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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


实际上体现的乃是人对法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其组合方式与具体运作的比较稳定的心态,因而也就构成法治人格的一部分。我国现代哲学家张东荪先生就曾说过:"任何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物质文明,须知任何物质文明都有其在心理方面的概念型作为底本。这种概念型是一个系统,亦可说是一套,每一个人在其心中都有大致相同的一套概念。人之同化于社会就是由于把这样的一套概念深深印在其个人的心上,变成了其性格上的一部分,即中国人所谓'习与形成'是也。"他认为,"凡具有规定性的都不外乎表示'秩序'。"而"社会的存在是靠着一种混合的秩序,这个秩序是有宗教性的,因为非如此不会有神秘性令人觉着神圣不可侵犯;又是有理性的,因为必须如此使人方觉得对,觉得说得通,觉得十分妥当;……因为非如此不能在人心上产生其信仰(即对于这个秩序的信心)及由信心而生的安适之感"。(21)

第四,无论何种形式的人们的信仰(当然包括对法的信仰),其得以确立都毫无例外地是在人的关系的网络和结构之中实现的,即,无论是作为理性知识的信仰,还是作为社会人格的信仰,都始终是在人与人的联系、人与人的活动的相互影响,以及他们彼此对这种联系与活动的意义的相互理解与感知之中完成型塑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所有形式的信仰确立的基础,如前所叙,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其作为基础的人与人的相互信任趋于弱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某种中介(规范与制度即是这种中介、大众传媒也是这种中介)得到维持和强化。因为"为了建立信任,一个人必须信任他人,也值得他人信任,至少必须在关系的范围内如此。由于信任与亲密关系如此密切相联,因此,它隐含着自主性和相互坦诚之间相同的平衡,这种平衡对维持亲密关系之间的交换来说是必需的。在纯粹关系中建立信任,重要的是每个人应该了解对方的品格,并且能够经常地信赖对方所引发的某种形式的期待性反应。"(22)在这里,现实的人的关系的网络与结构形成其日常生活世界的一部分,而在其中,由于复数的人及组织的"出场"与"在场"通过言行举止确立互动的关系以建立彼此信任的各种要素,则成为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自世纪初胡塞尔提出'生活世界'概念以来,这一概念逐渐引起了不少哲学家的重视与共鸣,如海德格尔的'日常共在世界',赫勤的'日常生活世界',伽达默尔、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以及维持根斯坦晚期的'生活形式',都体现了共同的思想倾向和理论旨趣,可以说,'返回生活世界'已成为当代哲学中引人注目的理论现象。"(23)法律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最为直接的规范性诉求,法治亦是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最为直接、最为全面的规范性观照,因此,只有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寻求法律存在与发展之因,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之中探究法治安身立命之本,才有可能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培育起人们对法律、对法治的制度性信任情感与心理依赖,并通过这种情感和心理依赖在他们彼此之间建立起相互的依赖,从而孕育出法治的精神意蕴,并使之长期有效地弥漫、渗透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空间,并给予法治的制度性物质设施以强大而坚固的观念支撑。

然而,由于其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目标的差异,不同的思想家对生活世界的内容与构成等的看法也明显地不同。赫勒认为,日常生活就是"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正是"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以多种形式使自身对象化。他通过塑造他的世界(他的直接环境)而塑造自身。"她认为,"日常生活总是在个人的直接环境中发生并与之相关。国王的日常生活范围不是他的国家而是他的宫廷。所有与个人及其直接环境不相关联的对象化,都超出了日常的阈限。"(24)A·许茨和T·卢克曼指出,理解生活世界不可缺少三个因素:首先,"在日常的生活世界中,每一个现实领域都应该得到理解,因为清醒的和规范的成年人,在日常常识的态度中,都是把现实领域作为明确存在的。我们把我们的无疑地经历的事,都明确地称之为对于我们来说直到未来也是无疑的事态";其次,"我的生活世界从一开始起就不是我的私人世界,而是内部主观世界;这种内部主观世界现实性的基本结构是我们所共同具有的。我认为这是显尔易见的,就是说,我到一定程度上可以知道我的同伴的经历,例如,可以知道他们的行动和动机,我也可以认为,相反地,同样的情况对于他们来说,也适合于我",最后,生活世界构成一种没有限制但通常有界限的关系,"生活世界的思维的知识储存,不能理解为一种在它的总体中透明的联系,而更确切地来说,应该理解为一种从状况到状况变化的,自我理解性的完整性,并且这种完整性往往是脱离非一定

性的背景的。这种完整性本身不是可掌握的,但是可以作为某种状况决定的解释的,一种巩固的可信的基础,并在经验过程中出现。"(25)哈贝马斯受波普尔的影响,把行动者的世界划分为三个部分,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26)这是行动者交往行为的形式的世界,它与"生活世界"有别。形式的世界"乃是行为角色从事活动时,能够与他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相关联的、起着限定其行为论题的作用的外在环境因素的总和,可以成为有关各方说明认识的对象。"而生活世界"乃是为行为角色的创造性活动提供相互理解的可能的建构性范围的因素的总和,它作为交往行为过程本身的产生来源,一直居于背后,作为背景性的因素,并只是作为文化传统力量在解释过程中体现出来。"(27)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分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与个性,这也是生活世界的三个构成要素。他说:"我所说的'文化',指的是可随时动用的知识储备──在这储备中,交往的参与者,当他们对属于某一个世界的事物相互交换看法时,最大限度地作出他们的解释。我所说的'社会',指的是那些合法的秩序──借助于这些秩序,交往的参与者调整着他们的隶属于社会群体的成员,并因而保证他们之间的团结一致。所谓'个性',我指的是主体由以获得言语和行动的功能的那种能力和资格;也就是说,由于这种能力和资格,主体取得了参与相互理解过程的功能,并在其中确定了他本身的身份和特征。"(28)吉登斯认为,"日常"一词所涵括的是"社会生活经由时空延展时所具有的例行化特征",从而"惯例(routine)(依习惯而为的任何事情)是日常社会活动的一项基本要素。"(29)格尔兹认定:"日常生活世界本身当然是一种文化产物(因为它是由代代相传的'不争事实'的象征观念来框定的),它是我们行动的既定场景和既定目标。"(30)

受到各位思想家观点的极大启发,同时结合我个人的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关注之焦点,我本人在思考法治问题时所指认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乃是构成人的日常活动的全过程的背景条件与资源条件的所有因素及其组合方式的总体,也就是既从属于人又是人所从属的那些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的环境。概而言之,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包括这样一些成分:其一,自然性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地域空间;其二,社会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制度与组织空间;其三,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这是由历史传统、外来文化与当前的社会文化观念共同结成的一个观念、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个世界体现了社会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与立场,它在深层次上对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或者制约;其四,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当这四个部分在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时间链条中以现在(现在时形态)的时间维度而共存时,便成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于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现在时间维度的某一时间点和以这一时间点为基准的沿未来方向的时间段当中,日常生活的特定化形式即为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因此,尽管人的日常生活世界是由静态部分和动态部分组成的,但生活场景始终是动态的。在这里,人的生活与活动要素及其组合的静态形式、以及这种静态形式存在的地域空间,并不是我们所指的生活场景。吉登斯也认为"活动的场景(setti

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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