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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苗勇法律论文网


致自身价值的大跌,甚至成为一个负价值的人,最终为社会和人民所唾弃。树立了这样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人,就能抵挡任何黑色的诱惑,堂堂正正地做人。
其次,培养高尚的从政道德。道德是规范人的言行的行为规范,它是从内在方面对人行为进行制约,因而是预防贪污受贿的十分有效的办法。一个具有了崇高职业道德,便是具有了政治良心的人。所谓政治良心,就是指人们在政治活动 中的良心,即人们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政治道德义务时,对所负的政治道德责任的内心道德感知和政治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是人对其政治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政治良心的内容包括同情心、怯恶心、是非感和团结心。(24)具有这种政治良心的人,就能时时处处能够用美好的 情操,来约束自己的私利,有效地遏制自私观念在自己头脑中滋长,真正做到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这样,腐败的内在结构,也就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人身上形成。
第三,摆正自身利益的位置。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自己的物质利益。人们的一切行为,无不和他们的切身利益有关。马克思说:“人民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比如在经济领域中,人们经营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利润最大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劳作,当然和他们的薪水是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必须和他所处的社会和时代密不可分,有一个度。脱离这个客观条件,企求超越式的豪华生活,就会产生畸形的物质需要,就会滋长自私自利的个人主义观念,就必然会走向腐败。只有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把自己的物质需求,建立在客观条件之上,才能正确地处理好私利与公权的关系。做到了“知足者常乐”,或者等而下子,起码可以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腐败的根源也就能被有效的堵塞。
从外在方面预防,就是要通过制度设置,来阻断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一是要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对权力制约的根本点在哪里?就在于通过对权力行使的制约,防止掌权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滋长私心,使公权向私利扩张。因为掌权者具有特殊的身份,是人情、金钱和美色所攻击腐蚀的对象。毛泽东早就说过:“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25)尤其在“官本位”意识十分强烈的中国,权力被人们奉为至高的地位,在这种环境中,权力的载体——掌权者很容易被腐蚀。如果不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制约,那么,在各种诱惑面前,掌权者就可能欲望膨胀,私心滋长,被俘虏过去。可见,掌权者的腐败,并不是权力使然,而是自己在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中,被各种“海妖”的迷人的诱惑拖下了水。因此,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强有力地制约,就如同船员们把奥德修斯紧紧捆绑在船桅上,抵挡住各种“海妖”们的诱惑。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正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但遗憾的是,我们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够,致使许多掌权者自觉不自觉地被社会阴暗的东西所腐蚀,滋长了私心,走向了腐败。
二是要对掌权者的利益进行监督。而在各国反腐败的斗争中,实施所谓“阳光法”,即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举措。韩国政府实行了公务员财产登记,实行了“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真名制”,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美国法律规定,总统、副总统等1.5万名高级官员在就职时要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产状况,以后必须按月申报,一但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法国资金透明法规定,政府成员、地方高级官员在被任命或上任后的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清单。日本规定,内阁成员必须公开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汽车、字画和古董等。阿尔巴尼亚也于1995年公布了财产申报的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其个人及家庭的动产与不动产及参加商业活动的投资必须申报。台湾于1993年6月通过三读程序,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行了四项强制原则——强制申报、强制公开、强制托管及强制处罚。“让阳光照亮体制”,使公务人员的财产及其变动情况受到社会的监督,无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遏制钱权交易等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26)借鉴国外有效经验,在我国推行“阳光法”,必将对预防贪污受贿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凡掌握公权者,必须将自己

的收入向职权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如果隐匿个人财产,应当追究相应责任。在《刑法》增加严重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罪名,凡故意不申报个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就能防止个人的需要向畸形方向发展,遏制自私观念的滋长,从而有效地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是要从严治吏,从优待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管理好执法队伍,因为法治的本质在于吏治。法治的失败,就是吏治的松懈;而吏治的松懈,必然是贪污受贿泛滥。因此,必须用缜密的法律,来管理好干部队伍,制约权力的行使。同时,对出现腐败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凡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一律开除。以这种铁的纪律和法律,告戒掌权者,要依法行使职责。同时,又要从优待吏,为他们有一个体面的生活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绝对否定或肯定“高薪养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贪污受贿,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从经济人的角度分析,下列公式无疑是正确的: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能遏制贪污受贿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易导致贪污受贿
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
关于从严治吏、从优待吏,新加坡的经验十分值得借鉴。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为切实执行该项法律,反贪污调查局具有广泛权力。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该局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贪污者除被罚款外还可以被判徒刑;调查局有权调查贪污人在银行的存款、股票数额、费用帐户,甚至可以查找其家人的帐目;犯罪人职位越高处罚越重。 反贪污调查局自成立以来,秉公执法,处理多起贪污受贿案件。新加坡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副部级)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一名在监狱工作的警员,只因帮犯人买了条香烟收受15元“好处费”,被查出后不仅被解职,而且被判3个月徒刑。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曾为“公共住房”建设立下功劳,深受李光耀器重。反贪局调查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而且还希望通过老领导李光耀出面帮忙。李光耀闻讯后怒气冲冲,令其停职,接受调查。郑章远最终畏罪自杀。关于从优待吏,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政府公务员每个月工资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政府按该公务员月薪的20%比例提供公积金,双方各交一半(发生经济危机时比例适当调整)。就是说每个公务员享有工资40%的公积金,以个人名义存在银行。这份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随意提取。按制度规定只能用于四项内容:(1)购买住房;(2)医疗治病;(3)为子女交学费;(4)养老基金。养老金必须在退休后方可领取,政府不另发养老金。可以想象,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全家生活富裕,安居乐业。 但是,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者,一律全部撤销其公积金。如商业部一局长,以购买新汽车的理由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付款后他却不买汽车而挪于它用。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被监禁一天,政府开除其公职,而处罚最严重的则是取消他50多万新元的公积金。可以想见,在如此严厉的法律面前,又有几个人敢冒此风险因贪小便宜而毁掉自己整个后半生呢!正是由于这样从严治吏、从优待吏,新加坡政府才成为了世界上最廉洁的政府之一。(27)如果我们这样做了,廉政建设肯定会做得更好。
总之,只要我们从内外两个方面下工夫,就能从根本上有效地割裂公权与私利的结合,从而达到预防贪污受贿的目的。



注释:

贪污受贿的胚胎性原因及其预防/苗勇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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