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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王立民


可胜纪。”笔者认为,这句话告诉人们两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方面是唐律的制订者用比前人更高明的立法技术,删去许多繁琐的内容,使律条更为明了。第二方面是以恤刑为原则,把许多重刑改为用轻刑,使有些原来适用于重刑的犯罪,现适用于轻刑。这两个方面都不涉及使法网变疏的问题,因此不能认为“削烦去蠹”就意味着使唐律变得疏而不漏了。

综上所述可见,唐律不是一部疏而不漏的法典,相反,却是一部密而不漏的法典。唐律制定者的功绩在于,用较高的立法技术,使唐律的律条简明化,同时又不使它的法网变疏,乃致有些罪犯成为漏网之鱼。至于加密法网方法那是多样的,其中包括:违反唐令、格、式的行为要依唐律被罚;有些违犯礼、理而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要被罚;用比附的办法亦使有些律条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也一起被罚等等。

①[日]仁井田升著,票劲等译:《唐令拾遗》,第566页,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②参见:刘俊文著《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70——273页,中华书局,1989年版。

③《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326页。

④《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247、252页。

⑤《旧唐书·刑法志》记载说,唐太宗贞观时期制定的唐令有一千五百九十条,共三十卷,即“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这一数字比《唐六典·刑部》记载的数字稍多。

⑥《大唐开元礼》有《四库全书》本和清光绪十二年(公元1887年)公善堂校刊本,现有中华书局1990年版。

⑦《旧唐书、刑法志》。

⑧《贞观政要·赦令第三十二》。

⑨《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⑩《商君书·说民》。

⑾《盐铁论·刑德》。

⑿《晋书·刑法志》。

⒀《贞观政要·赦令第三十二》。

⒁《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王立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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