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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


人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所以休谟认为"制度设计不能排除恶的动机,也不能克服罪恶的本性,而只能控制其后果。"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一直醉心于他那智慧的哲学家国王统治国家的理想之中,当这一理想在现实中一再受挫后,柏拉图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承认了法律统治的次等合理性,对此,萨拜因评论说:"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往往是对人性脆弱的一种让步"。(21)的确,在现实中,任何社会政治法律制度都不得不面对人的不变本性,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以及基于这种认识而形成的人性立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创设及其实际运作效果,都不能不产生重大的实际影响。法治和宪政民主所依据的人性立场实际上是,也的确应该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主义的人性立场,离开这一人性立场就不可能有法治,也不可能有宪政民主。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世上有恶亦有善,政治首先要承认的却是恶,因为它更多地是要与恶打交道,甚至它的主要职责便是抑制恶。任何轻视了恶之根源、恶之本性、恶之只可抑制不会根除的政治措施都将显得幼稚和轻率。"(22)而"承认我们自己的邪恶就是'善'。"(23)

于是我们说,实行法治,首先需要勇气,需要坦率地承认在公共生活特别是社会政治生活领域我们都是"无赖狡诈之徒",都具有邪恶的本性;同时,实行法治,还需要宽容,需要大度地承认在私人生活领域所有的人都是谦谦君子。因此,法治本身要求把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真正作为独立自主并能自我负责的成年人来看待,而决不允许将这样的人视为婴孩。这是法治的一个常识。


注:
⑴杨敬年:《人性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⑵[英]哈特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88页。
⑶同上书,第192页。
⑷同上书,第190-193页。
⑸杨敬年:《人性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64页。
⑹张中行:《顺生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⑺杨敬年:《人性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2-84、95-96页。
⑻同上书,第75-76、96页。
⑼[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
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⑾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3页。
⑿刘军宁:《善恶:两种政治观和国家能力》,载《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页。
⒀[美]摩狄曼·J·阿德勒著,陈珠泉、杨建国译:《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页。
⒁见《旧约全书·创世纪2·3》,载《新旧约全书》,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发(1994年·南京)。

⒂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9年版,第6页。
⒃同上书,第4页。
⒄同上书,第9、8、10、17-18页。
⒅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载《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3页。
⒆张若衡译:《休谟政治论文选》,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27页。

⒇何包钢:《可能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载刘军宁、王焱、贺卫方编:《市场社会与公共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4-75页。
(21)[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盛葵阳等译:《政治学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98页。
(22)郑也夫:《代价论──一个社会学的新视角》,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46页。
(23)[德]埃利希·诺伊曼著,高宪田、黄水乞译:《深度心理学与新道德》,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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