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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等法学专业教学改革


浅议高等法学专业教学改革
杨文杰
(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 陕西宝鸡 721000)
摘 要:高等法学教学改革存在一系列问题,制约着其向更深层次的发展。应当明确高等法学教学改革指导思想,还应坚持教育的适应性和目的性。把能力培养作为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把教材建设作为基础工作。
关键词:高等法学教育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教学质量 教材建设
高等法学教学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文明、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高等法学教学自身客观规律的要求。多年来,虽然各方大力倡导高等法学教学改革,然而改革并未取得公认的成效。这就引起我们不得不探求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高等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学专业教学改革应当以正确的思想路线为指导。有人指出:“从社会主义性质、法学学科特点,国内外形势和我们产品的社会评价来看,我们法学教育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培养德才兼备的政法人才。这是培养未来政法人才的需要,是法学教育规律内在的要求,所以法学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决不是权宜之计,不是一时政治斗争需要提出来的。”[1](p319-326)因此,深入开展法学教学研究活动和对高等法学教育规律的掌握和运用,毫无疑问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三个至上的理论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学专业教学改革还应提高教育的适应性。所谓教育的适应性,是指教育必须依据并符合社会和教育的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不断完善自身并向前发展。[2](p335-344)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必须提高其适应性。“教育适应性是教育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高等法学教育概莫能外”。[3](p335-344)。高等法学教育的适应性,要求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人才,不仅有“专政机关”实施镇压职能的专门人才,而且主要应当是履行保护职能的专门人才;不仅有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而且还有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人员;不仅有国家机关的人员,而且还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否则无法适应社会不同层次的需要。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应当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提高教学质量不能是一句空话,应当具体落实在人才素质上,既包括专业素质,也包括政治素质。高等法学教育,既要传播知识,在此基础上又要努力培养学生健康人格,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兼备的现代型合格人才。有知识而无能力,有能力而无人格的大学生,不但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对人才的素质要求,也不能全面体现大学的育人功能。化知识为德性,化理性为人格,实现知识素质和人格、德性、政治素质的高度统一,才是高等法学教育合格的高质量的人才标准,这种人才观才符合提高教学质量的最终要求。
二、高等法学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
博登海默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4](p491)。如果学生没有过硬的本领,市场就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说“不”。法学院系或专业,作为法学人才的“生产者”,如果不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在人才市场竞争中自己的“产品”必然出现卖不出去,最终影响“生产者”无法生存而退出市场。人才市场上学生的竞争,也可以说是学生母校教学质量的竞争。
因此,面临法学人才市场的挑战,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必须有危机感和紧迫感,积极迎接挑战。把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能力作为教学的重点。"各国法学学术教育通常是由作为学术中心和教育中心的大学来进行,其主要任务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的原理,知识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思维能力和洞察力。[5](p92-94)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代尔教授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设备优良的大学是教授和学习这门科学的最好地方.”[6]值得肯定的是澳大利亚的做法,大学法律教育实行双学位在打好扎实的基本功的基础上,把学生能力培养列入教学的主要内容。[7](p7-10)。
 “大学教育是一种理论知识教育,但从根本上讲更是一种方法论教育”。[8](p3-13)必须建立起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模式,不能简单地把学生当作教学客体,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判例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案例教学法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对教授而言,并不是在传授作为知识的真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学生而言,较之对实质性法律制度的了解,关键在于懂得怎样适用这些制度在此,方法比实体更受重视。传统单向讲授法虽然有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原理和规范内容,但不利于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而英美法系国家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应予借鉴。
学生的能力是教学质量的核心,离开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奢谈教学质量是不可思义和不可想象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的核心应当是学生能力。法学专业学生并不是法学人才市场上的商品,学生不过是人才市场法学专业能力的所有者,学生以所有者的身份在人才市场上以法学专业能力为交换的客体,这种客体当然是依附所有者的人身。因此,人才市场是以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专业能力为交换的对象,而这种专业能力的高低就是商品质量的高低,商品质量高低必然影响到商品需求一方需求的积极性。学生专业能力的质量就是教学质量的表现和归宿。因此,没有高等法学教育的优秀法学教学质量,就不可能造就出高质量的法学专业人才。高等法学专业人才的高质量来源于法学教学水平的高质量,是高等法学教学水平的体现和反映。
法律人的专业素质应当是既有专业的全面性,又有能力的专一性。传统高等本科法学专业教育内容涉及到了所有的部门法学,而没有对一定部门法学进行深入教学。虽然有些大学曾经划分了一定的法学学科专业,但教学内容上绝大部分内容还是相同的。即使有些深化课也未能真正深化,只不过是对原来学过的课程作了一些肢解和重复,引不起学生的兴趣,未能达到好的效果。
上述问题成为妨碍对学生专业能力培养和提高的重要因素。也表现了高等法学教育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已经形成的法律职业划分的需要。在能力教育方面未能突出高等教育的高等专业人才能力方面的特质。实际只有知识的广度而无深度,只有一般的能力而无精通的能力,更与社会对不同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法学专业高等教育一方面在提高学生法律综合素质的同时,另一方面应着重培养学生在某一专业方面的技能,作到一专多能,这种类型的法学专业人才才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三、高等法学专业教材建设
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虽然更新周期近年来已经缩短,并形成了规律,每两年修订一次,但是与飞快发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理论界的最新动态的变化还是滞后了两年。每个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的应当是最新的法律信息,没有最新的教材作为基础和保障必然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因此,教材应当每年都进行必要的更新,保证教材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新颖性。另外,还有许多教材编出后就再也没有修订过,出于某种利益关系的考虑,学校发到学生手中的这些教材不在少数。对于这些教材,说实在不是更新的问题,而是应当封杀的问题。撇开这类教材本身的质量不论,单就内容陈旧过时,也是无法让人容忍的问题。
教材内容不能反映最新理论前沿的动态。只是片面的以一家之言代替众家之说,对学生形成误导,无法启发学生的思维和智慧,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素质,对学生未来走上工作岗位应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带来负面影响。当学生无知到不了解和掌握不同学术观点,可能造成在工作中听不进去不同意见,误以不同学术观点皆为谬误,自以为是,我行我素,这是非常危险的。当然教材在介绍不同观点时,作者(编者)对自己所持观点可以介绍,但是应当以介绍通说或主流观点为重点。那种认为教材中不应当有不同观点,甚至以为不应当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应当说是落后的过时的观念。我们每个读过[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这本书的人,无不为其精辟深刻的见地所倾倒。译者在中译本序言中说“博氏本人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的哲学思考,构成了本书的核心。”这恐怕正是这本教科书的魅力所在。[9]
从事相应法律职业的人员有资格准入的要求。这些资格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获得的。目前高校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这一现实。我们认为高校大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学校的法学教育水平和质量。而要提高通过率没有相应的与这种考试所要求的内容相统一的教材,势必影响通过率。进而影响学生乃至学校的前途和命运。
大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是靠自学,没有好的教材,自学的效果必然受到一定影响。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工作者希望有中国自己的优秀的高等法学教材诞生,也希望同仁不遗余力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张力 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C]《政法教育研究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吴光普 论教育的适应性[J] 转引自《政法教育研究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10月第一版
[3]汤能松等 论高等法学教育的适应性[J]《高等法学教育研究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10月第一版
[4][9]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5]滕丽 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探索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月第2期
[6]MartinLyonLevine(ed). Legaleducation[M] . HantsDartmouth,1993.
[7]黄文艺 法律教育四题[J].法律科学,2002,(5):
[8]董和平 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J] 法学教育研究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浅议高等法学专业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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