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
人的发展权的满足,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法治特别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强调作为个体的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实在性与优先性。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法律认可与保障,使法治本身与真实的个人直接相关,成为真实的个人共同自愿参与其中的一项长期的事业,法治与真实的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便真切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可能构成矛盾和对立。这样,法治也就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众多的"我"的法治,而不是作为别人或者作为"我"的对立者甚至压迫者的"他"的"法治";法治同时也就是那一个个时刻关注其油、盐、酱、醋、茶之类衣、食、住、行"琐事"的凡夫俗子的"平民"的法治和"常人"的法治,而不是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屑于亲自操心自己的生活"琐事"而专以向常人布道发布福音为乐事的圣贤们的"贵族"的法治和"精英"的法治。而法治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最基本的方式乃是确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鼓励并保障个人的行为自治。当然,法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个人的自治、但同时也要求个人以向自身和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法治把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始终置于核心地位。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在其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后,所享有并可实际行使的参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个人认为,对于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强调作为公民的个人实际地以"积极"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实际参加选举)固然重要,但相对的方面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自主地决定以"消极"的不行动的方式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并不去参加选举,也不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去参加选举)同样不能忽视,甚至这后一种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更加重要。因为,这种方式真正是以公民个人的自主的、独立的判断为基础,是公民个体的民主人格、法治人格和宪政人格真正形成的标志。所以,我认为,在法治看来,公民以高度的组织化、动员化的方式在高参与率的情形下"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可能不仅不是一个社会法治、宪政与民主进步的标志,而可能正如相反,它的的确确是在法治、宪政与民主的名义与幌子之下行专制统治之实的典型例证;而公民以独立自主的自治判断为依据以冷漠的心态和不参与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却可能不仅无害于民主、法治与宪政,而且反倒对于民主、法治与宪政的真正落实有大功与大利。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他们并不需要由国家来告诉他们什么是共同体好生活的理念。只要社会能维持法制秩序,每个公民尽可追求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而不妨害他人。公民是一种法定身份,并不是参与的结果,公民有自行决定参与或不参与的自由。"⒆因为,"民众的冷漠,表明他们已经成熟,不再容易受别人的扇动和鼓惑。民众的冷漠,意味着他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支点,开始为自己而活着,而不再是别人。民众的冷漠,说明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在从社会领域逐步地退出,普通百姓开始拥有了自由的天地。"⒇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政治主张、政治观点而不受政治权力非法干预和追究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受政府的压制、干涉或惩罚;而不是指人们必须向他提供演讲厅、电台或出版机构,通过这些条件来阐述自己的观点。"(21)进一步讲,"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与其他人不同的意见、遭别人反对的意见、不受别人欢迎的意见和缺乏别人支持的意见。'言论自由权利'的政治功能是保护不同意见者和不受欢迎的小部分人免受强权的压制,而不是保证他们所没有获得的支持、优势和奖赏。"(22)可见,言论自由权利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发表言论的机会、渠道与条件,至于言论的内容应由言论者本人负责,倘若其言论内容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言论者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看来,对于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重点可能并不在于言论者发表什么样的"建设性"主张与见解,其保护重点可能应当放在对言论者发表针对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批评性"的主张与见解上,换句话来说,我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重心似乎并不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肯定",而在于保障言论
