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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


如实(即伊甸园)布景,至于其浓墨重彩的第一笔以及其运笔之方向、顺序则各自有所选择、有所侧重。这两种同一人性立场的变体形式及其社会政治制度基调,反映了一种对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几乎是绝对的信任、对于人性之完美的近乎绝对的信心,其建构理性主义的色彩极其浓厚。

其次,基于人性之广度的善恶要素平等分布的人性立场,而在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将其重心置于人性之恶要素一端,也就是刘军宁所说的"防恶"的"消极政治观"。这种立场和观念并不奢谈"除"恶扬善之可能性如何而首先关注"防"恶。以这种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基调恰恰是以法治为中心的宪政民主。
四、永恒的人性困惑与现实的法治运作

以法治为中心的宪政民主的社会制度坚持平等的人性立场,它坚信:"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并且具有平等的人性。在人性上,没有一个人比另一个多或少。"⒀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认为,人性之善恶二要素在所有人的身上都是平等分布的,不存在只具有善要素而没有恶要素的人,也不存在只具有恶要素而没有善要素的人,在人性方面,没有圣人与凡夫俗子之分别;在单个的个体的人而言,其人性之善要素与恶要素也大致是平等分布的,但其显现与活跃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由个体的人之间的活动与关系所形成的社会也是既有善的方面也有恶的方面,即既有"光明的美的"一面又有"黑暗的丑的"一面,这两个方面基本上也大致平等但其实际表现出来的常态情况却似乎是"光明"大于"黑暗"、"美"大于"丑";国家是个人自愿合作建立的以维护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目的的工具,其目的当然应当是善的,但它既可以被用于行善又可以被用于作恶,而且由于国家一产生便脱离了个人并且拥有了众多的个人所给予的力量,因而轻易地就可摆脱个人并追求作为独立之存在物的私欲,因此在总体上国家是邪恶的而不是善的。但平等的人性立场认为,无论是社会的善恶还是国家的善恶都是以个体的人的人性之善恶为根据和基础的,同时也是个体的人的人性之善恶的具体表现;它还认为人性特别是其"恶"要素实际上是无法加以改造和改变的,因而切实可行的办法只能是通过"防"恶来为人性之"善"确保一个显现与活跃的空间;在人性中,"恶"要素之活跃程度远大于"善"要素,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破坏与危害也比较强烈。因此,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始终抱持对人性之"恶"的无限忧虑。

这种平等的人性立场在西方文明中体现得最为充分、也体现得最为一贯,其始基在于基督教的"原罪"观念:当上帝用双手造出的人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园中受到蛇的引诱偷吃了园中的智慧果从而能知羞耻辨美丑识善恶时,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就背叛了上帝从而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而自始祖起,所有的人从其出生时起便背负着这"原罪"。⒁因此,所有的人在人性之内涵要素上都是平等地拥有的,一方面,"每个人,都是上帝所造,都有灵魂,故都有其不可侵犯的尊严。另一方面,人又有与始俱来的一种堕落趋势和罪恶潜能,因为人性这种双面性,人变成一种可上可下,'居间性'的动物,但是所谓'可上',却有其限度,人可以得救,却永远不能变得像神那样完美无缺。这也就是说,人永远不能神化。而另一方面,人的堕落性却是无限的,随时可能的。"⒂张灏教授把这种对人性之"罪恶"的自觉意识称为"幽暗意识",即"所谓幽暗意识是发自对人性中或宇宙中与始俱来的种种黑暗势力的正视和省悟:因为这些黑暗势力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种种的遗憾。"⒃这种"幽暗意识"毫不犹豫地承认,人虽然可以在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中"得救"却不可能神化,因而人世间就不可能有"完人"存在,"神是至善,人是罪恶";而"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这种幽暗意识始终相信:"道德沉沦的趋势,普遍地存在每个人的心中,不因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而有例外,就人的罪恶性而言,人人平等!"正因为如此,英国著名政治理论家阿克顿(Lord
Acton)相信,"因为人性本具罪恶性,权力,既是由人而产生,便有它无法消解的毒素",所以他认为:"地位越高的人,罪恶性也越大。因此教皇或国王的堕落性便不可和一般老百姓同日而语。"而且,"他曾经很斩钉截铁地说过这样一句话:'大人物几乎都是

坏人!'是在这样一个思想背景之下,他写下了那句千古不朽的警句:'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⒄

这就是现实的人所时刻面对的永恒的人性困惑:所有的人都无一例外地在人性上具有"恶"要素并且永远无法予以消解,以个人为基础的社会和国家同样无法根除其自身和个人身上的"恶"而且时时刻刻还表现出"恶"来。面对这一永恒的人性困惑,以平等的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社会政治制度设计坦率地承认个人、社会和国家在人性上的"恶"无法尽除这一客观事实,它对于人性的改造不抱什么热情和信心,对人性之"善"的追求也不取积极进取的态度,它特别在意并始终孜孜以求的乃是如何在个人生活的各种领域内尽可能充分而有效地防"恶"。这种基本的社会政治思维及其制度设计与组织机构设置,与以差等的人性立场为根据的社会政治思维及其制度安排相比,显得更为消极被动甚至极其无奈,缺乏后者所具有的雄心壮志和远大的抱负;它有的是现实主义的保守习性而缺乏后者的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它坚持身负人类罪恶的永恒重负温和平静地慢步前行,而摒弃后者迎着人类至善理想闪烁不定的光芒激情满怀地奋勇前进。这种社会政治制度安排便是以法治为中心的宪政民主制度。

由于宪政的基本精神乃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⒅所以,我们认为法治与宪政民主是互为存在前提和基础,也互为体现和保障的,谈法治也就是在谈宪政民主,反之亦然。

我们认为,所谓法治,简而言之就是合法权力在充分尊重社会习俗与历史传统的前提下,运用合法程序制定的反映社会生活真实运作规律的良法而对人类行为及其生活的规制与调整,以及这种规制与调整的过程与状态。由于现实的人的全部生活都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即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因此,法治在规制和调整现实的人的生活时,在基本立场、态度和具体的规范设计、制度安排与组织机构设置方面,遵循的是根本不同的思维逻辑与基本原则。

在私人生活领域,法治提倡并保障个人自治,个人自主行为自主负责,其他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从人性立场的角度来看,这种自治原则的思维逻辑是对私人生活中的个人采取一种"先君子后小人"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善"要素优先于"恶"要素的人性预设,在制度安排上以对个权利的保障为第一要义。

但在公共生活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生活领域,法治特别强调的是对公共权力及其运作的限制。从人性立场来看,法治强调对公共权力及其运作进行限制的思维逻辑是对公共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与组织采取"先小人后君子"的以人性要素之中的"恶"要素优先于"善"要素的人性预设。对此,哲学家休谟讲得非常明确:"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公民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他认为,"必须把每个人都设想为无赖之徒确实是条正确的政治格言。"⒆何包钢认为,休谟的"普遍无赖"假定"采纳的是最坏情形的战略",即"休谟的制度安排在面临最坏的挑战时也能平安度过,换句话说,一旦出现最坏的情形,休谟的制度设计仍然能够确保制度平稳运作。"这与"最佳情形的战略"恰成对立,因为所有的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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