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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建国贪污公款案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建国,男,45岁(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专科文化,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49号楼5门1201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3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彦,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静,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2003)京检二分公诉二刑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犯贪污罪,于200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国及其辩护人李海彦、田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员期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负责财务出纳各项账务处理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3年、1995年、1999年至2002年间,采用收款未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和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及多提现少记账和提现未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公款687.9万余元,案发后仍有61.1万余元未归还。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曲亚丽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建国身份证明材料,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等账目材料,抓获经过材料,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李建国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此外,李建国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李建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已全部退赃,有认罪悔过表现,希望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建国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朝阳区公疗办)出纳员期间,于1993年、1995年和1999年至2002年间,利用负责给辖区内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拨经费款和处理出纳各项账务等职务之便,采用收款不入账、少付款多记账、少记年末结转金额、多提现少记账、提现不入账和私刻辖区内部分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财务章、模仿他人签字等手段,非法侵吞、骗取所在单位公款人民币6 879 084.93元,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和用于个人购买国债、国库券、纪念币、邮票等支出。

  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赃款人民币6 267 132.95元,已发还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保局)。另根据李建国的交代,从其本人及其父母的住处起获大量纪念币、邮票及2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内存人民币共9万元,已冻结),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刘觎(朝阳区公疗办会计)的证言:朝阳区公疗办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的票据、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都由李建国负责,发票的购买和使用也由李建国负责。我作为会计负责总账、明细账和档案。我依据李建国做的传票及收据情况记账,不核对银行对账单。超支补助款的发票我都审核过,都有发放人签字。我没有发现有冒充或者模仿签字的情况。大宗提现金都应向主任说,我们规定保险箱里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我没有记过华夏银行账户的账。

  2、证人曲亚丽(朝阳区公疗办主任)的证言:我于1991年前后任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我们对超支补助款发放金额有一定微调权,数额是公疗办集体决定的。李建国按我们的决定打一份明细表交给主任或者直接交给发放人。只要明细表上总计与下发的总数吻合就可以,各单位具体应发放的金额我们不复核。明细表一般由发放人存起来。2002年初我任主任后一般向李建国要一份存档,也不对该表具体审核。2000年和2001年由张淑贤负责中央单位领款签字,我和张宗萍可能代签过。具体发放手续是,中央单位接到我们通知后,派人拿空白发票到负责超支补助款发放人处,根据我们的发放明细表填好超支款金额,并撕下第二联,由发放人在上面签字,各中央单位人员拿着有签字的发票到李建国那里领支票,同时将有签字的发票留在李建国那里,作记账凭证。这时各中央单位才知道应该发给的超支补助款的金额。大约1999年起,每年对中央单位增加一笔大病补助款,我们没有微调权。具体发放手续与超支补助款的发放手续一样。此外,2000年和2001年张宗萍不负责中央单位款项的发放。

  3、证人张淑贤(朝阳区公疗办原主任)的证言:中央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包含三部分,一部分是基本指标款,每年每人80元,逐月拨付至各中央单位;第二部分是超支补助款,1992年后逐年增多;第三部分是大病补助款,从1999年始发放。第二、三部分经费都是年底或者第二年初一次性拨付到各享受单位。我们对超支补助款的调整请示过市公疗办。具体发放过程是,我们根据文件精神,让负责管理中央单位资料的李建国打出一份单位基本情况表,列明单位名称、人数、已拨数、花费数、年底应补标准总额,然后我们在全科讨论决定每个单位的具体应拨金额。这个金额与上级拨的指标款有差别。李建国把表拿走,按决定数额重新制作一份发放明细表交给我,明细表上列明各单位具体金额和汇总金额,汇总金额与上级拨款金额一致。这份明细表还可能调整,并由李建国重新制作。正式明细表交给我或者曲亚丽,然后交给发放人,我没有对正式明细表再审核。各单位来领超支补助款之前不知道具体数额,他们来时是拿空白收据,按明细表的金额具体填写。我负责了2000年至2002年超支补助款的发放,发放后明细表有的我自己留着,有的交给李建国或者曲亚丽了,没有具体规定。大病补助款也是我发放,我们按市里的明细表发放,没有调整权。李建国任出纳期间,保管财务章和法人名章,还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公疗办使用现金的情况不多,大笔提现一年也就两次。此外,1997年左右,经我决定,我们单位以公疗办的名义在华夏银行开立了一个账户,用于存放暂存款。开户手续是李建国办的,所有手续也在李建国那里保管。1999年,我们要从卫生局划到劳动局,就决定将这个账户清掉,将这个账户内的钱都拨给区属医院。

  4、证人张宗萍(朝阳区公疗办副主任科员)的证言:出纳凭我、张淑贤和曲亚丽三人中任一人的签字就可以发放超支补助款。我们每发完一个单位,就在明细表上该单位处划勾或者作别的标记。我发放时不再对明细表审核,发完后明细表应当存档。2000年、2001年和2002年1月我发放的是区属单位补助款。

  5、证人孟庆莲(中国农机院职工医院院长)的证言:2001年2月5日,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

知农机院后勤服务公司负责人吕静,让把大病补助款4万元退回。吕静把这事告诉我后,我拿着一张4万元的支票找到李建国。当时我问李建国为什么退回,他说是因为农机院改制,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我说根据政策我们还有5年的期限,他坚持说要退回。这样我把4万元的支票给了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6、证人张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技术情报研究所出纳)的证言:每年领取大病补助款之前我们不知道朝阳区公疗办应该拨给多少大病补助款。2000年,朝阳区公疗办电话通知领大病补助款,我拿一本空白发票找到公疗办的张主任,张主任告诉我是10万元,我就填了一张10万元的收据,张主任在上面签字后,我到李建国那里拿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大约十天后,李建国打电话来说钱拨错了,要求退回7万元。我向所长汇报,所长不同意。又过了十天左右,李建国又打电话来说钱确实拨错了。我再次请示所长,经所长同意,我开出一张7万元的支票交给李建国,李建国开了收据。

  7、证人廉素一(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计划财务处出纳)的证言证明:每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建国贪污公款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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