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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


ng)"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地点(place)",他所谈论的在这种"场景"中发生的个人彼此之间的互相定位以及"社会互动的情景",倒与我们所理解的生活场景极为相似。(31)在这里,主体、客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文化(观念、意识及精神)、传统、习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权力及物质财富,语言、符号、言说、交流、理解、仪式与行动,地域空间等等,共同构成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要素。由此看来,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生活场景"涵括了现实的人的生活与活动的几乎全部内容,把"生活场景"作为法治生成与展开的现实空间,实际上是承认现实的人的生活环境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差异性,既是个体属性的,又是群体和社会属性的,同时还是国家属性的,既有传统的诸多因素又有现代性的若干内容,既是本土的创造又是移入的外来成就,既是都市的又是乡村的,既是民间的又是官方的,既是物质的规范、制度与组织的又是观念意识与精神的,既是显现的又是潜在的……,如此一来,"生活场景"便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和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在中国社会之应用所各自显现出来的缺陷,纠正了它们在思考中国现时的法治建设问题时对中国的社会现实这一中国法治生成与展开的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误解,它把中国许多法学者和法律人对法治及其背景、条件、环境与空间的简化与纯化思考作了尽可能与其本来样态的复杂性大体一致的回复与还原处理。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人对法的神圣性的制度信仰的天然产床;也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法治之精神与制度孕育和成长的真实根基与丰厚土壤。
四、法治的确且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确且必须奠基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其最基本的向度理所当然地是也应当是朝向现实的人的。

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构筑和其具体的生活场景的发展观来看,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便是,现实的人才是社会得以存在和生活成为可能的基本要素。因此,从日常生活世界的视角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从生活场景之中来展现法治的运作,在我看来,它所特别强调的首先应当是如下几点:

第一,中国的法治从理论到实践必须把现实的人放在第一位,对现实的人的关注才是法治的真正出发点。在法治问题上,"国家(政府)优位"观念固然不足为凭应予抛弃,而所谓与"国家(政府)优位"观念正相对立的"社会优位"观念也不彻底且似是而非,只有"个人优位"观念才体现了法治的神髓,说得直白一点,真正的法治必定也必须是"有我"的法治。

第二,强调中国的法治必须确立"个人优位"观念,建设"有我"的法治,也就是强调法治的根本在于对现实的人的生活的尊重。法治自身也不过是现实的人的一种规范性的生活方式,它必须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协调一致,而不能妨碍当然更不能破坏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因此,法治内在地要求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它的基本价值追求及其规范与制度表达乃是宪政,是宪政对个人自治的全面保障。"'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动路线行动的能力。"(32)而宪政制度的"核心的目标是保护身为政治人的政治社会中的每个成员,保护他们享有的真正的自治。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而在整个西方宪政史中始终不变的一

个观念是:人类的个体具有最高的价值,他应当免受其统治者的干预,无论这一统治者为君王、政党还是大多数公众。"(33)

第三,强调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和具体的生活场景对于中国法治的基础与本源意义,也就是强调中国法治的基本向度必须是也必然是现实的中国人自己,中国法治实践的路径也就是:在物质层面建立起与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协调一致的法的制度与机制系统并使之良性运作;同时,在现实的人的心理层面,通过法的制度与机制亦在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中的良性运作,使现实的人建立起对法的制度与机制及其良性运作的坚强信心,确立法治的良知。这样,人们对法的神圣信仰即法治的精神意蕴便能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和具体的生活场景中逐步孕育和诞生。我们这种对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与具体的生活场景的强调,实际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生存样态,在根本上必然是从现实的人的世俗、琐碎、繁杂的日常生活事务之中产生的,法治的精神意蕴在根本上是从这些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点滴积累的,因而需要时间,也需要耐心。早在20世纪前半叶,许多中国思想家和学人在探讨中国的民主、法治、宪政问题时,就曾反复论证和强调过这种看法。在论述宪政问题时,郭叔壬指出:"宪政政治也不外乎是一种生活情态,生活情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体,所以宪政初行之际,不宜陈义过高",他具体分析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与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指出:"从民主政治的发展上看,英美的民主政治是他们人民实际生活的产物,他们的民治精神和民治内容,常因物质生活改变而改变",演化至今,"民主政治不但是美国人民的一种生活情态,而且已变成美国人民的一种精神力量",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宣言、卢梭学说,对美国立国精神大有影响,但这个制度的实际建立,还是置于他们的生活的"。因此,他特别强调,"宪政的推行,我们不能期望成功于旦夕,我们更不能因为有人把持,便根本怀疑这个制度的本身,而放弃了我们对推行这个制度的努力。认真讲,我们必须把这个制度的理想,贯注于我们人民的实际生活,濡染浸淫,使这个制度,能够变成我们文化的一部分,纵有错误,我们可以不断地修正,时间一长,自然有水乳交融的一天。"(34)胡适更是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文章中反复阐述和宣传类似见解。比如,他说:"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的习惯","宪政可以随时随地开始,但必须从幼稚园下手,逐渐升学上去"。他赞同张佛泉的主张:民治宪政不是个"悬在人民生活以外的一个空鹄的",只是个"活的生活过程"。因此,他说:"我对于民主宪政的始终信仰拥护,完全是因为我曾实地观察这种政治的施行,从实地观察上觉悟到这种政治并不是高不可及的理想制度,不过是一种有伸缩余地,可以逐渐改进、逐渐推广政权的常识政治"。他认为,"民主政治的好处正在他能使那大多数'看体育新闻,读侦探小说'的人每'逢时逢节'都得到选举场里想想一两分钟的国家大事。平常人的政治兴趣不过尔尔。平常人的政治能力也不过尔尔。……英美国家知道绝大多数的阿斗是不配干预政治,也不爱干预政治的,所以充分容许他们去看棒球,看赛马,看Cricket,看电影,只要他们'逢时逢节'来画个诺,投张票,做个临时诸葛亮,就行了",这样,"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血脉夸张的自以为'专政'","这种政制因为对于人民责望不太奢,要求不太多,所以最合于人情,最容易学,也最有效力。"(35)

我之所以坚持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及其具体生活场景开始,从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开始,主要是希望把法治的种种要求、种种规范和制度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生活化和内在化,成为现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愿望与要求,从而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这种信任和耐心既是法治之精神意蕴的具体表现,又是其生成的基础。林达在谈到美国人对法的制度的信心时评论说:"美国人没有'包公'的概念,他们指望的是这个制度,指望这个制度的梳理、修补和完善。这种对于整个制度的耐心,尤其是相关人员,甚至是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所表现的忍耐,常常使我惊诧不已。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们也感到悲愤,但是,没有人因此就认为应该砸锅卖铁。"因为,"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对一个在人道原

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姚建宗(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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