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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等。另外,对于警务人员的操守亦规定了严格的廉政准则,各个警种还有相应的行为规章。地方的公安机关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亦相应制定有关行为规范。公安民警作为政府公务员,还必须遵守公务员的有关准则。总的情况给人看来,为约束公安民警的行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五花百门,琳琅满目,如同货架子,上面各种商品应有尽有。而且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标准,或者适用时存在多重性,这样极易导致“惩罚选择”:如追究某些人,不追究某些人;或者重追究某些人,轻追究某些人。有法治理念的人均认为:有选择的使用法律、法规,这是一种粗暴的专横的行为,这种行为远离法治的精神,其实是“人治”的表现。

笔者无意否认对人民警察加强管理的意义,毕竟公安民警是准军事性质的队伍。但是在我国日益提倡法治精神的今天,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最大的公务员队伍,是否更应加强依法治警?

依法治警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口号。如果只是口号,那么我们警察就会生活在“个人意志”之中,那么警察的每一个行动、每一个行为都将不是出于自己的良心的要求,不是出于道德感情的要求,不是出于法治精神的要求,而是为了符合“某个人的意志”,这样,警察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而生活,而是为了“某个人的意志”而生活。因此,依法治警首要解决的是,规范警察的行为要“依法而治”,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志”而治,“个人意志”必须通过“法”或严格的纪律制度来表现。广大民警迫切要求的是立法部门给民警制定一部严谨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行为法典,而不是东一篇西一篇的行为规范。

在现实的队伍管理当中,传统的做法基本是对民警进行“填鸭”式的教育方式,这种方式亦远离法治的要义。笔者认为,抓队伍建设必须摒弃传统的教育观念,而要加强“本质教育”。在现阶段,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公安民警均认为,民警的行为规范是上面定下来要民警遵守的条文。这是公安民警对法律、法规本质认识的一个很大的误区,也是警察队伍久乱不治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警察的行为规范是警察的公约,是自己的诺言。公安民警必须理解,行为规范是自己用来约束自己的一种东西,而不是人家用来约束自己的一种东西;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自己创造出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而规范创造的过程,即是全体公安民警民主的过程。如果公安民警理解了行为规范的本质,我们的公安队伍将具有无比强大的战斗力。

公安工作的几点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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