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公共话语/姚建宗
所面对的社会公共话语及其所蕴含的社会心态与社会情感、社会道德观念与社会价值准则、社会认知与社会思维方式,对于法治实践本身具有重大意义。
三、中国法治实践所面对的社会公共话语之意义所展示的社会心态、情感、价值与思维逻辑,在本质上是与法治的目的追求与意义旨趣相悖的。
前已叙及,人的世界即语言的世界,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是由现实的人的言语行为构成的话语的世界。因此,社会话语特别是流行话语,反映着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面貌及其流动状况,有关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某一侧面或者某一领域的流行话语或者主流话语,也就反映着这一领域的现实面貌及其流动指向。而当流行话语"长期流行"从而变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主流话语,影响着社会活动主体的观念、意识、思想方式与具体言论和行动时,这种流行话语或者主流话语也就是社会的公共话语。
社会的公共话语的存在空间自然应是人的公共生活领域但其影响也及于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因此,公共话语的实际存在空间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同一的。就其被具体"言说"的主体、"言说"的领域和"言说"的方式来看,公共话语存在并表现为不同的话语类别形态,如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政治话语和社会话语,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不管我们称其为流行话语还是主流话语,公共话语及其语词的的确确反映着社会的观念、意识、心态、情感、价值观、思想方式与意识形态状况。郑也夫对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公共话语的语词选择及其话语特点的分析就极其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文革"时期公共话语中流行"红""黑"两色的语词,"红"色语词如"红卫兵"、"红小兵"、"红五类"(工农兵、革命干部、革命军人出身的人)、"红袖章"、"红宝书"、"红司令"、"红色恐怖"、"红色海洋"、"红太阳"、"又红又专"、"红透专深",文艺作品中也有小说《红旗飘飘》、《红旗谱》、《红日》、《红岩》,电影《红孩子》、《红色娘子军》、《闪闪的红星》,戏剧有《红灯记》、《红灯照》等;"黑"色语词如"黑帮"、"黑帮分子"、"黑帮子女"、"黑五类"(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及其出身的人)、"黑干将"、"黑爪牙"、"黑材料"、"黑线(路线)"、"黑修(修正主义)美(美帝国主义)"等;"文革"时期公共话语的基本特点是谩骂语词泛滥(如"狗崽子"、"混蛋"、"他妈的"、"牛鬼蛇神"、"一小撮"、"放屁"、"砸烂狗头"等)、极端化语词泛滥(如"完全"、"彻底"、"无限"、"最"、"永远"等)、"口号"盛行、"语录"泛滥、"颂扬体"流行(如"伟大"、"光荣"、"正确"、"战无不胜"、"领袖"、"导师"、"统帅"、"舵手"、"红司令"、"红太阳"、"精神原子弹"、"万寿无疆"、"万岁万岁万万岁"、"大救星"等)(15)。从这些语词及其构成的公共话语之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当时社会的基本观念与意识、社会心态与情感、社会整体价值观及其思想意识形态和思维逻辑;我们也不难理解正是当时全面的社会实践促使这些特殊语词广泛地进入公共话语之中,同时又正是由这些特殊语词所构成的公共话语在全面地支持和巩固着相应的社会实践。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然而,我国现实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却并未相应地形成公共话语层次的社会话语,恰恰相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直接与其相关的作为社会流行话语与主流话语的公共话语,其意义指向与价值诉求及其观念内涵与意识,所表达的社会心态与社会情感、社会性格与精神氛围,是与真正的法治相悖的。试看下列语境中社会活动主体与"法治"有关的言说所运用的公共话语:
例一:属于行政部门的"公安机关"和被赋予行使司法权的"检察院"和"法院",通常被合称为"政法机关",其官员和职员被称为"政法干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党内所设立的专门领导司法事务的机构被称为"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
例二:对于刑事犯罪的集中打击通常以大规模的运动方式展开,一般被冠以"严打斗争"、"××战役"、"××战争"之类名称,如最近刚刚结束的全国范围抓捕刑事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称为"追逃专项斗争";
例三: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的功能与作用被广泛地认定为"保驾护航",从事法律实践的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也自觉地接受这一定位并引以为自豪;
例四:在日常生活的具体生活场景中,一般民众既瞧不起法律而对之持轻蔑态度(通常的话语是:"法律?有什么用?法律哪有权大?!"),同时又"尊敬"法律--当自身涉入法律纠纷时又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偏向、照顾自己当然更好)对待;
例五:在一般民众看来,法律和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是没有地位的,或者说其地位极低,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从一句民谣(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简单地对如上所例举的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关的社会(公共)话语的意义进行初步考察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这些社会(公共)话语十分明确而强烈地表达了如下与法治的原则和旨趣根本相悖的倾向:
