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刘海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作者简介:刘海鸥,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外国法律史。
摘 要: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内涵丰富,“天人合一”是传统的生态保护法律和实践的思想基础;生态道德教化在民众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及生态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值得今人借鉴。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模式为现代环境保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奠定了历史基础。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 (2010)04-0040-05
尽管环境保护的口号是现代人提出来的,但是环境问题古已有之。事实上,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更好地生存,是地球上所有民族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的态度、意识或价值观念使得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在19世纪,西方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之后,在以人类的发展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的作用下,环境与资源的持续恶化与枯竭,迫使各国不得不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加以反思。我国在5 000年的农耕文明发展历程中,由于对自然的认识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以及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实践,不仅使传统的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得以维持,而且也与当今凸显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有着不谋而合之处。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环保法律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传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不变的追求。无论是帝王、先哲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都从未将自身与自然根本对立起来。内涵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几千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价值理想,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历代生态保护法律与实践的基本方向。
(一)“天人合一”思想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认识
“天人合一”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为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先民基于原始的生产方式产生了直观、朴素的敬畏自然、尊崇自然的观念。这种朴素的自然观经先秦思想家的系统论证,成为了完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体系。夏商统治者以天命神权观念控制人们的行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在西周时期,人们认为天命不但是变化的,而且其变化在于人类行为的善恶,其归属也受人的行为性质的影响,并赋予了天命以伦理特性。周武王时期,便有了天命和民意相统一的认识:“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尽管这种“天民合一”论还不能说就是人与自然的“合一”,但它成为了后来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直接历史渊源。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在天人关系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他首先将人道与天道统一起来,“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与万物是一个本体,如果能做到“仁民而爱物”,就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的和谐相处。《中庸》中的“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进一步说明自然与人既是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人能够协助天地化育万物,并且应该做到“致中和”,从而使“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易传》将天、地、人并列为“三才”,在肯定人的价值的同时,认为“大人”应该“与天地和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才能达到天人和谐。苟子则认为天人有分相,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制天命而用之”。道家的生态思想基础源于老子对”道”的阐释:“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进一步阐释“道”的本论思想,认为天地万物出于道,自然界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要顺应自然规律的变化,要自适其适,无为不为,要“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这样才能达到“畸于人而侔于天”的和谐境地。《吕氏春秋》在总结先秦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在天人关系上提出“法天地”和“因性任物”的主张。如果说在其他方面诸子百家的观点可能不同,但在人与天的关系方面则是大同小异,所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天人之间的一种协调、和谐,其中心内容是追求“天人和谐”的理想状态。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在探索人与自然关系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思考,以现代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这种思考对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类选择一种合适的发展模式是重要的理论武器和思想源泉。其中,儒家的天人关系思想体系,经过西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唐代刘锡铭的“天人交相胜”,北宋张载的“民胞物与”命题,程朱理学的“理”本论思想等的深化,发展为完善的“天人合一”论,成为了符合统治阶级伦理要求的主流思想。
(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的理论基础:天人合一的“时禁”思想
由于中国传统礼法关系的特殊性,“天人合一”思想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之生态伦理观,也是历代生态保护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其中,由“天人合一”衍生发展出来的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违时禁的“月令”、“时令”思想和措施,作为古代人们在长期的农耕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验总结,一直是传统社会政治管理、日常生产生活的基础。月令、时令的核心是顺天时而动,尊重自然规律,追求“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的天地人相统一的社会理想,其鲜明具体的“时禁”内容,体现了朴素的生态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思想。它们不仅成为传统社会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还以不同形式贯穿在国家立法、皇帝诏令和众多的民间法之中,进而构成中国传统环境(fanwen.oyaya.net 凹丫丫范文网 )法律的主脉。如,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规定了春天保护动植物的“时禁”内容: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提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唐宋时期,许多与生态资源保护相关的法令出自月令内容,各代帝王均将月令作为重要政令,以诏令的形式贯彻月令的“时禁”思想。如,《唐律疏议》中第430条,对于失火及非时烧田野罪的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唐六典》中关于水资源的“时禁”规定:“……隧仲春乃命通沟渎,立堤防,孟冬而毕,若秋夏霖潦泛溢冲坏者,则不待时而修葺,凡用水自下始。”要求仲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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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鸥(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作者简介:刘海鸥,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外国法律史。
