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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王立民


们所遵循的原则,仍可在其中找到。对此,一位研究中国法的德国教授曾这样说:“在1929年至1930年间,中国民法典公布了,它基本上是采用了德国民法典的内容。”(40)此话没有违背事实。这从一个重要侧面告诉人们,德国法不只是对清末、而是对整个中国近代社会都产生过非同一般的影响,其程度超过其他国家。今天探究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近代法制,以及在转型时期如何吸收外国法都有重要意义,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值得借鉴之处。

注:

①严复:《侯官严氏丛刻·救亡决论》。

②⑧⑨⑩⒀⒃⒄⒆(22)(25)(27)(2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33、141、141、202、9~10、823、823、146、845、265、10、5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④(34)上海社科院法学所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法典》译序,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4页。

⑤Wang Jze——Chien:《Die Aufnahme des europaischen Rechts in China》,《Archiu Fur Zivilistische Praixis》166(1966),P.347。

⑥Dr.Karl Bunger:《Die Rezeption Des Europaischen Rechto in China》,《Deutische Landesreferate Zum ⅢInternationalen Kongreβ fur Rechtsvergleichung in London 1950》(1950),P.178。

⑦(40)Prof.Dr.Which Manthe:《Roman Law in the R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ian》10(1984),P.59。

⑾《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7页。

⑿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戍变法》第2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219页。

⒁详见李连贵:《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与日本影响》,《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

⒂钟权河:《走向世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52~353页。

⒅走向世界丛书:《出使九国日记》卷六,岳麓出版社1986年版,第387页。

⒇(24)(26)(德)诺尔著,李立强等译:《法律移植与1930年前中国对德国法的接受》,《比较法研究》,1984年第2辑。

(21)(日)伊藤正已主编:《外国法与日本法》(原版),岩波书店1966年版,第172页。

(23)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译者前言”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页。

(28)《东方杂法》第5卷,第8期。

(30)《钦定学堂章程·钦定大学堂章程》,第7页。

(31)《教育法规汇编》1919年出版,第360页。

(32)《奏定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第2~4页。

(33)Dr·K·A·Bunger:《Das Neue Chinesische BGB.Seine Entstehungsgeschichte and Syetenutik》,《Blatte Fur Intanationalen Privatrecht》6(1931),P.267。

(34)《近代中国立法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73页。

(36)修订法律馆:《法律草案汇编》,修订法律馆司法公报处1926年版。

> (37)陈敬弟:《法学通论》第2页,丙午社发行,光绪33年版。

(38)(39)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著《法学通论》,湖北法政编辑社光绪31年版,第28、35页。

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王立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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