常的凡夫俗子则只具有恶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善要素;由于社会是由占绝大多数的愚鲁莽夫、贩夫走卒及其活动与相互关系构成的整体,因而也是人性之恶的因素多而善的因素少;而国家(包括统治者)的目的在于抑(或除)恶扬善,故其所具有的人性之善要素多而恶要素少。以这种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积极的社会政治观,希望通过少数圣人贤人为整个社会特别是为那为数众多的凡夫俗子制定礼仪

度和方圆规矩,并强制地从国家到个人广泛地推行,个人无权且无力对此提出异议或反抗,社会也不构成对这种国家强制的制度性支配与观念的强行渗透的抵抗力量。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乃是专制主义(包括绝对专制主义和温和的专制主义)。在人性之深度方面,这种社会政治观绝对相信圣人贤人的人性善要素及其社会示范效应,也绝对相信通过各种可行的强制方法,凡夫俗子在作为其"救星"或"领路人"的圣贤的教导下,弃恶从善,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人间(个人和社会)罪恶,建立一个由道德完美的人组成的道德理想王国。

其二,该变体在人性立场方面,认为现实的人的人性深度之内涵即善恶要素在总体上也是不平等分配的,社会中的确也需要有一些只具有善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恶要素的少数圣人贤人,其他的绝大多数人从表面上看似乎只具有恶要素而不具有或很少具有善要素。但是,平常之世俗中人的恶要素主要是社会造成的而非本来具有的,社会之恶是个人人性之恶的总根源,因而从根本上讲,个人之人性并无什么恶,却都多多少少具有善要素。所以,这种人性立场在实质上是主张个人人性本"善"而无或者少"恶",但由个人及其活动和关系构成的社会却本"恶"无或者少"善"。卢梭就是这样把"'性恶论'的重心从个人移向社会,是'社会性恶论',不是'个人性恶论',他信任的是个人本性,憎恶的是社会发展。他在个人观上是'性善论',在社会观上是'性恶论'。"⑾而国家正是用来扬个体之人性善要素而消灭社会之人性恶要素的手段,因而本身也体现为善。以这种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积极的社会政治观,希望通过国家这一本身即为"善"的事物为每一个人去恶从善和抑恶扬善提供方便的渠道和场所,从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的罪恶,还人间一个完美和清白。这种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无疑是极端民主主义的。

这两种基于人性之广度的善恶要素的差等分配的不同形式,而形成的两种构成对立的极端人性立场,虽然在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基调与色彩上也彼此对立,但它们之间的差别却是表面的和次要的,而其共同性却更为根本和具有实质意义。这种共同性也就是刘军宁所指称的"积极的政治观",其特点是:"世界被截然分为善恶两个部分,同为宇宙力量的两个终极存在,就象黑暗和光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善恶搏斗的表现形式,人类的命运和目的就在于征服不可征服的恶。人们的政治生活旨在追求最高的共同善业,政府是一套理想和完美理性的化身,并引导社会迈向新的黄金时代或人间天堂。"⑿也就是说,这两种人性立场及其社会制度基调表达了这样一种努力:使那本来"不在场"、也"不应该在场"的"乌托邦""在场化"、为天国的伊甸园在人间的落成而彻底"清场"并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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