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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


唐朝统治阶级的这种思想与以往封建统治者的重刑思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三、对《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的研究
  
  钱大群在2000年发表的《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一文中,对唐律的结构及书名的来历做了严谨细致的考证和分析。文章总体以通过分析唐律的结构、特别是“疏”的结构来辨析和评议今传唐律的书名。
  
  唐永徽三年为“律”制定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定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钱大群指出,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合为一体,包括律文、注文、疏文三部分。从三者的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律文的适用等所做的补充解释和说明,在《律疏》制定前就已存在;“疏”是在《永徽律》制定之后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律和注可以离开疏而单独存在,但疏文不可以。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含义的解释称为“义疏”,这种情况在唐代已经很普遍,对律之义疏则简称为《疏义》,“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所做的全面解释。《唐律疏议》的版本中,就目前所见,最早的滂熹斋的宋刻本称为《唐律疏义》,但在宋朝元朝时期也有称为《唐律疏议》的本子传世。《律疏》在清朝的称谓并不统一,《四库全书》在收录时遵照元代已定本卷首书名作《唐律疏义》,也有民间传抄或传刻的《唐律疏议》,而后者的影响更大。
  
  究竟哪个书名更合理、更准确?钱大群指出:“议”与“义”文殊,实际上是结构分析上的分歧与矛盾。从《律疏》的内容结构上看,疏是由“议”和“问答”两部分组成,疏下首先是“议”,对律文及注的意义用议论的方式做分析和阐发,“议”之后常常设“问答”,即列举实例以做解释。“议”和“回答”在对律的解释上,从内容结构关系上分析,二者是平行、平列的地位,从用词和书写形式上看,二者地位也是并列的,由此看来,把同义的“疏”与“议”连起来称为“疏议”欠妥,从结构上说,用“议”而不用同等地位的“回答”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准确的。而“疏义”则更好地揭示了《律疏》的性质,因此,钱大群认为《唐律疏义》更确切。
  
  四、结语
  
  观察上述两位学者的研究成果会发现,他们都是运用微观与逻辑的方法,从一个点出发,由小及大,从而揭示《唐律疏议》的实质问题。比如后来的霍存福、丁相顺的《唐律疏议“以”“准”例析》也坚持了这种以小见大的写作风格,不仅透彻的揭示了问题,也体现出严谨的文风。
  
  参考文献:
  
  [1]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程树德。中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
  
  [3]钱大群。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J].历史研究,2000,(4)。
  
  [4]霍存福,丁相顺。唐律疏议“以”“准”字例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5)。
  
  [5]王立民。唐律内容疏而不漏的质疑[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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