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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建国贪污公款案刑事判决书


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5万元。

  167、05045874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出具的“证明”、0514055号银钱收据第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大病补助款人民币10万元。

  16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1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2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安苑里中学交来文件汇编费人民币4元。

  169、北京市

安苑北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2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4元的文件汇编。

  170、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80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补超支款人民币3万元。

  171、中国工商银行05045880号转账支票及朝阳区公疗办在该行的存款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人民币1万元。

  17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2月3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73、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2月3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74、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81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62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超支补助款人民币20万元。

  175、05045881号转账支票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出具的“证明”、571185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该单位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超支补助款人民币13万元。

  176、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62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2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朝阳区技术监督管理局交来资料费人民币10元。

  177、北京市朝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2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过价值人民币10元的资料。

  178、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05045834号转账支票存根、5698457号银钱收据第二联及相关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2002年1月,朝阳区公疗办拨付鲁迅文学院超支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

  179、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证明,该对账单无上述人民币3万元被转出的记录。

  180、05566124号转账支票及鲁迅文学院出具的“证明”、4509709号银钱收据第三联、相关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证明,2002年1月,鲁迅文学院收到朝阳区公疗办拨付的超支补助款人民币1万元。

  181、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上述人民币1万元被转出的记录。

  182、朝阳区劳保局提供的5698457号银钱收据第一、三联证明,该银钱收据记载,2002年1月10日,朝阳区公疗办收到新源里中学交来资料费人民币5元。

  183、北京市新源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在2002年1月10日未从朝阳区公疗办购买价值人民币5元的资料。

  184、朝阳区公疗办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对账单及04791652至04791675号、05493801至05493806号、05493808号、05493810至05493816号、05493818至05493850号、08528001至08528004号、08528006至08528008号现金支票证明,2002年1月至7月,朝阳区公疗办以上述现金支票先后78次从银行支取了人民币共计3 278 580元。

  185、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及现金日记账证明,该账目材料无以上78笔共计人民币3 278 580元被转出的记录。

  (三)鉴定结论

  18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033号笔迹鉴定书证明,朝阳区公疗办2001年12月30日第014号至第038号、2002年1月30日第001号至第024号记账凭证中所附25张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的填写字迹(包括“张宗萍”签名字迹)均为李建国所写。

  18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053号笔迹鉴定书证明,第517477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除“张淑贤”签名、日期的字迹及收款人栏“陶”字外,其余填写字迹均为李建国所写。

  18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119号笔迹鉴定书证明,第517477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收款栏的“陶”字是李建国所写。

  189、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文字第52号、34至38号、40至45号、48至50号、90号、91号检验意见书证明:5174777号、5698632号、5698638号、5698648号、5698650号、5698644号、5698456号、5698462号、5698642号、5698463号、5698640号、5698465号、5698466号、5698469号、5698471号、5698457号、5698461号、5698647号、5698467号、5698460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第二联上分别盖印的“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三○一研究所结算财务专用章”、“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八所结算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一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十二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第六二五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财务专用章”、“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结算财务专用章”、“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三所结算财务专用章”、“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财务专用章”、“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结算财务专用章”、“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鲁迅文学院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财务专用章”、“中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结算财务专用章”印文与相关17家单位提供的印模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19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会字第13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朝阳区公疗办2002年8月31日库存实有现金6 881 026.19元,与交接实有现金1 780 .26元相差6 879 245 .93元,即库存现金亏损6 879 245. 93元。

  19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03)京检技会字第14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证明:(1)朝阳区公疗办1993年至2002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款未入账合计金额734 702.88元,少付款多记账合计金额5 897 690元,1999年12月末借方余额少记28万元,致使借方金额累计6 912 392.88

元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未反映。(2)朝阳区公疗办1993年至2002年8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由于付款未记账33 146.95元,多提现少入账及提现未入账合计金额6 879 245.93元,致使贷方金额累计6 912 392.88元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未反映。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建国贪污公款案刑事判决书(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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