第一,整个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崇拜与"权力"取向,"政法"语词的要素结构顺序明显地表明"政"优于和先于"法",因而是"(政治)权力至上"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是"(政治)权力的权威"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权威",不是"(政治)权力受限"而是"法律受限"。
第二,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实际作用普遍失望,几无信任可言,其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嘲弄讥讽与功利态度所表达的社会情感与社会心态,根本无法产生出对法治的道德的、情感的与心理的精神支撑,或者说,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的民众对法的真诚信仰不可能产生。
第三,真正的法治要求司法机关的功能消极而被动,但始终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并深具权威;但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的现实情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功能积极而主动,却一直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地带并未进入其中心区域,因而也没有什么真正的权威可言。
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对公民基本人权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权力冲淡,法律和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无力承担法治所要求的"限权"与"控权"职责。
第五,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出来的对于法治或者法律的社会普遍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尤其是官方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是极其典型的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这种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具有鲜明的激进主义色彩、傲慢的精英贵族意识;而真正的法治所极其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它在本质上是拒斥军事思维与战争逻辑而始终与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天然有缘的。
因此,我们坚持认为,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改造其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建构与其相适应的符合法治的原则与旨趣的社会的公共话语,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忽视、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而关键任务之一。
《法治与公共话语/姚建宗(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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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法治实践所面对的社会公共话语之意义所展示的社会心态、情感、价值与思维逻辑,在本质上是与法治的目的追求与意义旨趣相悖的。
前已叙及,人的世界即语言的世界,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就是由现实的人的言语行为构成的话语的世界。因此,社会话语特别是流行话语,反映着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面貌及其流动状况,有关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某一侧面或者某一领域的流行话语或者主流话语,也就反映着这一领域的现实面貌及其流动指向。而当流行话语"长期流行"从而变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主流话语,影响着社会活动主体的观念、意识、思想方式与具体言论和行动时,这种流行话语或者主流话语也就是社会的公共话语。
社会的公共话语的存在空间自然应是人的公共生活领域但其影响也及于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因此,公共话语的实际存在空间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同一的。就其被具体"言说"的主体、"言说"的领域和"言说"的方式来看,公共话语存在并表现为不同的话语类别形态,如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政治话语和社会话语,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不管我们称其为流行话语还是主流话语,公共话语及其语词的的确确反映着社会的观念、意识、心态、情感、价值观、思想方式与意识形态状况。郑也夫对中国"文化大革命"中公共话语的语词选择及其话语特点的分析就极其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文革"时期公共话语中流行"红""黑"两色的语词,"红"色语词如"红卫兵"、"红小兵"、"红五类"(工农兵、革命干部、革命军人出身的人)、"红袖章"、"红宝书"、"红司令"、"红色恐怖"、"红色海洋"、"红太阳"、"又红又专"、"红透专深",文艺作品中也有小说《红旗飘飘》、《红旗谱》、《红日》、《红岩》,电影《红孩子》、《红色娘子军》、《闪闪的红星》,戏剧有《红灯记》、《红灯照》等;"黑"色语词如"黑帮"、"黑帮分子"、"黑帮子女"、"黑五类"(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及其出身的人)、"黑干将"、"黑爪牙"、"黑材料"、"黑线(路线)"、"黑修(修正主义)美(美帝国主义)"等;"文革"时期公共话语的基本特点是谩骂语词泛滥(如"狗崽子"、"混蛋"、"他妈的"、"牛鬼蛇神"、"一小撮"、"放屁"、"砸烂狗头"等)、极端化语词泛滥(如"完全"、"彻底"、"无限"、"最"、"永远"等)、"口号"盛行、"语录"泛滥、"颂扬体"流行(如"伟大"、"光荣"、"正确"、"战无不胜"、"领袖"、"导师"、"统帅"、"舵手"、"红司令"、"红太阳"、"精神原子弹"、"万寿无疆"、"万岁万岁万万岁"、"大救星"等)(15)。