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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粮食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益好转好或资产变现时再予补缴。” 2、社保关系接续 根据《破产法》及湘劳社发〔2002〕188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必须为职工缴足至宣告破产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社保费,并可为职工预交一定年限的社保费。“被裁减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由单位招用再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凡预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如被新且建单位或其他企业招聘,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他该由单位或企业(主)缴纳的部分,应如数按月退给本人。” 未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①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则将按湘劳〔1996〕336号文件规定,每少缴一年,核减视同缴费工龄的20%(原投保合同制工人除外)。②1996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者,如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中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本人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 3、离退休人员人均预期10年余命金 按照国发〔2000〕8号、湘政发〔2000〕15号、益政发〔2000〕18号规定:“国有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出售国有资产的所得收入,原则上必须为该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10年的基本养老金。”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凡未按上述规定留足有关费用而形成的缺口,不得列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所需费用由批准关闭破产方案的同级政府负责。” (四)医疗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我市出台了《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益政发〔1999〕13号),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或拍卖清算时,首先应留足在职职工当年和退休人员以后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只能享受当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按规定终生享受。”2003年6月30日出台的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规定:“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按本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县医保从1997年开始,2001年出台《桃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桃政发〔2001〕2号),一直是按“谁交费谁享受,当年交当年享受,不交费不享受”的原则进行的,至2003年7月全县共有203个单位26336人参保,但所有粮食企业从未参保,如按湘劳社发〔2003〕142号文件标准,粮食企业应为304名离退休人员缴纳550.44万元医保金。 (五)“三条保障线” 国企下岗职工进入由中心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进中心协议期满(3年)后尚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24个月后进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此即“三条保障线”。由于对第一条保障线现今不再办理,粮企职工涉及的主要是失业保险与低保。 1、失业保险 1999年1月,国务院以第258号令形式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3月省政府以第144号令形式颁布了《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对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享受时间、享受标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①享受条件主要是三个。一是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为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其中2%由单位负担,1%由个人负担。二是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三是未领取安置费。据湘劳社发〔2002〕188号文件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②享受时间与缴费时间挂钩。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时间则增加2个月领取时间,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时间(折合11年缴费时间)。③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县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至2003年7月我县参保企业183个,参保人数(不含粮企)22944人,滚动结余643万元。各粮食企业历年共缴失业保险费23万元,至今欠缴133.4万元,按规定应收滞纳金325万元。据一般情况来看,失业保险缴纳难度较大。一是企业无力交。各企业负债累累,运转艰难, 再拿出458.4.万元交失业保险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二是企业不愿交。一方面从理论上看,享受失业保险人员应是40岁以上者。各粮企企业40岁以上者为437人,除90名内退人员外,尚有347人,如果享受失业保险的为200人,扣除每人每年60元的手续费后,应发放失业保险费84万元(按24个月计);如果享受失业保险的为300人,应发放失业保险费126万元。即使不收滞纳金,各企业应缴133.3万元,各企业不会很热心。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按规定领取了安置费的454人不能享受失业保险,而40岁以上者都包括在这454人之内。最后结果是,失业保险交了,但能享受的人廖廖无几。三是职工不愿享受。据测算,职工个人最多可享受失业保险4200元,最少可得安置费9900元,职工会主动要求领取安置费而非失业保险。综上所述,失业保险以不缴纳为宜。 2、低保 1997年,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明确低保原则是应保尽保。至2002年底我县有9360户、14135人加入低保,发放低保补助374万元。我县低保标准为120元,即家庭人平纯收入低于此数时,由民政部门补足缺口,全县补助标准为人平每月26元。目前,各粮食企业共有128户、216人纳入低保。 四、对粮食局《方案》的分析 近几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县粮食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大

《关于全县粮食企业改革的调查与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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