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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的刀光剑影——中国计算机犯罪实体法的体系


约简,覆盖范围却很宽,比起其他国家的立法,篇幅似乎小很多。
刑法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禁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在一部行政法规中,条文覆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该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利用互联网实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所没有明确列举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仍然是刑法第287条精神的继续,把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利用互联网这种工具实施的犯罪。

七、惩治侵犯通信自由的犯罪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犯罪化。
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处罚。 在这一规定中,电子邮件和其他数据被归入通信的范围。而互联网只是实施该罪的途径之一。

八、惩治窃取、破坏信息的犯罪
《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该条规定可以分别适用刑法有关个人通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迹象表明有创立窃取、破坏他人信息的独立罪名的努力。

九、惩治扰乱电信秩序的犯罪
《电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所实施的下列行为,都属于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1、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2、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3、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4、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电信条例》规定有本条例上述第(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的行为在刑法中亦有所规定,即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定为盗窃罪。其他二项的行为尚没有对应的刑法条文可以适用。

十、惩治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
电信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条例》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网络空间的刀光剑影——中国计算机犯罪实体法的体系(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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