第三,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方面,法治十分重视对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这种社会自由权利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对于法治以及民主、宪政而言,特别重要的应当是迁徒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的权利、政教分立与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结社自由与社团自治的自由权利。以一种宽容的平和心态来看待个人的这些社会自由权利,并在法的规范与制度上予以落实,同时又在法的观念、意识与精神方面予以肯认与倡导,乃是现代法治之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四、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在于对个人之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认与保障。
法治的人文关怀之焦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之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价值、人格与尊严的充分尊重,其秩序追求与规范和制度设置均以此为宗旨和目的,它要求并奉行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把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真正地当人看。因此,它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选择与规划,尊重并充分保障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这样,法治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在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上,就不能不表现为对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的充分尊重,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在时间的延续之中自然地就成了历史,因此,法治对人类生活的传统与习俗也就不能不以极其真诚的宽容大度予以接纳,并十分审慎地斟酌损益,以为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现时生活的秩序之形成服务。
正是由于法治不仅在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规范与制度设施上,都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与这些具体的个人的真实的生活,且与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历史经验,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法治也才在本质上成为真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之需求并成为其生活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对于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来说,法治既没有与其真实的现实生活脱节,也没有成为其真实的生活之异化物;法治既不是那高高在上的、由别人来描绘的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理想与蓝图,也不是什么先知圣人用来指导或引导现实而具体的个人如何进行生活的原则与指南;它恰恰正是现实而具体的个人自主地过其现实生活之内在需求与具体形式之一。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在自己的真实的生活过程中,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与生活教训的总结之中,逐渐地对法治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抱有高度的信任和极强的信心。也正是在现实的个人的具体的生活之中,人们才会逐渐生成并 《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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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特别注重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强调作为个体的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实在性与优先性。个体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个体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的法律认可与保障,使法治本身与真实的个人直接相关,成为真实的个人共同自愿参与其中的一项长期的事业,法治与真实的个人的需求和愿望便真切地融合在一起而不可能构成矛盾和对立。这样,法治也就是实实在在的一个个众多的"我"的法治,而不是作为别人或者作为"我"的对立者甚至压迫者的"他"的"法治";法治同时也就是那一个个时刻关注其油、盐、酱、醋、茶之类衣、食、住、行"琐事"的凡夫俗子的"平民"的法治和"常人"的法治,而不是也不应当是那些不屑于亲自操心自己的生活"琐事"而专以向常人布道发布福音为乐事的圣贤们的"贵族"的法治和"精英"的法治。而法治对现实的人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保障,最基本的方式乃是确认并充分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鼓励并保障个人的行为自治。当然,法治确认和保障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个人的自治、但同时也要求个人以向自身和他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二,法治把对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保障始终置于核心地位。个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在其成为政治意义上的公民之后,所享有并可实际行使的参与重大政治决策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监督权等等。我个人认为,对于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强调作为公民的个人实际地以"积极"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实际参加选举)固然重要,但相对的方面即作为公民的个人自主地决定以"消极"的不行动的方式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比如并不去参加选举,也不委托他人代表自己去参加选举)同样不能忽视,甚至这后一种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更加重要。因为,这种方式真正是以公民个人的自主的、独立的判断为基础,是公民个体的民主人格、法治人格和宪政人格真正形成的标志。所以,我认为,在法治看来,公民以高度的组织化、动员化的方式在高参与率的情形下"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可能不仅不是一个社会法治、宪政与民主进步的标志,而可能正如相反,它的的确确是在法治、宪政与民主的名义与幌子之下行专制统治之实的典型例证;而公民以独立自主的自治判断为依据以冷漠的心态和不参与的行动来行使其政治权利和自由,却可能不仅无害于民主、法治与宪政,而且反倒对于民主、法治与宪政的真正落实有大功与大利。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是独立自主的个体,他们并不需要由国家来告诉他们什么是共同体好生活的理念。只要社会能维持法制秩序,每个公民尽可追求他自己心目中的好生活而不妨害他人。公民是一种法定身份,并不是参与的结果,公民有自行决定参与或不参与的自由。"⒆因为,"民众的冷漠,表明他们已经成熟,不再容易受别人的扇动和鼓惑。民众的冷漠,意味着他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生活支点,开始为自己而活着,而不再是别人。民众的冷漠,说明国家的政治权力正在从社会领域逐步地退出,普通百姓开始拥有了自由的天地。"⒇
