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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简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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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宋世杰主编:《中国行政法律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8页。
[2] [3]马怀德:《论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1998年第2期,第88页和第89页。
[4]参见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第25条,该条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在列举听证范围时,没有“等”字。
[5]杨惠基:《试论听证主持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4页。
[6]实际上,《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第16条已有这样的规定。
[7]刘飞宇:《论听证当事人》,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宪法学、行政法学》,2002年第6期,第48页。
[8]参见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164页。

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简要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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