摘 要: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内涵丰富,“天人合一”是传统的生态保护法律和实践的思想基础;生态道德教化在民众传统生态保护意识的培养及生态法律的有效实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值得今人借鉴。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模式为现代环境保护法律渊源的多元化奠定了历史基础。
关键词: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007 (2010)04-0040-05
尽管环境保护的口号是现代人提出来的,但是环境问题古已有之。事实上,如何生存乃至如何更好地生存,是地球上所有民族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只是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不同的态度、意识或价值观念使得人们采取了不同的手段。在19世纪,西方由传统农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之后,在以人类的发展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的作用下,环境与资源的持续恶化与枯竭,迫使各国不得不对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加以反思。我国在5 000年的农耕文明发展历程中,由于对自然的认识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所以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念以及朴素的环境保护思想和实践,不仅使传统的生态环境在整体上得以维持,而且也与当今凸显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有着不谋而合之处。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律文化,对于现代社会的环保法律与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天人合一”思想对中国传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不变的追求。无论是帝王、先哲还是普通的社会民众,都从未将自身与自然根本对立起来。内涵丰富的“天人合一”思想,也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它不仅代表了中国几千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本价值理想,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历代生态保护法律与实践的基本方向。
(一)“天人合一”思想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认识
“天人合一”思想有着丰富的内涵。首先,它是中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伦理思想,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表现为传统的生态伦理观。先民基于原始的生产方式产生了直观、朴素的敬畏自然、尊崇自然的观念。这种朴素的自然观经先秦思想家的系统论证,成为了完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体系。夏商统治者以天命神权观念控制人们的行为,“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在西周时期,人们认为天命不但是变化的,而且其变化在于人类行为的善恶,其归属也受人的行为性质的影响,并赋予了天命以伦理特性。周武王时期,便有了天命和民意相统一的认识:“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尽管这种“天民合一”论还不能说就是人与自然的“合一”,但它成为了后来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的直接历史渊源。儒家代表人物孟子在天人关系上的最大贡献,在于他首先将人道与天道统一起来,“且天之生物也,使之一本”,人与万物是一个本体,如果能做到“仁民而爱物”,就可以实现人与人、人与物的和谐相处。《中庸》中的“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进一步说明自然与人既是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人能够协助天地化育万物,并且应该做到“致中和”,从而使“天地位焉,万物育焉”。《易传》将天、地、人并列为“三才”,在肯定人的价值的同时,认为“大人”应该“与天地和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才能达到天人和谐。苟子则认为天人有分相,应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制天命而用之”。道家的生态思想基础源于老子对”道”的阐释:“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进一步阐释“道”的本论思想,认为天地万物出于道,自然界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人要顺应自然规律的变化,要自适其适,无为不为,要“不以心捐道,不以人助天”,这样才能达到“畸于人而侔于天”的和谐境地。《吕氏春秋》在总结先秦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在天人关系上提出“法天地”和“因性任物”的主张。如果说在其他方面诸子百家的观点可能不同,但在人与天的关系方面则是大同小异,所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天人之间的一种协调、和谐,其中心内容是追求“天人和谐”的理想状态。这是我国古代思想家在探索人与自然关系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思考,以现代环境保护的观点来看,这种思考对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于人类选择一种合适的发展模式是重要的理论武器和思想源泉。其中,儒家的天人关系思想体系,经过西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唐代刘锡铭的“天人交相胜”,北宋张载的“民胞物与”命题,程朱理学的“理”本论思想等的深化,发展为完善的“天人合一”论,成为了符合统治阶级伦理要求的主流思想。
(二)中国传统生态法律的理论基础:天人合一的“时禁”思想
由于中国传统礼法关系的特殊性,“天人合一”思想作为人与自然关系之生态伦理观,也是历代生态保护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基础。其中,由“天人合一”衍生发展出来的反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违时禁的“月令”、“时令”思想和措施,作为古代人们在长期的农耕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验总结,一直是传统社会政治管理、日常生产生活的基础。月令、时令的核心是顺天时而动,尊重自然规律,追求“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的天地人相统一的社会理想,其鲜明具体的“时禁”内容,体现了朴素的生态保护和资源持续利用思想。它们不仅成为传统社会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而且还以不同形式贯穿在国家立法、皇帝诏令和众多的民间法之中,进而构成中国传统环境(fanwen.oyaya.net 凹丫丫范文网 )法律的主脉。如,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规定了春天保护动植物的“时禁”内容: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提取幼兽、卵,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井和纲罟,到七月才解除禁令。
唐宋时期,许多与生态资源保护相关的法令出自月令内容,各代帝王均将月令作为重要政令,以诏令的形式贯彻月令的“时禁”思想。如,《唐律疏议》中第430条,对于失火及非时烧田野罪的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唐六典》中关于水资源的“时禁”规定:“……隧仲春乃命通沟渎,立堤防,孟冬而毕,若秋夏霖潦泛溢冲坏者,则不待时而修葺,凡用水自下始。”要求仲 《中国传统生态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