从这些语词及其构成的公共话语之中,我们不难感受到当时社会的基本观念与意识、社会心态与情感、社会整体价值观及其思想意识形态和思维逻辑;我们也不难理解正是当时全面的社会实践促使这些特殊语词广泛地进入公共话语之中,同时又正是由这些特殊语词所构成的公共话语在全面地支持和巩固着相应的社会实践。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然而,我国现实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却并未相应地形成公共话语层次的社会话语,恰恰相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直接与其相关的作为社会流行话语与主流话语的公共话语,其意义指向与价值诉求及其观念内涵与意识,所表达的社会心态与社会情感、社会性格与精神氛围,是与真正的法治相悖的。试看下列语境中社会活动主体与"法治"有关的言说所运用的公共话语:
例一:属于行政部门的"公安机关"和被赋予行使司法权的"检察院"和"法院",通常被合称为"政法机关",其官员和职员被称为"政法干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党内所设立的专门领导司法事务的机构被称为"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
例二:对于刑事犯罪的集中打击通常以大规模的运动方式展开,一般被冠以"严打斗争"、"××战役"、"××战争"之类名称,如最近刚刚结束的全国范围抓捕刑事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工作称为"追逃专项斗争";
例三: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的功能与作用被广泛地认定为"保驾护航",从事法律实践的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也自觉地接受这一定位并引以为自豪;
例四:在日常生活的具体生活场景中,一般民众既瞧不起法律而对之持轻蔑态度(通常的话语是:"法律?有什么用?法律哪有权大?!"),同时又"尊敬"法律--当自身涉入法律纠纷时又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公正"(偏向、照顾自己当然更好)对待;
例五:在一般民众看来,法律和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实际上是没有地位的,或者说其地位极低,处于边缘化境地,这从一句民谣(
公共话语之表现)中完全可以领会其尴尬与无奈:"党委有权、政府有钱、人大举手、政协发言";(16)然而,民众却对司法的不公与司法的腐败相当敏感,常常有意无意地将其夸大(将腐败面扩大化、腐败程度严重化),最近就比较流行这样一句人称"四大黑"(意指腐败严重或者获有大量非法收入)的民谣就把"公、检、法,国、地税"和"黑社会"并列,且排为首位;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简单地对如上所例举的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关的社会(公共)话语的意义进行初步考察分析,我们便不难发现,这些社会(公共)话语十分明确而强烈地表达了如下与法治的原则和旨趣根本相悖的倾向:
第一,整个社会普遍存在"权力"崇拜与"权力"取向,"政法"语词的要素结构顺序明显地表明"政"优于和先于"法",因而是"(政治)权力至上"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是"(政治)权力的权威"而不是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权威",不是"(政治)权力受限"而是"法律受限"。
第二,民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实际作用普遍失望,几无信任可言,其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嘲弄讥讽与功利态度所表达的社会情感与社会心态,根本无法产生出对法治的道德的、情感的与心理的精神支撑,或者说,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的民众对法的真诚信仰不可能产生。
第三,真正的法治要求司法机关的功能消极而被动,但始终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并深具权威;但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的现实情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的功能积极而主动,却一直处于社会政治生活的边缘地带并未进入其中心区域,因而也没有什么真正的权威可言。
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对公民基本人权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权力冲淡,法律和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无力承担法治所要求的"限权"与"控权"职责。
第五,这些社会(公共)话语所反映出来的对于法治或者法律的社会普遍的思维方式与逻辑,尤其是官方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是极其典型的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这种军事思维方式与战争逻辑具有鲜明的激进主义色彩、傲慢的精英贵族意识;而真正的法治所极其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它在本质上是拒斥军事思维与战争逻辑而始终与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天然有缘的。
因此,我们坚持认为,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改造其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建构与其相适应的符合法治的原则与旨趣的社会的公共话语,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忽视、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而关键任务之一。
《法治与公共话语/姚建宗(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