言论自由权利是公民自由表达政治意见、政治主张、政治观点而不受政治权力非法干预和追究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而不受政府的压制、干涉或惩罚;而不是指人们必须向他提供演讲厅、电台或出版机构,通过这些条件来阐述自己的观点。"(21)进一步讲,"言论自由的权利意味着自由地倡导自己的观点并承担可能的后果,这些后果包括与其他人不同的意见、遭别人反对的意见、不受别人欢迎的意见和缺乏别人支持的意见。'言论自由权利'的政治功能是保护不同意见者和不受欢迎的小部分人免受强权的压制,而不是保证他们所没有获得的支持、优势和奖赏。"(22)可见,言论自由权利所保护的主要是公民发表言论的机会、渠道与条件,至于言论的内容应由言论者本人负责,倘若其言论内容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言论者理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我看来,对于民主、法治和宪政而言,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重点可能并不在于言论者发表什么样的"建设性"主张与见解,其保护重点可能应当放在对言论者发表针对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批评性"的主张与见解上,换句话来说,我认为言论自由权利的重心似乎并不在于保障言论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肯定",而在于保障言论
者的言论对某些政治决策与政治措施的"否定",言论自由权利的核心与实质是也应当是以政治批评为中心的"否定权"。这种否定权存在与否、落实程度如何,乃是验证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之有无以及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因此,就法治的人文关怀而言,言论自由权利之否定权意义重大,可以说是法治真实存在和实行与否、真正的法治人格形成与否、真正的法治主体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对此,胡适早就指出过:"民治国家的阿斗不用天天干政,然而逢时逢节他们干政的时候,可以画'诺',也可以画'No'。独裁政治之下的阿斗,天天自以为专政,然而他们只能画'诺'而不能画'No'。所以民主国家的阿斗易学,而独裁国家的阿斗难为。民主国家有失政时,还有挽救的法子,法子也很简单,只消把'诺'字改做'No'字就行了。独裁国家的阿斗无权可以说一个'No'字",他说:"'在西欧选举权普遍的国家',宣传的法螺吹过之后,那些'出党费、开报馆、办无线电广播的人'终无法叫那绝大多数的阿斗不画一个No字。而在独裁国家里,就不容易制造出一个No字来。"(23)
第三,法治的人文关怀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精神性生存与发展方面,法治十分重视对现实的人的社会自由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这种社会自由权利的范围比较广泛,但对于法治以及民主、宪政而言,特别重要的应当是迁徒自由与职业选择自由的权利、政教分立与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利,结社自由与社团自治的自由权利。以一种宽容的平和心态来看待个人的这些社会自由权利,并在法的规范与制度上予以落实,同时又在法的观念、意识与精神方面予以肯认与倡导,乃是现代法治之人文关怀的重要内容。
四、法治的人文关怀的实质在于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在于对个人之人格、价值与尊严的肯认与保障。
法治的人文关怀之焦点在于对现实生活之中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的价值、人格与尊严的充分尊重,其秩序追求与规范和制度设置均以此为宗旨和目的,它要求并奉行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把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真正地当人看。因此,它尊重并理解现实生活之中具体的个人对自身当前生活与未来生活的选择与规划,尊重并充分保障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对自身生活方式的自主安排。这样,法治在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上、在观念意识与精神原则上,就不能不表现为对真实的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的充分尊重,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经验在时间的延续之中自然地就成了历史,因此,法治对人类生活的传统与习俗也就不能不以极其真诚的宽容大度予以接纳,并十分审慎地斟酌损益,以为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现时生活的秩序之形成服务。
正是由于法治不仅在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规范与制度设施上,都与现实的具体的个人、与这些具体的个人的真实的生活,且与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历史经验,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法治也才在本质上成为真实的个人的现实生活之需求并成为其生活本身的一部分。所以,对于真实的具体的个人来说,法治既没有与其真实的现实生活脱节,也没有成为其真实的生活之异化物;法治既不是那高高在上的、由别人来描绘的现实而具体的个人的生活理想与蓝图,也不是什么先知圣人用来指导或引导现实而具体的个人如何进行生活的原则与指南;它恰恰正是现实而具体的个人自主地过其现实生活之内在需求与具体形式之一。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会在自己的真实的生活过程中,在生活经验的积累与生活教训的总结之中,逐渐地对法治这种制度化的机制抱有高度的信任和极强的信心。也正是在现实的个人的具体的生活之中,人们才会逐渐生成并 《法治的人文关怀/姚建宗(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